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制度 2015-05-23 20:51:32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仲裁當事人提交的爭議事項審理終結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后,整個仲裁程序即宣告終結。除作出最終裁決(終局裁決)外,根據(jù)需要,仲裁庭還可以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
撤銷仲裁裁決申請是指,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認為該裁決存在法律規(guī)定應予撤銷的情形,從而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裁決的書面請求。
《仲裁法》第58條規(guī)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可申請撤銷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分別是: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guī)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仲裁法》第59條規(guī)定,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提出。第60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駁回申請。經(jīng)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不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2)撤銷裁決。經(jīng)審查,人民法院認為裁決符合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銷裁決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nèi)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復》中答復: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如果裁決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不屬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并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其他事項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事實后裁定撤銷該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對人民法院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建立報告制度,要求: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qū)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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