引誘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shù)量和介紹次數(shù)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引誘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是指行為人利用金錢、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作誘餌,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攏、勾引、勸導、慫恿、誘惑、唆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至于行為人的引誘行為是以言語、文字、舉動、圖畫或者其他方式實施,與本罪的成立無關,引誘者允諾的內容有無實現(xiàn),由誰實現(xiàn),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與自愿賣淫行為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賣淫罪,兼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引誘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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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觸犯了引誘賣淫罪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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