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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7:22
挪用公款罪相關刑法內容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yè)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guī)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而百七十二條【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有關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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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概念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挪用公款罪屬于我國刑法中的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二者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挪用,在主觀要件、犯罪對象等方面也有許多相同和相似之處。當挪用的對象均為救災、搶險、防汛等特定款物時,其主要區(qū)別是: 其一,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后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后者工作上的便利,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其二,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是公款私用;后者是公款公用。 其三,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后者的主體主要是經手管理國家救災、救濟款物的財會人員或有權調撥特定的7項款物的人員。 其四,主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的目的是歸個人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的目的是歸單位使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