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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權-預覽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固有的,為維護自己的生存和尊嚴所必備的人身權利。


          人格權的分類

              人格權分為一般人格權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nèi)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chǎn)生和規(guī)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維持生命和維護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利。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
              自由權:基于自由所享有權利,就是自由權。自由權包括兩部分:一是政治自由權;二是民事自由權,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維護其行動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限制的權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
              名稱權: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團體享有的決定、變更、使用和轉(zhuǎn)讓其名稱的權利。
              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xiàn)、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名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就自己獲得的社會評價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的榮譽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

          人格權的法律特征

              (一)固有性。人身權是由主體始終享有的權利,對自然人來講,這種權利與生俱來;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講,這種權利自成立時即享有。在主體存在期間,始終與主體不可分離,只有主體死亡或終止,其所享有的人格權才不復存在。不論民事主體在年齡、智力、種族、社會地位、財產(chǎn)狀況等有何種差異,都平等地享有人格權。人格權不能由民事主體轉(zhuǎn)讓、拋棄,也不能由繼承人繼承。

              (二)法定性。盡管人格權始終與主體相伴隨,主體一旦出生或產(chǎn)生就應該享有人格權,但人格權并不是“天賦人權”,也不是自然權利,而是由法律所確認的權利。

              (三)人格權是維護民事主體人格獨立的必備權利。其一,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實現(xiàn)人格的獨立和自由,才能稱得上是法律意義上的人。其二,主體只有具有人格權,才能培養(yǎng)獨立的人格意識,時刻意識到自己的獨立人格、自身價值和地位,充分尊重他人的獨立人格、自身價值和地位,進而在全社會實現(xiàn)人的尊嚴,使人的價值得到最充分的體現(xiàn)和發(fā)揮。

          我國人格權的歷史發(fā)展

              眾所周知,我國歷史上諸王朝均是一個重刑輕民的國家。在清王朝以前,歷朝歷代都沒有單一的民法。在諸法合一情形下,即使在紛繁龐雜的法條中,民事意義的法律條文也是極為罕見的。對人事權利的保護主要是從刑事懲罰侵權人角度予以保護。法律保護的單—從而導致法律保護的不完整,人們對人身權保護意識極為淡薄。

              新中國建立后到七十年代,我國也仍然未能建立完整的民事法律體系。在國家利益至上的年代,人們心中只有國家利益,對個人利益,家庭利益,無人去談及。 因此人格權的保護與人們的距離的遙遠就可以想象了。特別是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把整個中華大地帶入了一個大批大斗的時期,在這個時期里,不要說平民百姓,就 是為國建立屢建功勛的開國元勛們也是動別就被紅衛(wèi)兵抄家、游街批斗、寫大字報等,對人格權的侵犯到了可以肆意進行的程度還被認為是愛國行徑,人格權的保護無從談起。

              文革后80年代,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正式把人格權納入了民事法律保護的范疇,形成了中國歷史上人格權的法律保護的第一個里程碑。但由于《民法通則》仍然是國家利益至上的基礎上制定的,在法律保護上,國家、集體的利益優(yōu)于個人利益,條文設制上,人格利益次于財產(chǎn)利益。隨著時代的發(fā)展,人們對人格權的保護要求越來越高,越來越迫切。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六個方面進行了空前的突破以保護人格權。加之,修訂后的婚姻法確立的損害賠償內(nèi)容,人們亦把它認為是精神撫慰,對精神性人格權實施了有力保護。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和修訂后的《婚姻法》出臺,被視為人格權保護的第二個里程碑。人格權保護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

          十大經(jīng)典案件推動中國人格權立法

              (作者: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我國著名侵權法學家)

              《民法通則》公布實施已經(jīng)十幾年了, 正在制訂民法典。在這十幾年里,從最初《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生命健康權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開始,我國的人格權立法和法律保護進入了一個新的歷 史時期。在這十幾年中,司法實踐既遵循《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又不斷探索人格權法律保護的新領域,積累了很多具有重要理論和實踐意義的民事案例。在起草民法 典草案總結司法經(jīng)驗時,這些案例不時地在閃閃發(fā)光,提醒人們尊重人格權,保護好人格權,使人在這個世界上得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利,而不要忘記了人在喪失了 尊嚴時所遭受的慘痛。回顧這十幾年的人格權發(fā)展歷史,重溫這些激動人心的經(jīng)典案例,我總在想,將來的民法典不能沒有人格權的地位。

              把這些經(jīng)典案例簡要地寫出來,給讀者提供回憶和展望的素材,借以推動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推動人格權立法的發(fā)展,也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因此,用了一些通俗的文字描述這些案例并且進行評述,只是在內(nèi)容上作了一些虛化的處理,這樣可能會更好一些。

              一、“好一朵薔薇花”案。1987年

              入選理由:最早發(fā)生的媒體誹謗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5年1月18日,某日報發(fā)表了長篇通訊《薔薇怨》,《人民日報》予以轉(zhuǎn)載,對某縣農(nóng)機公司統(tǒng)計員王某某與單位領導的不正之風斗爭的事跡作了報道。 嗣后,女作家劉某到該縣體驗生活,根據(jù)一些人的反映,認為《薔薇怨》的內(nèi)容失實,以“為正視聽,換回《薔薇怨》給某縣帶來的嚴重困難”為寫作目的,撰寫了 “紀實小說”《特號產(chǎn)品王某某》。文章使用真實姓名,聲稱“要展覽一下王某某”,在文章的人物對話中,使用“小妖精”、“大妖怪”、“流氓”、“瘋狗”、 “政治騙子”、“扒手”、“造反派”、“江西出產(chǎn)的特號產(chǎn)品”、“一貫的惡霸”、“小辣椒”、“專門的營私者”、“南方怪味雞”和“打斗演員”等語言,侮辱王某某人格。該文在《女子文學》、《法制文學選刊》、《江河文學》和《文匯月刊》4個刊物發(fā)表,發(fā)行64.9萬冊。王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和發(fā)表這 篇作品的刊物承擔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

              「點評」這個案件是《民法通則》實施后最早發(fā)生的一件極有影響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案件的典型性在于:第一,它涉及的是文學作品的侵權問題,寫作小說會不會侵害人格權。案例的回答是,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任何文字作品, 只要是用來侮辱誹謗他人的,都能構成侵權的行為方式。第二,在事實基本真實的作品中,只有侮辱的語言,是不是構成侵權責任。案例的回答是,無論是紀實性的 文章還是評論的文章,事實不真實,當然構成侵權;事實真實但使用了侮辱、誹謗的語言,使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構成侵權。第三,構成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究竟應當怎樣認定。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一定要造成痛不欲生、尋死覓活的后果才是精神損害事實,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而是侮辱、誹謗的言辭 已經(jīng)被第三人知道,即“公布”,即為造成了侵權的損害事實。因此,這個案例是非常經(jīng)典的,在人格權法的發(fā)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女經(jīng)理隱私被宣揚并加以批判”案。1987年

              入選理由:最早的隱私權受到侵害被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案件

              「案情」1987年,被告曲某擔任某供銷公司的副經(jīng)理,原告洪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黨支部書記。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夠默契,曲某對洪某有成見。一次洪某外出,忘記將辦公桌的抽屜鎖好,曲某趁機翻看,見有洪某的一本日記,便擅自翻閱,發(fā)現(xiàn)洪某在日記中記載她對初戀男友的傾心、懷念、思戀的感情,自我傾訴對該男友的相思之苦,把自己比作安娜,把該男友比作渥倫斯基,把自己的丈夫比作卡列寧,感到自己陷入苦悶而無力解脫。曲某見此如獲至寶,將相關的內(nèi)容摘記下來,組織成了證明洪某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端正的材料,復印數(shù)份,寄送組織、紀檢、監(jiān)察等有關部門,又召開公司職工大會,在會上宣讀了洪某日記中的部分內(nèi)容,并加以夸張、歪曲的解釋。洪某回到單位后,職工對其疏遠躲避,有關領導又找其談話,洪某方知內(nèi)情。她為維護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曲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支持了原告訴訟主張。

              「點評」《民法通則》沒有規(guī)定隱私權,因此隱私權究竟是不是一個人格權,受到很多人的質(zhì)疑。在實踐中,隱私權受到侵害的案件不斷發(fā)生,需要對受害人予以法律保護。最高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中確定, 對隱私權采取間接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即侵害隱私權使受害人的名譽受到侵害的,按照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處理。本案就是最為典型的一個。事實證明,對于隱私權的 間接保護方式雖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沒有確立對隱私權直接保護的制度,就無法全面、完善地保護隱私權。盡管最高法院在2001年做出了對隱私利益采取直接保護方式的司法解釋,但是,僅僅承認隱私權是一個人格利益而不是權利,顯然是不對的??梢哉f,隱私權是最近十幾年來普及最為廣泛的人格權概念之一,社 會的文明進步要求完善對隱私權的立法和法律保護措施。同時,這個案件也提出來一個問題,就是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人格權難道就不是人格權嗎?主張“人格權法定” 的意見,受到嚴峻的質(zhì)疑。

              三、“荷花女”案。1988年

              入選理由:最早發(fā)生并由此做出對死者名譽利益予以保護司法解釋的案件

              「案情」原告陳某系解放前已故藝人荷花女的母親。1940年,荷花女參加慶云戲院成立的兄弟劇團演出,從此便在當?shù)丶t極一時,后于1944年病故,年僅19歲。 被告魏某以“荷花女”為主人公寫小說,曾先后三次到原告陳某家了解“荷花女”的生平以及從藝情況,并向“荷花女”的弟弟了解情況并索要照片,隨后創(chuàng)作完成小說《荷花女》,共11萬字。該小說使用了荷花女的真實姓名和藝名,陳某在小說中被稱為陳氏。小說虛構了荷花女從17歲到19歲病逝的兩年間,先后同3人戀愛、商談婚姻,并3次接受對方聘禮之事。其中說某人已婚,荷花女“百分之百地愿意”為其做妾。小說還虛構了荷花女先后被當時幫會頭頭、大惡霸奸污而忍氣吞聲、不予抗爭的情節(jié),最后影射荷花女系患性病打錯針致死。該小說完稿后,作者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見,即投稿于某《晚報》報社。該《晚報》自1987年4 月18日開始在副刊上連載該小說,并加插圖。小說連載過程中,原告及其親屬以小說插圖及虛構的情節(jié)有損荷花女的名譽為理由,先后兩次到《晚報》報社要求停載。報社對此表示,若荷花女的親屬寫批駁小說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時以報紙要對讀者負責為理由,將小說題圖修改后,繼續(xù)連載。原告以魏某和《晚報》報社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害死者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名譽權受法律保護,但是沒有規(guī)定死者的名譽利益是不是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的問題。這個案件是第一次提出這個問題,需要理論和實踐的解決。對于這個案件的討論和關注程度是極為廣泛的,不僅在學術上和司法實踐上有重大影響,而且在普及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司法解釋,對于死者的名譽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其近親屬有權提起保護死者人格利益的訴訟請求。因而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以及理論研究上都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在今天,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保護已經(jīng)寫進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再也不是爭論的問題了。在這個問題上,這個案件的作用是不能忘記的,它的光輝永存。

              四、“人體畫展覽風波”案。1988年

              入選理由:最為轟動、拖延時間最長的侵害肖像權案件

              「案情」甲、乙、丙三人都是某美術學院模特工。在招聘的時候,美術學院和模特工約定按照《招聘簡章》處理聘用事宜。該美術學院招聘模特工簡章規(guī)定,模特工用于課堂教學、寫生,對模特工的工作情況予以保密。校方使用模特工規(guī)則規(guī)定:教學使用模特工,由任課教師填寫模特訂單,經(jīng)系主任批準;教師創(chuàng)作,也應先填訂單經(jīng)系主任批準。承包創(chuàng)作任務的單位所用模特工,須在訂單上注明,在任務結算時從稿費中償還模特費。按照上述規(guī)定,三位模特工為美術學院提供服務。1988年舉行全國首屆人體油畫大展,規(guī)??涨?,中國美術館門前觀賞的人排成長龍。油畫作者未經(jīng)三名模特工的同意,將以三名模特工為模特創(chuàng)作的人體畫也予以公開展覽,作者和美術學院獲得若干展出的收益。原告以被告違背原來商定的協(xié)議為由,認為公開展示其人體作品侵害其肖像權,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直到90年代末,這個案件才審判終結,判決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點評」這個案例的典型意義并不特別重大,但是它的影響極大。在當時,舉辦第一屆人體油畫展覽是一件轟動的事,再加上出現(xiàn)了肖像權糾紛案,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因此,它對普及人格權法律知識是極為重要的。之所以將這個案件存放了十年之久才審理終結,就是為了要“冷處理”。在這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模特肖像權保護的特殊性。對于模特的肖像權應當進行保護,但是由于提供模特創(chuàng)作作品的特殊性,對其肖像權的保護是應當有特殊規(guī)定的。我們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專家建議稿時,起草了一個條文,就是“自然人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視為放棄以 其人體形象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肖像權。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樣規(guī)定的理由就是,既然接受作為人體模特的約定,就準許對方以其人體創(chuàng)作作品,如果既準許其以其人體創(chuàng)作作品,又不準許將創(chuàng)作出的作品展出或者出賣,主張這些作品的肖像權,那么提供人體模特創(chuàng)作就沒有意義。至于本案之所以認為構成侵害模特的肖像權,是因為雙方約定了對模特身份的保密條款。如果不是這樣約定,不應當認為構成侵權。另外一點,對一個民事爭議的案件,長達十年才予以處理,顯然看出“長官意志”對民事審判活動的干預作用。這不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要求。

              五、“擅自使用病患肖像”案。1990年

              入選理由:肖像權受到侵害而沒有得到司法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朱某幼年患眼瞼重癥肌無力癥,于1967年去眼病防治中心防治所診治。應經(jīng)治醫(yī)生請求,朱的家長提供了朱患病癥狀的照片。后醫(yī)生陳某接受了朱的治療資料,接手為朱治療,基本治愈。朱的家長按照醫(yī)生的請求又提供朱治愈后的照片一張,交陳某作為醫(yī)學資料保存。陳某總結自己幾十年的治療經(jīng)驗,撰寫了《重癥肌無力癥的中醫(yī)診治和調(diào)養(yǎng)》一書,自費出版。后來,陳某在該防治所開設業(yè)余專家門診,專治此癥,從中提取50%的掛號費。1989年,陳某撰寫稿件,由某科技報社的編輯加工修改,在該報公開發(fā)表,介紹該病癥的癥狀及陳的治療效果,介紹陳的坐診時間和著作,并擅自配發(fā)了朱治療前后的兩張照片。朱某認為陳某與科 技報社發(fā)表該文時使用其肖像,未經(jīng)自己同意,具有營利目的,侵害了其肖像權,故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認為宣傳醫(yī)療知識對社會有利,該行為不構成侵權,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點評」本案的兩個被告未經(jīng)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兩幅照片,其中一幅是其患病病容的肖像, 其行為既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也侵害了原告的隱私權,給原告造成的精神損害是很嚴重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提到了兩個問題:第一,《民法通則》第100條中 規(guī)定的“營利目的”是不是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隙ㄕ哒f既然是法律的規(guī)定就應當是構成要件,否定者說這只是一種表述而不是規(guī)定侵權責任。討論的主導意見是后者。第二,宣傳醫(yī)療成果是不是就構成侵害肖像權的正當抗辯事由。為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肖像和隱私,是構成合法抗辯的,但是,這種宣傳醫(yī)療成果能夠達到這樣的程度嗎?一方面,肖像權和隱私權都是人的絕對權,除非需要犧牲人格權的那個公共利益特別重大,但本案并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另一方面,即使是需要介紹醫(yī)療成果,使用他人肖像也應當采取適當?shù)拇胧瑢嗬吮救诉M行保護,不使權利人的人格利益受到直接的犧牲。盡管本案的判決不盡如人意,但是在這些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典型意義。

              六、“擅自摘取死者器官制作標本”案。1992年

              入選理由:第一例尸體受到侵害起訴得到判決支持的典型案件

              「案情」1991年11月16日,原告楊某的丈夫、原告武乙和武丙的父親武甲因患病住進被告某軍區(qū)總醫(yī)院治療,同年11月27日凌晨因敗血癥、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對武甲進行治療期間,曾會同醫(yī)學院的專家對病情進行會診,兩院的專家對武甲病情的診斷存在分歧意見。在此期間,武甲的病情迅速惡化。武甲死后,原告懷疑被告的診斷、治療有誤,要求被告在有外醫(yī)院專家參加并有武乙在場的情況下,對武甲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以查明死因。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附加條件”未給予明確答復,在武甲死亡的當天,在沒有辦理完備尸檢手續(xù)的情況下,由本院醫(yī)務人員對武甲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并取出心、肝、肺等臟器留作標本以作研究用。次日,原告得知武甲尸體被解剖后非常不滿,在找被告解決問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1992年1月2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反訴原告損害其名譽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點評」這個案例并不是第一件請求對尸體進行保護的案件,在此之前河北省 也發(fā)生了一件類似的案件,法院以沒有法律規(guī)定為由,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尸體究竟是不是要予以保護,在此之前一直是存在爭論的問題。受理本案的法院根據(jù)法理,認為人的尸體不受法律保護是不符合情理和習慣的,因此直接做出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個成功的判決。但是究竟基于什么理由對死者的尸體進行保護,則有不同主張。有的認為人死亡之后遺留的尸體是所有權的客體,由其近親屬享有這個權利。這個理論是不對的。我提出了一個身體權延伸保護的理論,是說自然人死亡之后,其生前享有的身體權就成為了身體利益,體現(xiàn)在尸體上面,由其近親屬予以保 護。當然也有其他的理論??偠灾瑥倪@個案例之后,我國司法實踐就開始了對尸體的法律保護,這個案件的功績就是奠定了這種保護的基礎。此外,這個案例對于認定身體權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人格權,也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民法通則》只規(guī)定了生命健康權的概念,其中是不是包括身體權,理論上有爭論。既然死者的尸體是身體權的延伸,那么身體權也就是當然的。

              七、“疑似精神病予以強制治療”案。1991年

              入選理由:引發(fā)人身自由是不是具體人格權討論的典型案件

              「案情」在“文革”中,某礦務局礦工醫(yī)院醫(yī)生張某經(jīng)常發(fā)表一些評價林彪、江青等的“另類”言論,該院領導認為其精神不正常,依據(jù)精神病院個別醫(yī)生出具的為精神分 裂癥的“門診印象”和“初步診斷”,經(jīng)研究決定不允許張某上班工作(如果不是這樣,張某可能會被定為“惡攻”罪而被判刑罰),工資照發(fā)。“撥亂反正”之 后,新的院領導決定對張某按照病休待遇開工資,張某認為是領導決定自己不上班并且工資照發(fā)的,如果扣工資,就堅持恢復上班工作。院領導認為張某是精神病患者不能上班,并下發(fā)文件認定張不具備自主行為能力,并為其指定監(jiān)護人(行使了法院的權力)。張某不服。該院在未經(jīng)張某本人及其家屬同意的情況下,派人強行將張用汽車送到精神病醫(yī)院強制住院治療38天。醫(yī)院的結論為:“病員自住本院一月余,未發(fā)現(xiàn)明顯精神病癥狀,故未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張某以侵害自由權和名譽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認定侵權責任;對于侵害自由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點評」這個案例是全國第一例關于侵害人身自由權的案件。但是,法院認為人身自由權在《民法通則》上沒有規(guī)定為人格權,因此不能按照侵害人身自由權認定侵權行為,因而定為侵害名譽權的性質(zhì)審結本案。這個案件尖銳地提出一個問題——“人格權法定否定說”的意見,就是人格權不能實行法定,民法對于人格權的規(guī)定僅僅 是列舉式的,并且要規(guī)定一般人格權作為總的概括,以免使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那些人格權或者人格利益由于法無明文而不能得到保護。但是很多司法人員都固守權利法定的原則,認為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就不是權利,人格權同樣如此。本案就是最典型的代表??上У氖?,在民法草案人格權法編中,對人身自由規(guī)定為一般人格權的內(nèi)容,而不是規(guī)定為具體人格權。此外,還有一個說法,就是人身自由是《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因而是公權利,不能用民法保護。這也是一個荒謬的觀點。凡是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zhì)的權利,都需要民法的保護。對此,民法草案的人格權法編已經(jīng)有了類似的規(guī)定條文了,解決了這個問題。

              八、“女青年超市遭搜身”案。  1992年

              入選理由:引發(fā)了一般人格權及其保護的討論并最終立法的案件

              「案情」1991年12月23日,女青年王某、倪某到某超市購物,當二人購物后離開該市場時,超市保安人員追出將二人攔住,責問二人有沒有拿超市的東西沒有付款。二人如實告知已經(jīng)付清貨款,但是保安人員仍不相信,將二人帶到收銀臺,告知其店方規(guī)定有權查閱顧客攜帶的東西。王某生氣地讓他們檢查,保安人員還是不相信,將二人帶到辦公室盤問,并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進行檢查,逼得兩名女青年傷心落淚。直到最后沒有搜查出任何東西之后,店方才對二人道歉并放 行。王某和倪某感到人格受到侮辱,名譽受到損害,精神受到強烈刺激,造成嚴重精神痛苦,遂向法院起訴。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解,超市承認錯誤,賠償二原告精神損害賠 償金各2000元,二原告撤訴。

              「點評」本案是以侵害名譽權起訴,但是它所涉及的并不僅僅是名譽權的保護問題,而是涉及人格尊嚴的問題,對一般人格權的承認和保護問題。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nèi)容,各國立法一般都將人格尊嚴作為一般人格權的代名詞,立法規(guī)定了人格尊嚴就等于 規(guī)定了一般人格權。我國《憲法》對人格尊嚴是作了規(guī)定的,但是在《民法通則》中卻將人格尊嚴規(guī)定在名譽權的條文當中,忽略了一般人格權的性質(zhì)、地位和作用。在這個案件發(fā)生時,立法機關正在起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家們認為,這種行為所侵害的就是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在民法上,如果不確立一般人格權的地位,對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就無法完善保護。正是基于這樣的思想,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4條、第43條規(guī)定了對消費者人格尊嚴的保護,確立了一 般人格權的地位?,F(xiàn)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權法編的第2條對此明文加以規(guī)定,就是這個案件在人格權法發(fā)展中的最重要的功績。

              九、“幼女被奸淫墮胎索賠”案。1994年

              入選理由:最早提出性自主權受到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案情」史某為13周歲幼女,1994年7月21日被罪犯劉某奸淫,致其懷孕、墮胎以及治療等支出費用1300余元。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破案后,劉某被法院以奸淫幼 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在刑事訴訟中,史某的父親以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被告人對侵害性自主權(當時叫做貞操權)的財產(chǎn)損害和精神損害予以賠償,法庭沒有準許。后史父又向法院民庭起訴,列劉某為民事被告,要求其承擔侵害性自主權的民事責任。

              「點評」這是最早發(fā)生、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侵害性自主權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的影響不夠大。影響最大的同類案件,是2001年發(fā)生的王某被強奸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一 審法院判決支持,二審法院根據(jù)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在性自主權及其保護的問題上,立法和司法都存在偏見。性自主權就是指主體自主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權利,對此,刑法和行政法都有規(guī)定,但是在民法上就是不保護?,F(xiàn)實的結果就是,在這些偏見面前,本案的受害人以及王某這位受害人,以及許許多多的同樣的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就是得不到精神損害賠償?shù)木葷C穹ú莅敢策€是沒有接受這樣的意見,不知這個問題的解決究竟要到什么時候才會有結果。

              十、“胎兒受到損害索賠”案。  2001年

              入選理由:第一次提出胎兒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的案件

              「案情」女市民賈某懷有4個多月身孕,某日乘坐某出租汽車公司戚某駕駛的奧拓車出行。在行駛過程中,出租車將正在前方右側(cè)車道修車的黃某、張某撞傷,坐在出租車內(nèi)副駕駛座的賈某同時被撞傷,右額粉碎性凹陷骨折及顱內(nèi)血腫。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司機戚天明及黃某、張某均違反有關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負事故同等責任。賈某認為,出了車禍后,自己吃了那么多藥,肯定會對胎兒的健康有影響。某中級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yī)學鑒定認為,賈某屬十級傷殘,其受傷后 服用的復方磺胺異惡唑等藥物對胎兒的生長發(fā)育有一定影響,但由于缺乏具體的用藥量及用藥方法、時間,加之人的個體差異等,對胎兒的生長發(fā)育的具體影響尚無法確定。由于賈某住院后司機戚某等三人拒付醫(yī)療費,賈不得不出院。賈某在生下小孩后,與對方多次協(xié)商無效后,向法院起訴,請求三名被告賠償其醫(yī)療費、傷殘補助費及對胎兒的傷害費等,共計20萬元。

              「點評」對于胎兒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并不是一個理論上的新問題,也不是一個試探性的民法措施,而是一個已經(jīng)成熟了的民法制度,各國民法基本上都是有規(guī)定的。本案的典型意義,就在于在實踐中第一次提出了這個問題,正式提起了訴訟程序。對于胎兒的人格利益的保護規(guī)則是:第一,胎兒在母體中受到損害,在其出生之后損害確定之時,產(chǎn)生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行使。第二,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出生時就是死體的,損害的是母親的身體或者健康,由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保護人格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三個基本規(guī)則也是極為重要的保護措施,在民法人格權法編中必須規(guī)定,不然只規(guī)定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護,不保護自然人出生前這個時期的人格利益,在制度上不平衡,同時對人格利益的保護也不均衡。至于本案,由于胎兒出生之后是不是已經(jīng)受到了損害,尚沒有得到證實,因此還無法確定賠償?shù)膯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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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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