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
第三百二十五條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珍貴文物。國家對珍貴文物的管理活動,是指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對各項珍貴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珍貴文物具體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文獻資料與實物等等。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所出 售或贈送的文物是否屬于珍費文物、價值如何,必要時,應當請有關專家根據國家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科學鑒定。出 售或贈送一般歷史文物出口的,應按走私行為或走私犯罪處理,不構成本罪。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以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凡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和外國制作、生產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及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扯、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1994年以后,我國已故著名書畫家、工藝美術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都必須進行文物出境鑒定。文物出境鑒定,是對申報出境的文物,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及國家規(guī)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查驗,決定其是否能出境。對于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或者由國家予以征購,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將收藏的珍貴文物捐獻國家,但不能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這將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對于國家的文物發(fā)展是是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嚴重侵犯了我國的文物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而私自出 售、贈送給外國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是珍貴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騙利用,因其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不應按本罪處罰。至于行為人私自出 售、贈送給外國人珍貴文物的動機性質是什么,例如是為了出 售營利、轉贈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對于成立犯罪并無影響,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jié)予以考慮。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行為。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個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yè)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所謂私自出 售,是指將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有償出賣給外國人。而私自贈送,則是無價地將珍貴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人。至于行為人是否已出 售、贈送成功,并不影響本罪成立。例如,在出 售過程中即被抓獲的,也仍應按本罪處理。珍貴文物的來源,應是私人收藏的。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第4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 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本法將私自出 售或私自贈送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給外國人的行為,單列一條,獨立成罪。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如行為人僅觸犯了其中一個罪名,則以其中的一罪定罪處刑。如行為人同時具有兩個行為的,則可以定兩個罪名,但不能實行數(shù)罪并罰。
首先,從行為人出售、贈送的對象看。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行為人可以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國家珍貴文物,而是一般文物,則不認為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其次,從行為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對象看。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是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是向國家文物部門或文物部門指定從事文物交易的機構出售、贈送珍貴文物則不構成犯罪。向我國公民贈送珍貴文物也不構成犯罪。
最后,在主觀上,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出售或贈送的文物屬于珍貴文物,不知受贈人是外國單位或個人,不知自己的行為侵犯國家對珍貴文物處置管制制度,不能認為行為人構成犯罪。在上述情況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比較簡單。而在下列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復雜一些。如果行為人將私人收藏的未進行文物鑒定的文物向外國人出售、贈送,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進行文物鑒定,如果經過鑒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經過鑒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價值比較高就可以認為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構成犯罪。無論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實際是否是珍貴文物。如行為人張某有一明代文物。雖然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有的文物是否是珍貴文物,但知該文物價值比較高,行為人將該文物賣給了一臺商。在此案中,行為人雖然不知道自己私藏的文物是否是珍貴文物,但由于行為人知道該文物價值比較高,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我們基本同意第二種觀點。按第一種觀點,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如果經過鑒定,屬于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反之,不構成犯罪。這種觀點有客觀歸罪之嫌。比較之下,第二種觀點較合理,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但由于第二種觀點也不有足,有主觀歸罪之嫌,應當加以完善。我們認為,只要行為人認為自己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價值比較高而實施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犯罪。如果經鑒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如果經鑒定,行為人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的文物不是珍貴文物,應認為行為人主觀上發(fā)生認識錯誤。如果行為人向外國人贈送的文物是珍貴文物,但行為人誤認為是一般文物,不能認為行為人構成犯罪。
1.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與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是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私自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的行為,而走私文物罪是違反海關法規(guī)和文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文物(主要是珍貴文物)出境的行為。二者在犯罪主體、犯罪對象方面是相同的,即主體都是所有或占有珍貴文物的單位和個人,犯罪對象都是珍貴文物。但是,二者有著根本的不同:首先,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文物限制處置管制制度,而走私文物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又侵犯了國家對珍貴文物的出口管制制度,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其次,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上是私自出售、贈送珍貴文物,而走私珍貴文物罪的表現(xiàn)是私自攜帶、郵寄珍貴文物出境。在認定兩罪時要注意,如果行為人先將珍貴文物偷運、攜帶、郵寄出境,然后在境外或贈送給外國人,應認為行為人構成走私珍貴文物罪,而不構成本罪。
2.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和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的界限
從行為看,前后兩罪很相似,但兩罪性質不同。第一,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同。前罪非法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僅限于外國人,而后罪中的出售、贈送文物的對象不限于外國人,為非國有單位或個人。第二,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的性質不同。在本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既可以是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個人收藏的,其中單位收藏的,既可以是國有單位收藏的,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收藏的,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收藏,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都僅限于珍貴文物,而在后罪中,非法出售、贈送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并為國有單位所收藏的文物,它既可以是珍貴文物,也可以是一般文物。第三,犯罪主體不同。前罪是一種不純正的單位犯罪,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單獨成為本罪的主體,對單位而言,本罪對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沒有限制,本罪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國有單位,也可以是非國有單位。后罪是一種純正的單位犯罪,自然人不能單獨構成犯罪,其犯罪主體僅限于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及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于兩罪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當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將收藏的珍貴文物非法出售或者私贈給外國人時,認定兩罪有一定難度。當此情形,行為人同時觸犯前后兩個罪名。這種情況屬于刑法理論上的法條競合關系,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根據法條競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以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定罪量刑。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界限
兩罪在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貴文物,二者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售賣行為等,但二者存在明顯區(qū)別。第一,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處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珍貴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第二,非法向外國人出售珍貴文物不是對合犯罪,只是我國公民或單位的非法出賣珍貴文物的行為構成犯罪,而購買珍貴文物的外國人并不構成犯罪。而倒賣文物罪是對合犯罪,即買賣珍貴文物的雙方都可能構成該罪。第三,珍貴文物的受買人不同。前罪的受買人是外國人,而倒賣文物罪的受買人可以是本國人,可以是外國人。第四,犯罪主體不同。倒賣文物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第五,犯罪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前罪是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第六,犯罪對象不同。如果行為人倒賣珍貴文物給外國人,則觸犯前后兩罪,但屬于想象競合關系,應按重罪即倒賣文物罪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325條第1款之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第2款規(guī)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guī),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最新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
這要看這個案子如今的狀況,一般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罰金。律師必須經過閱卷來仔細了解,要不我們微信溝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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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屬于妨害國文物管理罪類犯罪,量刑與損害后果有很大關系,家屬要嚴肅對待,您可以把詳細情況跟律師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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