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 2015-10-23 10:54:25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構成的情形。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隨著社會化大生產(chǎn)的飛速發(fā)展和人們社會交往活動的增多,共同侵權行為在大家的生活中大量發(fā)生,嚴重侵害了我 們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這不能不引起我們密切的關注和思考。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對于共同侵權行為和責任進行了比較明確、細致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立法對于共同 侵權這種現(xiàn)象的及時跟進與規(guī)制。所以說,我們對于共同侵權行為和責任的研究,就越來越凸顯其理論價值和現(xiàn)實意義。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該特征是相對于單獨侵權而言的,若侵權人為一個人,則無論其實施何種行為,都不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主體應該是數(shù)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不包含相互有雇傭等關系的人和侵權責任由雇主替代承擔的雇員。
所 謂意思聯(lián)絡就是行為人事先或事中有商議、共謀、共同意圖等聯(lián)絡行為,決定共同完成某事。這是傳統(tǒng)的主觀說必不可少之構成要件,涵蓋的是行為人商量好了共同 實施某行為進而發(fā)生侵權后果這些共同侵權行為類型。然而隨著社會實踐和法學的發(fā)展,又出現(xiàn)了行為人沒有意思聯(lián)絡但是彼此行為關聯(lián)而構成共同侵權這種現(xiàn)象, 如原因競合或結合的無意思聯(lián)絡數(shù)人共同侵權,也稱為累積因果關系的數(shù)人共同侵權。
數(shù)人實施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侵害結果必須具有統(tǒng)一性,侵害結果是一致而不可分的,而不能是分別造成了不同的損害結果,否則就是分別侵權而不是共同侵權了。
共 同故意侵權,指數(shù)個加害人基于共同的故意而實施侵權行為。共同故意,又稱“共謀”,指加害人不僅對自己的加害行為持故意的態(tài)度,而且與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 聯(lián)絡,事前或者事中進行過“通謀”。共同故意,重在強調與他人的共謀。如甲與乙事前通謀教訓丙,將丙達成輕微傷,成立共同故意侵權。
共同故意使加害人的行為結合為一個整體,各加害人均應就“可能的因果關系”承擔責任,受害人免予承擔證明每個加害人的行為與損害均具有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某一加害人不得通過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無因果關系而免責。
在 共同故意侵權中,即使各個加害人的分擔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共同加害人須對所有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換言之,共同故意侵權不要求數(shù)人造成“同一損 害”,只要求損害具有“統(tǒng)一性”,統(tǒng)一于共同故意的內容。但對于共同加害人之一逾越共同計劃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其他共同加害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共 同過失,指各行為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相同或者相似內容的過失。即在共同實施行為的過程中,行為人對共同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共同的可預 見性,但因疏忽或者過于自信而違反了共同的注意義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并由此造成同一損害后果。如在共同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其他社會活動中, 人們相互間協(xié)作、聯(lián)系和影響的機會日益增加,共同行為就會產(chǎn)生出共同的注意義務,對共同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即為共同過失。
教唆,指利用言語對他人進行開導、說服,或通過刺激、利誘、慫恿等辦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圖,進而實施侵權行為。幫助,指通過提供工具、指示目標或以言語激勵等方式,從物質上或精神上幫助加害人實施加害行為。行為人實施教唆、幫助行為主觀上應為故意。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9條的規(guī)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依照下列歸責分擔責任:
◆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教唆者、幫助者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已經(jīng)盡到監(jiān)護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構成 共同侵權,由教唆者、幫助者單獨承擔責任。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的,構成共同侵權,但不適用連帶責任,賠償權利 人有權要求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監(jiān)護人追償。如鐘某教子有方,12歲的兒子知書達理。鄰居文某心生 妒忌,教唆并逼迫鐘某之子將同學打傷。此例中:因不構成共同侵權,受害人的損害由鐘某鄰居單獨承擔責任。
共 同危險行為,指數(shù)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益之危險性的行為,以致造成對他人的損害,但是不能確定數(shù)人中究竟誰是真正的加害人,而令該數(shù)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的情形?!?a href="/wiki/term-1465.html" target="_blank">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guī)定了共同危險行為。嚴格說來,在共同危險行為中,有些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并沒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按照責任自負 的原則本不應承擔責任,但是法律為了保護受害人,責令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故而共同危險行為也被稱為“準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加害人只 是確定在一個相對確定的范圍之內,但不能具體判定具體的侵權人。如果可能實施侵權行為人的范圍難以明確,就不能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規(guī)定追究責任。如在道路 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逃逸的場合,就不能將所有當晚行駛該路段的駕駛員確定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人。
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并沒有共同的故意,如果共同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即便不能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由于共同的故意的存在,不能認定為共同危險行為,而應認定為“共同故意侵權”,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guī)定處理。
◆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對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免責事由:某一或者某些行為人能夠舉證證明實際加害人,則免除其賠償責任。
《侵 權責任法》關于共同侵權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嚴格限制連帶責任的適用,嚴格控制共同侵權的范圍。兩人以上既無共同故意,亦無共同過失,分別實施侵權行為 造成同一損害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就不構成共同加害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而是屬于無共同過錯的數(shù)人分別侵權。
原因力競合的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任何一人的行為均足以造成同一損害,即每個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fā)生均有全部的原因力,任何行為人對該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承擔連帶責任。
◆ 構成要件: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應承擔連帶責任的數(shù)人分別侵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有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侵權行為人);二是加害人主觀上 沒有共同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三是加害人的行為都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且造成同一損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損害,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四是每個加害人的行 為都足以造成全部的損害。
◆《侵權責任法》第67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環(huán)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jù)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即《侵權責任法》第11條的規(guī)定不適用與共同污染環(huán)境的案件。
原因力結合的無意思聯(lián)絡的共同侵權是指兩個人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損害,任何一方的行為均不足以造成同一損害,即每個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全部的原因力,只有全部行為人的行為相結合才能造成損害,不同行為人按照其過錯對該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承擔按份責任。
◆ 構成要件: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應承擔按份責任的數(shù)人分別侵權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有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侵權行為人);二是加害人主觀上沒有共同 故意,也沒有共同過失;三是加害人的行為都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且造成同一損害。如果造成的不是同一損害,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四是每個加害人的行為都不足 以造成全部的損害。此時,加害人的行為構成“共同因果關系”,即原告所受損害是由兩個被告的行為共同造成的,其中任何一個行為都不足以造成此種損害,只有 在這些行為的共同作用下才能 產(chǎn)生該損害。如甲在丙的飲料中投毒5毫克,單獨不足以致丙死亡。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也在丙的同一飲料中投毒5毫克。甲與乙承擔按份責任。
解決了105W+個問題
今日咨詢:39條,律師解答:37次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