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系屬,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對某訴訟事件現(xiàn)正存在于法院之事實狀態(tài)的科學概括。
具體而言,訴訟系屬是指因訴的提起,在特定當事人之間,就有爭議的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受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的狀態(tài)。自起訴開始,發(fā)生訴訟系屬,產生訴的要素恒定,到訴訟終結,該訴訟處在訴訟系屬中。民事訴訟中有關訴訟系屬的基本理論,要求法院受理民事訴訟以后,該訴訟就應當處于管轄恒定、當事人恒定、訴訟關系恒定、訴訟請求恒定的狀態(tài),禁止重復起訴,禁止隨意變更訴訟請求。
(一)訴訟系屬的發(fā)生
關于訴訟系屬的發(fā)生,一般認為,應當以起訴之時為訴訟系屬的發(fā)生時間,具體來說,如果是以書面方式起訴的,自起訴狀送交于法院時而發(fā)生訴訟系屬;如果是口頭方式起訴的,自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時發(fā)生訴訟系屬;如果是在言詞辯論時起訴的(例如訴之變更、追加、反訴),則以言詞陳述起訴之時發(fā)生訴訟系屬。
(二)訴訟系屬的消滅
訴訟系屬的消滅是指訴訟終結,從而脫離法院,不再是法院應予處理的事件。訴訟系屬的消滅,有全部或一部消滅的區(qū)別,也即訴訟全部終結的,為訴訟系屬的全部消滅,而訴訟僅發(fā)生一部終結的,則為訴訟系屬的部分消滅。從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系屬消滅的原因或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終局裁判的確定。2、成立訴訟上的和解。3、當事人撤回訴訟。4、當事人于訴訟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