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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爾曼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7-25 17:48:58 閱讀數(shù):1080
          導讀:伯爾曼是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當代美國最具世界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chǎn)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

          一、個人簡介

          哈羅德·J·伯爾曼(Harold J. Berman) 美國當代著名法學家。
          1918年 出生于美國康涅狄格州的哈特佛市(Hartford)。
          1947年,29歲的伯爾曼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轉年即進入哈佛大學法學院任教。到1985年,他去了愛莫蕾法學院,直至去世。
          2007年11月13日在紐約逝世,享年89歲.
          伯爾曼是當代美國最具世界影響力的法學家之一,世界知名的比較法學家、國際法學家、法史學家、社會主義法專家,以及法與宗教關系領域最著名的先驅人物。他對中國當代法學界也產(chǎn)生過重大影響,是中國法學界比較熟悉的外國法學家。

          二、個人作品

          伯爾曼的專著被譯為中文的有兩部,也可以說是其代表作:《法律與宗教》和《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 他的重要著作還有《信念與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諧調》《法律與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沖擊》等。
          伯爾曼教授獲得了許多名副其實的榮譽。他著作等身,共出版了25本專著,發(fā)表過400多篇學術論文。為他贏得最高學術聲譽的是《法律和革命: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形成》(1983),他的這部代表作被譯成了德、法、中、俄、波蘭、西班牙、意大利和立陶宛語,而他的其他作品被譯為他國語言的總和達到20種。他的重要著作還有《信念與秩序:法律和宗教的諧調》《法律與第二次革命:新教改革對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沖擊》等。
          對中國法學界影響最大的,是他的一個演講錄《法律與宗教》。伯爾曼曾在眾多國家開設講座,發(fā)表演講。作為當代最杰出的社會主義法專家,他去蘇聯(lián)和俄羅斯考察就達40多次。1982年和2006年,伯爾曼兩次來過中國。

          三、法律名言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四、個人法律思想

          正如某些論者所指出的,伯爾曼教授這一代學人往往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是對西方文明的整體憂患,也是對世界文明的一種憂患。1920年,當?shù)聡俏粦n世傷生的大思想家馬克斯韋伯,帶著他的騎士風度,以56歲的學術壯年離開人世的時候,伯爾曼才兩歲。而早在1916年,伯爾曼出生前兩年,韋伯就提出了震動后世并深刻影響20世紀學術思想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命題。韋伯認為,資本主義革命之所以在西歐發(fā)生并且成功,是因為新教倫理為資本主義的發(fā)生做好了精神準備。
          這一思路以及社會科學方法論上的成就(如理想類型、價值無涉等)
          相冊(4張)
          深刻地影響了后來的學人,伯爾曼是韋伯在法學領域產(chǎn)生巨大影響力的一個典型象征。
          但是,伯爾曼教授受韋伯的影響,他們具體的研究路徑以及研究結論卻涇渭溝渠。韋伯所有思想的核心命題,元概念是世界的理性化;而他對理性化利弊的深刻洞見,使他幾乎成為一個痛苦分裂的思想家。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結尾處,韋伯有過一個著名的預言:“沒人知道將來會是誰在這鐵籠里生活;沒人知道在這驚人的大發(fā)展的終點會不會又有全新的先知出現(xiàn);沒人知道會不會有一個老觀念和舊理想的偉大再生;……這個文化的發(fā)展的最后階段:‘專家沒有靈魂,縱欲者沒有心肝;這個廢物幻想著它自己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文明程度。’”也許,伯爾曼一生都在回應韋伯這一悲觀的預言。
          伯爾曼教授在韋伯所謂的世界祛魅之路上踽踽獨行,力圖尋找到克服理性化以至僵化的方法。他清晰地看到了古代傳統(tǒng)延續(xù),于是他想到了古代傳統(tǒng)在現(xiàn)代的可能再生,以及因此而對理性化負面的可能抗拒。他從中世紀的教會法、民間法、習慣法以及商法中,尋找軟化當代世界僵硬的官僚化統(tǒng)治的法門。他尤其從宗教信仰及其儀式中尋找法的神圣淵源,以及支撐它的心靈根基。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可能在中國法學界引用率最高的話,其背后所表達的伯爾曼的學術思想是,法律與宗教分享著許多共同的內核,例如普世性、傳統(tǒng)性、權威性、儀式性,法律“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這回應了韋伯的祛魅命題,于當代中國法治的酸甜苦辣,亦可謂對癥之藥——也正是《法律與宗教》暢行于中國法學界的深層原因。
          伯爾曼深知要從鐵籠中脫困的難度。即便如此,他依然不愿意僅僅停留在批判上,而是像他的前輩韋伯一樣,要做一個預言者。他在批判當代法祛魅化的同時,積極構想可能保持人們法律情感的方法。他想到的是世界法以及公民社團這兩條路徑,他充滿信心地宣告,人類進入第三個千禧年,各個民族本有的神意歷史在存異卻未必求同的基礎上,將獲得各顯風采的世界法。這種重提歷史法學的路徑,與一般的全球化論者自然大不同,而與當代諸多中國法研究者心有戚戚,也就不奇怪了。
          伯爾曼教授已溘然長逝,他所構想的世界法尚未見其跡,韋伯的深刻悲觀依然高懸在我們頭頂。但是,我們毫無疑問地應當感謝伯爾曼教授,感謝他對人類未來仿如信仰的善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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