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2023-06-20 17:58:22
著作權,俗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指軟件著作權人對于計算機軟件享有的權利。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源程序是指用高級語言或匯編語言編寫的程序,目標程序是指源程序經編譯、解釋加工以后,可以由計算機直接執(zhí)行的程序。
在計算機軟件中,不論是計算機程序或是文檔;在計算機程序中,也不論是源程序還是目標程序,都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對象。計算機軟件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獲得法律保護:
(1)原創(chuàng)性。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即軟件應該是開發(fā)者獨立設計、獨立編制的編碼組合。凡是抄襲、復制他人的軟件均不能受法律保護,構成侵權時,行為人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所言的軟件開發(fā)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2)固定性。受保護的軟件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這里所說的有形物體是指一定的存儲介質,如紙帶、卡片、磁盤、磁帶、圖表、手冊等。存在于軟件開發(fā)者頭腦中的軟件設計思想并不受法律保護,只有當這種程序設計通過客觀手段表達出來并為人所知悉時才能受法律保護。
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8條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
(1)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換言之,著作權人有權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將其未發(fā)表的軟件作品向一定
數量的人公開。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4)復制權。即對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5)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6)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7)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8)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4條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自然人的終生至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單位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未發(fā)表的,條例不再保護。
確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是“誰開發(fā)誰享有著作權”,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歸屬軟件開發(fā)者。我國法律除規(guī)定了上述一般原則外,還規(guī)定了軟件著作權歸屬的幾種特殊情況:
(1)合作開發(fā)。所謂合作開發(fā),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開發(fā)。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書面協(xié)議為根據,如無書面協(xié)議或協(xié)議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fā)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2)委托開發(fā)。接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訂書面協(xié)議約定,如無書面協(xié)議或者在協(xié)議中未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開發(fā)。為完成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的任務而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guī)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享有。
(4)職務開發(fā)。自然人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主要使用了單位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軟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該單位。該單位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5)非職務開發(fā)。自然人開發(fā)的軟件如不是執(zhí)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fā)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lián)系,且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fā)者本人。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7條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梅辦理登記。
關于計算機軟件登記的效力,該條例在修改前曾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依法提起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未經登記的軟件著作權,發(fā)生糾紛時不得請求行政處理或提起訴訟。但是,該規(guī)定與我.國《著作權法》所確認的“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受保護”的原則不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司法解釋指出,凡當事以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提起訴訟的,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的,無論其軟件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人民法院均應予以受理。該《條例》第7條明確規(guī)定“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據此,無論計算機軟件是否登記,其著作權人在權利受侵害時均有權請求行政處理或提起訴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3條和第24條分別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侵權行為。
第23條規(guī)定:(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24條第24條規(guī)定:(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2)向公眾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著作權 2023-06-20 17:58:22
著作權,俗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這些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著作權轉讓 2015-10-27 09:49:05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梢酝ㄟ^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2015-07-22 16:00:47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定情況下,為了科學研究、文藝批評、宗教慈善事業(yè)、個人欣賞或基于其他正當理由,在不征求作者與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行為。
軟件著作權保護期 2015-06-06 22:53:40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著作鄰接權 2015-05-23 21:07:51
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義指與著作權相關、相近或相鄰的權利。它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廣播組織播放權。
著作權內容 2015-05-23 21:06:18
著作權內容是指著作權法所確認和保護的、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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