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法理學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現(xiàn)象的過程中,依據(jù)不同的標準,將法律分為不同的種類。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內容的不同來進行劃分,可以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
實體法是規(guī)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規(guī)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xiàn)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正確實施實體法的保障,審判活動則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綜合運用。作為實體法的對稱,不能簡單地把程序法與訴訟法或者審判法相等同,因為程序法是一個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選舉規(guī)則、議事規(guī)則等非訴訟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一般情況下,程序法是指實體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機關如何進行各種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實證法。程序法可以定位為非關實體權利,而系為安排各種程序的法令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為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民事實體法所規(guī)范的實體權利(所有權、債權等等)必須經由審判的過程才能加以實現(xiàn),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審判程序的法律,表現(xiàn)在實證法上,就是各國的民事訴訟法律或非訟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程序法就是國家為確定對于人民刑罰權的刑事審判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它所規(guī)范的是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實體法)是對于人民行為的直接禁制。
行政程序法則是規(guī)范行政機關在從事行政行為時,所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則、禁止差別待遇、信賴保護等等原則。
程序法在過去被認為僅僅是各種程序進行方式的規(guī)范,純粹為技術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實體權利,因此在法學研究中并不具有獨立的地位。然而正當法律程序等法律學說陸續(xù)出現(xiàn),程序法即脫離以往僅僅依附于實體法的地位,而成為具有各種理論的一門專業(yè)法學領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于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權及審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罰的不可回復性,有法律學者認為,刑事程序法具有憲法的高度,國家機關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為該國“憲法的測震儀”。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時、恰當?shù)貫閷崿F(xiàn)權利和行使職權提供必要的規(guī)則、方式和秩序。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國當代著名倫理學家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為“切蛋糕”的規(guī)則。蛋糕是權利和利益的象征,一個人負責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規(guī)則允許他在為別人分配蛋糕時也可以不加限制地為自己留一快,則他將有可能盡量少地分給別人,而盡可能多地留給自己;如果程序性規(guī)則規(guī)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給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領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會盡最大努力來均分蛋糕??梢?,程序性規(guī)則對于實現(xiàn)實體性權利是至關重要的。
普通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對于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傾向性態(tài)度不盡一致。在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較注重程序法規(guī)則,以致于提出了諸如“法律即程序”、“無程序即無救濟”等著名法律格言,認為實體法上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如果不經過具體的判決程序就只不過是一種主張或者“權利義務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過程產生出來的確定性判決中,權利義務才得以實現(xiàn)真正意義上的實體化。這種傳統(tǒng)的形成,是因為英國歷史上實行令狀制度。令狀是1066年諾曼人征服英國以后,由私人申請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訴并以國王名義發(fā)布的成文命令或批準令,私人得到令狀意味著他的訴權得到了法院確認。根據(jù)這種制度,產生了“無令狀就無權利”的訴訟原則。由于每種令狀都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不同的訴訟請求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經常導致當事人因選擇令狀錯誤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要獲得權利必須先經由正確的程序,這就產生了“程序先于權利”的原則。英國重視程序的傳統(tǒng)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權利的觀念也沒有多少改變。這種重視程序的傳統(tǒng)亦被美國所繼受。
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tǒng)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guī)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表現(xiàn)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違憲監(jiān)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臺,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訴訟法那樣被修改過不長時間的法律,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標準和要求來看,一些內容也需要進行修改完善。在執(zhí)法和司法實踐中,把程序置于不顧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例如,法院公開審判早已是我國訴訟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但直到現(xiàn)在,還需要舉國上下疾呼“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訊逼供方式非法獲取證據(jù)的做法仍屢禁不絕。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程序法與實體法是辯證統(tǒng)一的。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實際上,現(xiàn)有各國的行政程序法,無一不兼具程序與實體的內容。因此,我們講程序法、實體法的劃分具有相對的意義。
從理論上形而上學地將兩者截然對立,進而厚此薄彼,不僅不能自圓其說,而且對于實踐的指導無疑是有害的。
(一)一般情況下的關系
1.程序的啟動以實體法的實現(xiàn)為目的程序的啟動、運作是有成本的,程序僅僅是過程、環(huán)節(jié)、方式、步驟,因此,程序運作的目的只能是涵于程序之外,即為了實現(xiàn)實體法而啟動程序。例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事業(yè)順利進行”。
2.程序運作的終點是實體法目標之最大限度的實現(xiàn)行政目標的實現(xiàn)是行政程序的終點;犯罪分子受到懲罰,無辜的人免于追究,國家和社會的統(tǒng)治秩序得以維護是刑事訴訟的終點;民事權利義務的判定是民事訴訟的終點。
3.評價程序運作狀況的標準實體正義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實現(xiàn)以及其實現(xiàn)的代價大小,是評價程序運作狀況的標準。
(二)例外情況下的關系
1.無相應實體法適用于個案時,程序法的規(guī)則是判定結果是否合乎正義的標準。無論多么完美的法律體系,也難以避免法律空白、法律漏洞的存在,適用者常常采取“法律解釋”的形式,運用自己的法律意識或執(zhí)政黨的政策解決個案。這種“法律解釋”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遵守程序規(guī)則即為合法。值得指出的是,即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解釋”也不是漫無邊際的,實體法的基本原則仍然是不可逾越的界限。
2.實體法目標與程序法目標在個案中沖突時,有時犧牲實體正義而追求程序正義。假設這樣一個案例:某稅務機關對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理由是王某偷稅。稅務機關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但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有瑕疵。王某訴諸法院,法院判決撤銷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在該案中,王某應受行政處罰是實體正義的要求,行政機關應按合法程序處罰王某是程序正義的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確應被撤銷,但我們難道能由此而得出程序正義優(yōu)于實體正義的結論,并導出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的命題? 答案是否定的。實體正義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達到實體正義這一目標的手段。不在嚴格的程序下追求實體正義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我們允許在個案中為追求實體正義而犧牲程序正義,將會有多少秘密取證、屈打成招的現(xiàn)象發(fā)生!遵守法定程序所追求的實體正義才是可靠的實體正義。本案中實體正義的暫時犧牲,正是通過法定程序的嚴格履行,以追求可靠的實體正義。因此,國外有關訴訟理論重視對程序瑕疵的補正、治愈、轉換等的研究,主張當程序上的瑕疵不很嚴重而可以補正,并不影響實體權利義務時,不采取機械地判決撤銷行政行為,而是在判其補正的前提下判決維持行政行為。這是因為,暫時犧牲實體正義而追求程序正義,最終目的在于追求長遠的、可靠的實體正義。
但在我國長期的法律傳統(tǒng)中,普遍存在著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即使在今天,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規(guī)范也沒有受到應有重視,種種實例表明,忽視程序法的現(xiàn)象普遍存在,應當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盡快轉變人們重實體法輕程序法的觀念,努力強化人們的程序法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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