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責任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4-28 16:39:01
閱讀數(shù):417
導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補充責任是指當存在多個責任人時,在第一責任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其應負的民事責任時,負補充責任的人對不足部分承擔的責任。多個行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產生數(shù)個責任,造成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
一、補充責任的分類
補充責任可依
權利人是基于同一原因還是不同原因得向各
債務人請求
清償進行分類。
權利人基于同一原因得向各
債務人請求清償?shù)闹饕幸韵乱恍╊愋?
1、除公民和
法人之外的
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由其開辦單位或組織成員承擔補充責任。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和財產,雖不具有
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
民事活動的組織。主要是指依法
登記領取
營業(yè)執(zhí)照的私營
獨資企業(yè)、經民政部門
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 體登記證的
社會團體,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
分支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yè)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中國人民
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經核準 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等。對于這類組織,我國法律承認了其
民法上的
主體資格,認可了其具有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
訴訟能力,債務當然應先 由其所擁有之財產予以清償。但這類主體畢竟不是法人單位,他們雖然可以獨立支配使用自己所掌握的財產,但并不能獨自享有,其財產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這些 組織的經營所得全部由其
出資設立人或組織成員享有,并受他們的控制。當這些組織的財產不足以
清償債務時,其出資設立人或組織成員
作為受益人和支配人當然應 該
保證債務得到清償,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因將企業(yè)等經營物
承包給他人經營而對
承包人的
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謂承包經營,是指在不改變企業(yè)所有制的條 件下,企業(yè)
所有權人作為
發(fā)包方將企業(yè)或企業(yè)的某個部門交給承包方經營。承包方在承包經營
期間以企業(yè)名義對外經營而產生債務的,因實際經營人是承包人,經營 利益由承包人獲得,所以應由承包人來負責清償債務,但因承包人是以企業(yè)名義對外經營的,企業(yè)也獲得了利潤,故企業(yè)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3、因準許他人
掛靠在本企業(yè)下經營而對他人因掛靠產生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掛靠經營是指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 對外經營,
定期或
不定期的向被掛靠者交納一定費用。因掛靠人實際上是自己在經營,收益也歸自己,所以因其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應該由其自己負責清償。但因為掛 靠者是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在對外經營,被掛靠者也有收益,因此應該由被掛靠單位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二、補充責任的類型
1、
法定或
約定義務不履行行為與他人的
侵權行為發(fā)生競合而產生的補充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應由侵權人承擔
賠償 責任,然后由未履行法定或約定
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最為典型的是未履行
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補充
賠償責任的,如《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第7條規(guī)定,未成年學生在
學校受到
第三人的損害,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項中規(guī)定:“以存單為表現(xiàn)形 式的
借貸,屬于
違法借貸,
出資人收取的高額利差應充抵本金,出資人、
金融機構與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當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出資人未將資金
交付給金 融機構,而是依照金融機構的指定將資金直接轉給用資人,金融機構給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定存款
合同的,首先由用資人償還出資人本金 及
利息,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
利率計算至
給付之日。
4、因出具虛假
驗資證明而對
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3號‘關于
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yè)出 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指出:“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
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資金的范圍內承擔補 充賠償責任。”
6、
投資人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應該在投入資金不足的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7、投資人抽逃注冊資金的,在抽逃資金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8、在企業(yè)被撤消、
吊銷或歇業(yè)后,投資人
無償接收企業(yè)財產的,由投資人在接收財產范圍內對企業(yè)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根據(jù)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補充責任的
份額,可以分為無限補充責任和有限補充責任。
三、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qū)別
1、連帶責任為數(shù)個獨立的給付責任,是復數(shù)之債。補充責任雖也是復數(shù)之債,但有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的劃分,其中的補充責任是依附于主責任才成立的,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
2、連帶責任有的有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如共同
侵權責任,有的則沒有內部責任劃分,如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則完全不存在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
3、連帶責任中的各責任人承擔責任并無順序,而補充責任中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先后順序的,應先由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
4、連帶責任中的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債務人
追償。補充責任中的補充責任人承擔了補充責任后不一定都能夠追償,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這里規(guī)定的也是一種補充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yè)也是投資人的
個人財產,投資人以其他財產清償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債務后,實際上根本就無法行使
追償權。
5、連帶責任須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或
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可適用,而補充責任則是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
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
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shù)拿袷仑熑危灰苑擅魑囊?guī)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為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