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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維護建設稅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7-28 16:33:02 閱讀數:448
          導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是國家隊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特定目的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

           

          一、概念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是國家隊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特定目的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wěn)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

          二、特征

          城建稅的特征包括:(1)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三稅”稅額,本身沒有特定的、獨立的征稅對象。(2)具有特定目的。城建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yè)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是指國家制定的用于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與繳納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基本規(guī)范,是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fā)布并于同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三、納稅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四、稅率

              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的不同,設置了三檔地區(qū)差別比例稅率:(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qū)的,稅率為7%;(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zhèn)的,稅率為5%;(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qū)、縣城或鎮(zhèn)的,稅率為1%。

              但有兩種例外情況:(1)由受托方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建稅按受托方所在地適用稅率執(zhí)行;(2)流動經營等無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地繳納“三稅”的,其城建稅的繳納按經營地適用稅率執(zhí)行。

          五、計稅依據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納稅人違反“三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罰款,不作為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三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建稅進行補稅、征收滯納金罰款。

              城建稅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如果要免征或減征“三稅”,也就要同時免征或者減征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guī)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稅稅額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再退還,未征的不再補征。

          六、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建稅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是由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決定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者營業(yè)稅稅額×適用稅率

          七、稅收優(yōu)惠

              城建稅是以“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與“三稅”同時征收的,這樣納稅減免“三稅”時相應也減免了城建稅。因此,城市維護建設稅基本上沒有單獨規(guī)定減免稅。但對一些特殊情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作了特案減免規(guī)定,或者授權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F行減免稅規(guī)定主要有: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征收城建稅。

              (2)由于減征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而發(fā)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建稅。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3)為支持三峽工程建設,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4)對“三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guī)定外,對隨“三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八、征收管理

              1.納稅環(huán)節(jié)

              城建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就是納稅人繳納“三稅”的環(huán)節(jié)。納稅人只要發(fā)生“三稅”的納稅義務,就要在同樣的環(huán)節(jié),分別計算繳納城建稅。

              2.納稅地點

              城建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所以,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建稅的地點。但是,屬于下列情況的,納稅地點為:

              (1)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其城建稅的納稅地點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開采的油田,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一個省內的,其生產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其應納稅款由核算單位按照各油井的產量和規(guī)定稅率,計算匯撥各油井繳納。所以,各油井應納的城建稅,應由核算單位計算,隨同增值稅一并匯撥油井所在地,由油井所在地繳納增值稅的同時,一并繳納城建稅。

              (3)對管道局輸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yè)稅。所以,其應納城建稅,也應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繳納營業(yè)稅時一并繳納城建稅。

              (4)對流動經營等固定納稅地點的單位和個人,應隨同“三稅”在經營地按適用稅率繳納。

              3.納稅期限

              作為附加稅,城建稅的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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