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10-15 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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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處罰主要是人身罰和財產罰,但主體是人身罰。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刑事處罰的特點
1.體現(xiàn)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2. 體現(xiàn)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
3.體現(xiàn)了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司法方針;
4.體現(xiàn)了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
刑事處罰的類型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qū)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chuàng)的一種刑罰。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qū)依法矯正。(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guī)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4)管制期滿,執(zhí)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jiān)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執(zhí)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zhí)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1.罰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從經濟上對犯罪分子實行制裁的刑事處罰。罰金的適用對象是經濟犯罪,財產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對犯罪判處罰金有兩種情形:一、單位犯罪。對單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判處罰金;二、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處以罰金,可采用單處罰金和并處罰金兩種方式之一。對犯罪分子單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不需要判處自由刑的罪犯。對犯罪分子并處罰金,是對犯罪情節(jié)嚴重、必須要判處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時判處罰金。對犯罪分子判處罰的金額,刑法分則沒有具體規(guī)定,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具體金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依判決書確定的一次或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應當強制繳納,如若不能全部繳納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罪犯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隨時追繳。被判處罰金,只有發(fā)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2.剝奪政治權利:根據(jù)《刑法》第三章第七節(jié)各該條之規(guī)定,該附加刑對于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對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適用;若獨立適用則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的規(guī)定。同時,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被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與主刑執(zhí)行期間。
3.沒收財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第八節(jié),以及分則的相關規(guī)定,沒收財產主要適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的犯罪,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罰,但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yǎng)的家屬保留必須的生活費用。與此同時,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的或者應有的財產。另外,沒收財產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guī)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刑事責任的形式即為刑罰。刑罰是對犯罪的制裁手段,與行政處罰相比較,兩者都是實施應受譴責行為的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后果,都是對實施不良行為進行的不利處分,都是對受制裁者的權利、義務發(fā)生不利影響,因而都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同時,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均受法治原則的規(guī)制,也就是說,兩者均受“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得罰”原則的支配,均奉行“國家追究主義”(非法定主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兩種處罰均不能轉讓。但兩種處罰又是性質相異的制裁手段,因而存在諸多不同點:
1.制裁原因不同。
從法律上說,刑罰只能對犯有罪行、觸犯刑律的人適用,無罪的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而行政處罰只要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就可以對之適用。從理論上說,刑罰只能在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或具有極端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適用,而行政處罰只要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或一般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就可以對之適用。
2.制裁權的來源和根據(jù)不同。
刑事處罰權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設定,實施刑罰原則上只適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而行政處罰權的設定除了行政處罰法之外,還有眾多的單行法律、法規(guī)來進行設定。
3.行使制裁權的機關不同。
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適用,而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只能由行政機關行使,并且,特定的行政處罰只能由特定行政機關來行使,人民法院無權行使行政處罰權。
4.權力的性質及行使規(guī)則不同。
刑事處罰權屬于司法的范疇,實施刑罰的行為屬于司法行為,行使刑事處罰權應當遵循司法權的運作規(guī)則,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權的價值目標,而行政處罰在我國屬于行政權的范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屬于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應遵循行政權的運作規(guī)則,追求行政權的價值標準。
行政處罰與刑罰雖然都由違法行為者承受,但行政處罰的責任主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承認團體責任,而刑罰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個人,單位成為刑罰主體只限于某些特殊領域。
6.制裁的手段不同。
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