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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預覽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


          一、債權概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 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fā)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 需要 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qū)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 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 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二、債權產生的原因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shù)呢熑?,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讣葲]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shù)美那闆r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之下,“合同之債”是市場交易的常態(tài),“不當?shù)美畟?rdquo;、“無因管理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市場交易的變態(tài)。在計劃經濟條件之下,整個社會經濟生活包括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均通過行政手段、指令性計劃和票證安排,因此沒有“債權”概念存在的基礎。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yè)之間也簽訂所謂“經濟合同”,但這種合同的實質是“計劃”而不是“債”??梢?,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差異不在合同,而在“債權”,“債權”是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連接點”。

          三、債權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fā)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shù))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系)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于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系)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四、債權的性質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于特定人間發(fā)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相對于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債權平等原則:對于同一人的多數(shù)債權,不論其發(fā)生先后,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后順序。

          五、債權物權化

              債權基于債之相對性,原則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但是有某部分的債權,亦具有對抗一般不特定人的效力,此即為“債權物權化”。 在臺灣,債權物權化的種類主要有“買賣不破租賃”、“分管契約”、“預告登記”這三種。

          (一)買賣不破租賃

              中華民國民法425 條第1項規(guī)定:“出租人于租賃物交付后,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于受讓人仍繼續(xù)存在。”一般稱此為“買賣不破租賃”,為債 權物權化的表現(xiàn)之一。但所有權之移轉,并非只有在買賣契約會發(fā)生,故更精確的講法應稱為“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譬如說,今天甲把房子租給乙,后來甲將房 子賣給丙,并移轉該屋之所有權予丙,此時,甲、乙間的買賣契約仍會在乙、丙間繼續(xù)存在,而不會因為房屋所有權人的變動而受到影響。而所以如此規(guī)定乃是基于 保護承租人之立場而設。

          (二)分管契約

              民國98年1月23日增訂民法第826條之1:

              1.不動產共有人間關于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所為之決定,于登記后,對于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 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后,亦同。(第1項)

              2.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于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第2項)

              3.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第3項)

              最高法院于48年臺上字1065號判例中認為:“共有人于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之特約后,縱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于受讓人仍繼續(xù)存在。”此亦為債權物權化的表 現(xiàn)之一,因為共有人間自己定力的分管契約僅為一種“債權”契約而已,對于第三人并不具效力,但在此卻使其對于受讓人,益及契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發(fā)生效 力,是為物權化的表現(xiàn)。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亦于釋字349號解釋中特別強調,此判例的適用范圍必須限制在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分管契約的存在,此時期才受分管契約之拘束。倘若第三人無從得知,則該分管契約仍對其不生拘束力。

          (三)預告登記

              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guī)定:“前項預告登記未涂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于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乃是指預為保全對于他人不動產權利之取得、喪失、變更請求權所為之登記,其目的乃在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其不動產有妨礙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以保護請求權人之權益。譬如甲贈與某地給乙,乙就其對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請求權為預告登記后,若甲再就該地設定抵押權給第三人時,其處分將因為妨礙乙所登記之請求權,所以無效。

          六、債權的效力    

              債權一般具有下列的效力:

              受領保持力: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提出之給付將因該“債權”而保有該等給付。此時“債權”即成為債權人保有該給付的“法律上原因”而不會成立不當?shù)美?/p>

              訴請履行力:債權人于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提出給付時,得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給付。

              強制執(zhí)行力:當債權人取得法院的執(zhí)行名義后,可以依據強制執(zhí)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債務人進行強制執(zhí)行。

          七、債的保全

              基于債之相對性,債權人原則上僅能對債之關系之當事人主張其權利。但在某些情況下,債務人卻可能透過積極或消極的方式使其財產減少,進而導致債權人 之債權無法受到清償,此時,為了確保債權能夠受到清償,債權人能行使特定的權利,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使其免于受到損害,而債權人行使這些權利,通常必須向 債之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使,故又有稱為是“債權之對外效力”。就債權之保全,民法中設有兩種規(guī)定:“代位權”及“撤銷權”。

          八、債的移轉

              債之移轉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債權的移轉,即“債權讓與”;另一種則為債務的移轉,即“債務承擔”。債之移轉發(fā)生的原因,有基于法律規(guī)定(如繼承),也有基于意思表示而發(fā)生,前者稱為“法定債之移轉”;后者則稱為“意定債之移轉”。然而不論是法定或意定的債之移轉,都僅為債之主體的變更,債之關系本身仍具有同一性,亦即債之關系的內容不會因為主體的改變而發(fā)生變化。

          九、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民法債編中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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