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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00:29
挪用公款罪通用刑法內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而百七十二條【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近似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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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什么意思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挪用公款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本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便利條件,其中既包括利用本人直接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根據2002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含義的立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三種表現形式: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2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活動是指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危險程度和性質相似的違法活動自然包括在內,此種情況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 2.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這里所說的營利活動,國內多數學者認為是指合法的經濟行為,即國家法律所允許的經營性活動,包括開工廠、辦商店、炒股票、購買國債、用于集資或者存入銀行獲取利息等,否則,其行為就屬“非法活動”的范疇了。營利活動本身具有合法性,這是該種類型的挪用公款罪與前一類型的根本區(qū)別。 如果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返還本人或他人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所欠的債務,應視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至于行為人在實際營利活動中是否獲利,甚至虧本經營,均不影響本罪的認定。這種挪用行為構成犯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挪用數額較大。根據前述《司法解釋》,以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較大的起點。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這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生活消費或者其他非經營性支付,如償還債務(因經營活動而欠的債務除外)、購置家具、修繕房屋、支付醫(yī)藥費等。如果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即構成本罪。但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在案發(fā)前即被司法機關、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發(fā)現之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利息損失的應予追繳。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3個月,案發(fā)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fā)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三、此罪與彼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