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理,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xiàn)相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所確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而依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處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義務事項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定法上的表現(xiàn)形式一般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決定”。
第一,行政處理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第二,行政處理的對象是特定的;
第三,行政處理的內容直接影響特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政處理是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行政處理一般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第五,行政處理具有可救濟性;
第六,行政處理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行政處理的分類是多種多樣的。
根據行政管理領域劃分,行政處理決定可分為公安處理決定、民政處理決定、財政處理決定、稅務處理決定、金融處理決定、審計處理決定、海關處理決定、環(huán)境保護處理決定、工商管理處理決定、勞動人事處理決定等。
在學術研究中,根據需要從不同的角度進一步加以區(qū)分。既有權力性行政處理和義務性行政處理之分,又有羈束性行政處理和裁量性行政處理之別;既可以分為要式行政處理和不要式行政處理,還可以分為授益性行政處理和侵益性行政處理,等等。
行政處理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并且,某些裁斷性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變更力。此外,行政處理行為還具有不可爭力,即一旦超過了復議或者訴訟期限,便不可對行政處理行為進行爭議。
行政處理的無效是因為明顯重大違法所致,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
行政處理撤銷是因為行政處理違法所致,根據行政處理違法的不同情況,撤銷可以使行政處理的效力自撤銷之日起終止,但通常情況下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廢止則是因為形勢或法律、政策的變化,原合法、適當的行政處理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因此行政主體終止其繼續(xù)發(fā)生效力。廢止行政處理的效力是自廢止之日起,因此不同于行政處理的撤銷和無效。
根據一些國家有關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理如果具備下述情形,行政相對人可視之為無效行政處理,有權國家機關可確認和宣布該行為無效:
(1)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行政處理沒有表明作出機關;
(2)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當交付證書而作出的行政處理,卻未交付證書;
(4)由于事實上的原因,行政處理所要求的事項對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實現(xiàn);
(6)要求實施將導致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
(7)嚴重違反善良風俗的行政處理;
【案情】
1999年、2000年,趙某、于某、戎某和某區(qū)制鏡廠先后兩次與房屋登記部門的下屬單位市直公房管理處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購買面積基本重合的房屋。2005年8月,趙某、于某、戎某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轉移登記,并交了相關稅費。房屋登記部門向趙某、于某、戎某頒發(fā)了房屋所有權證。多年來,趙某、于某、戎某一直管理使用該購買的房屋。2012年8月,趙某、于某、戎某在拆建該房屋時,某區(qū)制鏡廠職工出面阻攔發(fā)生爭議。當年11月,房屋登記部門以趙某、于某、戎某的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申報不實的規(guī)定及《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由,作出[2012]132號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證的決定。趙某、于某、戎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某縣法院經審理,以作出的[2012]132號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明顯錯誤為由,判決撤銷了該處理決定。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13年,某區(qū)制鏡廠多次上訪反映趙某、于某、戎某虛假出資,要求房屋登記部門將制鏡廠所購房產恢復到制鏡廠名下。2013年11月,某區(qū)公安分局將在偵查有關案件中獲取的證據材料“函”(以下簡稱“函”)告知了房屋登記部門。12月,某區(qū)政府也作出了“某區(qū)制鏡廠房屋問題調查情況”(以下簡稱“調查情況”)。2014年1月,房屋登記部門以 “函”和 “調查情況”為據,認為趙某、于某、戎某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中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的情況,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出[2014]8號決定,再次撤銷了該房屋登記行為,趙某、于某、戎某不服再次提起行政訴訟。
【分歧】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房屋登記部門作出的[2014]8號撤銷該房屋登記行為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評析】
筆者認為,該撤銷登記行為不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理由如下: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依職權撤銷登記行為的前提,不僅要求“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記”,而且要求該項事實已經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所謂發(fā)生法律效力,是指具有法律約束力,對相關人員產生一定的約束和影響。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人的行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和強制作用,需要對外公示或依法送達告知當事人,從而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
本案中,行政機關出具的“函”和某區(qū)政府作出的“調查情況”,僅僅反映了偵查、調查的相關情況,并沒有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作出定論;該“函”和“調查情況”雖然都是行政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對內效力,但不能對外部行為產生約束力。該文件在效果上不具有確定性,在形式上不具有法定性,且沒有賦予相對人救濟權,不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對于認為房屋登記中他人采取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登記的,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中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直接向房屋登記部門申請撤銷或注銷房產證。2008年實施的《房屋登記辦法》已取消了房屋登記部門自行調查、自行撤銷的權力,這與原來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具有相對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法院站在中立的角度審慎處理房屋登記案件。
有意見認為,該“函”和“調查情況”都加蓋了兩個單位的公章,屬于《黨政機關公文工作條例》中的“公文”,且當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可以作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待。這種理解比較牽強,很難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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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你所說明的案情,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已經犯了了刑事犯罪,家人盡快授權執(zhí)業(yè)律師介入才是更好的決定,通過律師的幫助,爭取最好的處理結果。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3年以下,如果符合一定的緩刑條件是可以爭取到緩刑的,建議及時請專業(yè)律師來處理。
能否爭取到緩刑,還需要對整個案情進行分析,才能給出專業(yè)的回答,爭取最好的處理結果,建議請求專業(yè)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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