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7-31 09: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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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已滿十周歲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后果都無法判斷,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各種民事活動。但是,在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動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無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根據(jù)其年齡、智力事實上可...
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為“未滿十周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備,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是“或”的關系,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以年齡
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個客觀性標準;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一個主觀問題。一個人即使超過十八周歲,若患有精神病,則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 行為能力人。按照人的精神狀態(tài)、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
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jīng)過嚴格的法律程序,
四,必須由法院以
判決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
要式行為。一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后,若其經(jīng)過治療后病愈,恢復行為能力,但是未經(jīng)過
撤銷宣告,則此時其所為行為屬于效力待定行為。
行為效力
1、純粹受益和行為能力以內的細小民事行為有效;
關于無行為能力人
繼承問題補充: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第41條規(guī)定,
遺囑人
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
無效遺囑。
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必須注意的是, 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 此,他們所立的遺囑應為有效。盲、聾、啞屬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他們所立遺囑應為有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
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
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
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
被告的
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
監(jiān)護人。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
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jiān)護人盡了
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
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jiān)護人的除外。”
《
侵權責任法》頒布以后,關于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監(jiān)護人的責任有了新的規(guī)定,雖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層的價值觀變化還是很大的。新的條文如下: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chǎn)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chǎn)中支付
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
一、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
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與子女生活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二、
被監(jiān)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明確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監(jiān)護人不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由順序在前的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對于在
幼兒園、
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
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由于
監(jiān)督責任已轉移到幼兒園、學校、醫(yī)院,如果這些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
過錯,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jù)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
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
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李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______研究所研究員,現(xiàn)住______市______區(qū)______街______號。
被申請人:李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現(xiàn)住______市______區(qū)______街______號。
請求事項:
因申請人的父親李______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設置監(jiān)護人。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的父親李______在文革中橫遭迫害,被下放到______縣農(nóng)場勞動改造,在農(nóng)場勞動受到嚴厲的人身管制, 致使其精神受到極大傷害。______年李______返回______市后,成天沉默寡言,行為怪異,喜怒無常。經(jīng)醫(yī)院查證為精神分裂癥,經(jīng)過治療,精 神狀態(tài)仍不穩(wěn)定,但可以辯認自己部分行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請人的母親因病去世,父親李______經(jīng)受不住喪偶的打擊, 開始完全不能辯認自己的行為,每天要把自己關在房里,不與任何人說話;要么整天在街上閑逛,揀很多廢品放在房間里。經(jīng)常癡癡呆呆,一個人自言自語,或是拿 到什么摔什么。______年______月經(jīng)______市人民醫(yī)院檢查確認:申請人之父李______為精神分裂癥。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李______從陽臺上向樓下扔花盆,誤傷過路行人馬______,現(xiàn)馬___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傷害賠償訴訟,要求致害人李______賠 償其醫(yī)藥費及誤工費。由于李______無法辯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故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李______無民事行為能力,并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代李 ______參加訴訟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__市人民醫(yī)院______年______月所作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