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 2023-06-26 20:37:56
簡單之債是與選擇之債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這種債的關系較為簡單,特定的標的不能履行則構成全債的履行不能。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伙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fā)生須基于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為而發(fā)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fā)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里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成立后,如果通過協(xié)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1、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內享有權利或負擔義務。在按份之債中,按份債權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債權份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無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清償全部債務;每一個按份債務人也只就自己所負擔的債務份額負有清償義務,對其他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份額,無義務清償。
2、就某一債權人或者某一債務人發(fā)生的事項,如履行遲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領遲延等,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產生影響;某一債權人或某一債務人作出的免除債務、提存、抵銷、債的關系無效或被撤銷、以及某一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或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等事項,對其他債的當事人也不發(fā)生影響。
3、在按份債權中,如果一個債權人受領的履行超過自己受領的份額時,若能夠認定為系代其他債權人受領,則可以構成無因管理;否則就其超過受領份額的部分,構成不當得利,應向對其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返還不當得利。在按份債務中,如果一個債務人履行的債務超過了其份額,若能認定為系代其他債務人履行,則成立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償的債務人的債務可因此而消滅;否則,就其超額清償部分,有權要求接受清償的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4、當按份之債基于合同而產生時,合同的解除應當由一方全體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全體為之。就按份之債發(fā)生訴訟時,全體債權人及全體債務人均應參加訴訟。
簡單之債 2023-06-26 20:37:56
簡單之債是與選擇之債相對應的概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這種債的關系較為簡單,特定的標的不能履行則構成全債的履行不能。
種類之債 2015-06-02 16:27:2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種類之債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為標的的債。現實生活中,買賣、消費借貸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為標的物,如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品牌、規(guī)格的自行車若干,某品種的大米若干斤等,均為種類之債。
連帶之債 2015-06-02 16:26:4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連帶之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或負有連帶債務的債。在連帶之債中,多數債權人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有要求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的權利,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權;多數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這種連帶關系稱之為連帶債務。
多數人之債 2015-06-02 16:22: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多數人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且有多數債權人或債務人,或債權入和債務人均為多數之債。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一方是數人時稱多數債權人;債務人是數人時稱多數債務人。
選擇之債 2015-04-23 11:46:34
選擇之債是指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擇一而為給付的債。
任意之債 2015-04-23 11:46:14
任意之債,即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以用原定給付之外的其他給付來代替原給付的債。
可分之債 2015-04-23 11:44:42
可分之債是比較法上的概念,又稱“連合之債”。指數人負擔同一債務或數人享有同一債權而基于債的給付是可分的給付時,各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債權債務按各自份額獨立存在的債。
不可分之債 2015-04-23 11:44:29
不可分之債是與可分之債相對應的概念,是以不可分割的給付為標的的多數人之債。其中,債權人為多數的稱不可分債權;債務人為多數的稱不可分債務。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標的物的性質決定的,如給付標的是一匹馬;有的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的,如約定必須一次性清償。
特定之債 2015-03-30 10:11:4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特定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廣義的特定之債,還包括“行為特定”及“作為債的標的”的“權利特定”的債,亦即所謂以“特定給付”為標的的債。
單一之債 2015-03-30 10:04: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單一之債: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是單一的,還是多數的,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單一之債是指債的雙方主體即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僅為一人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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