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 2015-04-28 16:42:17
自己代理行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明顯的濫用代理權的一種,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一)追認人必須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追認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追認應當類推適用《合同法》第47條。
(二)《合同法》第48條未規(guī)定追認方式。追認可以明示作出,明示追認不必采取和無權代理行為相同的形式;追認的意思也可從被代理人行為中推定得出;被代理人的沉默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有可能構成追認,也有可能不構成追認。
(三)對于《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應當理解為相對人無權任意確定催告期限。
(四)追認可因錯誤而撤銷。在被代理人受欺詐與脅迫追認時,只有在相對人知悉欺詐脅迫情形的追認才能被撤銷。
(五)追認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力不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不影響中間處分行為,追認不能視為授權。
(一)追認是被代理人事后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對本人產(chǎn)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追認”須以行為人無代理權為前提。無權代理在被追認前對被代理人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如果行為人原本就有代理權,就失去了“追認”的法律前提。賦予被代理人以追認的權利,正是為了使這種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得以確定,以維護社會經(jīng)濟秩序穩(wěn)定和交易安全。
(二)追認權是一種形成權。形成權是當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使原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即引起某種民事權利義務的產(chǎn)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而無權代理行為在被帶列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之前,其效力處于懸而未定狀態(tài),被代理人追認,無權代理轉化為有權代理,若拒絕追認,成為確定的無權代理。
(三)追認是單方法律行為,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完全取決于被代理人的單方意志,勿需征得無權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同意。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一經(jīng)追認,就發(fā)生應有的法律效力。
(四)追認后的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相同。無權代理人在與第三人實施民事行為時并沒有代理權,但是如果經(jīng)過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認,則產(chǎn)生與有權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而且這種法律效力不是從被代理人追認時開始,而是溯及到行為開始之時。
第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應當在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之前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對無權代理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因此,因此追認權不能對抗撤銷權,一旦第三人先與被代理人追認而行使撤銷權,被代理人自然喪失追認權。
第二,被代理人追認權的行使,還要受到善意第三人催告權的限制。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可以向被代理人發(fā)出催告,并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nèi)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應在善意第三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nèi)及時行使,不及時行使,視為拒絕追認。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2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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