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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包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8-27 16:13:13 閱讀數:296
          導讀: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轉包的情形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lián)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轉包的法律特征

          根據轉包的概念并結合建設部體改法規(guī)司1996年頒發(fā)的(96)建法法字第14號《關于如何界定工程轉包和分包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guī)定,轉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技術經濟責任。轉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項目經理部,也不委派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往往以收取總包管理費的方式,將全部工程轉讓給轉承包人,轉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由承包人(轉包人)履行的全部義務。

          (2)轉包人將合同權利與義務全部轉讓給轉承包人,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原合同指發(fā)包人或總包人與轉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下同)。轉包后,轉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約定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全部的建設工程均由轉承包人完成,這樣在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之間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

          (3)轉包人對轉承包人的履行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轉包后,在轉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關系的前提下,轉承包人與原合同發(fā)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實合同關系,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同時,轉包人也應按照原合同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安全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責任。這里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定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轉包人與轉承包人應就建設工程的質量對原合同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轉包的危害

          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xiàn)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fā)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fā)包人的意志,損害發(fā)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轉包與分包的區(qū)別

          轉包(也可稱“違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guī)定。實踐中,常見的轉包行為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別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但不論何種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此也可稱為“違法轉包”。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分包必須取得發(fā)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4)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工程轉包和工程分包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承包工程的部分工作。但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工程轉包中,轉讓人與受讓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工程分包是發(fā)包人同意的情況下,為法律所允許,而轉包為法律所禁止。

          轉包的舉報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xiàn)施工單位有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發(fā)現(xiàn)分包單位有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有違法發(fā)包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

          接到舉報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除無法告知舉報人的情況外,應當及時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轉包的處罰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執(zhí)法力度,對在實施建筑市場和施工現(xiàn)場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調查,按照本辦法進行認定,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質證書。

          (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對有違法發(fā)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除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相應行政處罰外,還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二)對認定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等違法行為的施工單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 個月內不得參加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并對其企業(yè)資質是否滿足資質標準條件進行核查,對達不到資質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 達不到要求的,資質審批機關撤回其資質證書。

          對2年內發(fā)生2次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責令其停業(yè)整頓6個月以上,停業(yè)整頓期間,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對2年內發(fā)生3次以上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施工單位,資質審批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

          (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在認定有轉包行為的項目中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且不得再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對認定有掛靠行為的個人,不得再擔任該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有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吊銷其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終身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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