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黨委、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在充分發(fā)揮政法部門特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公安機關骨干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jīng)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xiàn)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xù)穩(wěn)定的一項系統(tǒng)工程。
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轉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紀要,分析了社會治安形勢,初步總結了部分地區(qū)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jīng)驗,明確提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
1983年8月,經(jīng)中共中央書記處同意印發(fā)的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宣傳提綱》中強調指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是一致的。綜合治理的手段有很多,有專政的手段,有行政的手段,也有教育的、感化的手段。但運用專政手段,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是綜合治理中的首要手段,只有在堅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再輔之以其他手段,才能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1985年10月,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教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通知,明確提出關心和教育青少年、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項綜合治理的系統(tǒng)工程。
1986年2月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近幾年的實踐證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質上就是一項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統(tǒng)工程。要做好這項工作,根本的方法是走群眾路線。不能只靠哪一個部門,而是要靠全黨全社會;不能只用哪一種方法,而是要用千百種方法;不能只抓一陣子,而是要長期堅持。”至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最初的“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想基本形成。
1991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1]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堅持打擊和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治本的方針。其基本任務是:一方面要打擊各種危害社會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各種措施,嚴密管理制度,加強治安防范工作,壓縮違法犯罪活動的空間。另一方面要從解決根本問題人手,加強對全體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質,增強法制觀念,鼓勵群眾自覺維護社會秩序,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積極調解、疏導民間糾紛,緩解社會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加強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這是針對一個時期內出現(xiàn)的“重打輕防”傾向,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表述作出一定調整,但仍然包含了原方針的基本內涵。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是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要堅持打擊與防范并舉,治標和治本兼顧,重在防范,重在治本。
《意見》指出,打擊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必須毫不動搖地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整治治安混亂的地區(qū),解決突出的治安問題。各級政法部門要把“嚴打’’落實到各個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把集中打擊、專項整治和經(jīng)常性打擊緊密結合起來。要重點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打擊盜竊、搶奪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多發(fā)性犯罪,打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金融犯罪、走私犯罪等嚴重經(jīng)濟犯罪。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始終保持對各種犯罪活動的高壓態(tài)勢。要正確執(zhí)行法律和政策,堅持“穩(wěn)、準、狠”的原則,切實提高“嚴打’,整治斗爭的實效。
《意見》指出,預防犯罪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進一步把嚴打、嚴管、嚴防、嚴治有機結合起來。要堅決糾正“重打輕防”的錯誤傾向,切實把思想觀念、工作重點、警力配置、經(jīng)費投入、考核獎懲機制等真正落實到“預防為主”上來;要集中力量,切實解決好影響社會穩(wěn)定和社會治安的重點、難點問題;要進一步加強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下力氣做好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工作。
2004年9月,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強調,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這是在總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多年實踐經(jīng)驗的基礎上,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補充。從此,“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明確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方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得到進一步豐富和發(fā)展。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演變和發(fā)展,是對實踐經(jīng)驗的高度總結和提煉,是一個認識不斷深化、逐步走向科學的發(fā)展過程。同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的確立和貫徹執(zhí)行,也是在不斷克服和糾正各種片面認識、錯誤觀點的過程中曲折前進、逐步深化的。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目標是:社會穩(wěn)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fā)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xiàn)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qū)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摘要] 本文針對當前一些矛盾糾紛及社會問題呈現(xiàn)新特點的形勢,研究如何在新時期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認為應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jīng)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xié)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面臨的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信任感。
?。坳P鍵詞] 社會治安 綜合治理 安全感 信任感
當前的我國的改革發(fā)展正處在關鍵時期,改革的不斷深化必然涉及利益關系的調整,這就不可避免的出現(xiàn)各種矛盾和問題。有些矛盾相互交織,空前復雜,易于激化,對社會穩(wěn)定影響很大。針對當前一些矛盾糾紛及社會問題呈現(xiàn)新特點的形勢,研究如何在新時期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jīng)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xié)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的處理群眾面臨的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信任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
所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就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發(fā)揮社會主義制度特有的政治優(yōu)勢,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各部門齊抓共管,各條戰(zhàn)線通力合作,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jīng)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等多種手段,治理社會治安,減少違法犯罪,保障社會穩(wěn)定。
1.就組織領導來看,必須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各級黨政領導要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對綜合治理的領導,認真組織、協(xié)調各部門的工作,解決落實中的問題,保證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要在各級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各級各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具體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貫徹黨和國家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對本地區(qū)本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部署,監(jiān)督實施;組織指導各部門,各單位落實綜合治理措施;總結推廣典型經(jīng)驗,表彰先進,推動后進,辦理常委和政府交辦的有關事務等。
2.就治理的方法、手段、環(huán)節(jié)和措施來說,公安司法部門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強專業(yè)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時查處取締“六害”活動,防止境外黑社會勢力的侵入,嚴格各項治安管理,積極提出司法建議,擴大辦案效果,加強勞改勞教工作和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消除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各種違法犯罪的消極現(xiàn)象。同時要運用多種手段,多種措施,抓好各個環(huán)節(jié),造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社會風氣。
3.就綜合治理的工作路線來說,要堅持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充分依靠群眾,相信群眾,發(fā)動群眾的群眾路線。正如1991年3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所指出的:“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必須發(fā)動和依靠群眾。”要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依靠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治保調解組織,發(fā)動和組織億萬群眾關心和參加治安工作。
4.就綜合治理的目的來說,就是要通過治理,達到社會穩(wěn)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fā)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xiàn)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qū)和單位得到明顯改觀,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爭取社會風氣的好轉。
1.打擊
所謂打擊,是指國家的執(zhí)法機關依法對一切違法犯罪分子給予應有的懲罰,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罅和減少犯罪活動,保障國家政局的穩(wěn)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有了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違法犯罪分子就人陷于孤立的境地,就會成為過街老鼠。
2.防范
防范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一個范疇,它具有特定意義,是指治安防范。所謂治安防范,顧名思義是指對危害和影響社會治安的各種因素的防范活動。是指國家、集體、單位、群眾財體和人民群眾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對危害和影響社會治安的因素和行為進行主動防范的活動。通過這種防范活動,達到減少犯罪,消除丑惡現(xiàn)象,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的目的。
防范環(huán)節(jié)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六大環(huán)節(jié)之一,是治本的環(huán)節(jié)之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有著重要的地位。
(2)防范是一項治本的措施。對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不僅要治標,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標本兼治以治本為主。教育環(huán)節(jié)應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對于教育來說仍是一項治標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但是,從大的方面來說,從宏觀上看,防范是治本的措施之一。
3.管理
加強管理的重點是社會治安管理。
(1)加強戶口管理。戶口管理是戶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的戶口管理規(guī)定對住戶和人口進行的管理活動。戶口管理是管理的中心,人口的管理是戶口管理的核心,對人的管理亦是治安管理的重點。加強了戶口管理就能夠有效地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好公民的合法權益,服務國家建設。
(2)加強公共場所管理。加強公共場所的管理主要是指:加強對公共交通場所的治安管理,如車站、碼頭、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加強對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如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加強公共娛樂、體育、游覽場所的管理,如影劇院、文化宮、俱樂部、體育場館、公園、餐廳、茶座、酒吧、夜總會的管理;加強對商場、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加強對集會、游行示威場所的管理。
?。?)加強特業(yè)管理。特業(yè)管理主要指的是旅館業(yè)、刻字印刷業(yè)等的管理。加強了對特業(yè)的管理,有利于預防、發(fā)現(xiàn)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有利于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和人身安全,有利于特業(yè)的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正當經(jīng)營,有利于推進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實。
(4)加強對危險物品管理。對易燃易爆易殺任命易毒害等危險物品的管理是治安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一方面這些物品往往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兇器、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這些危險物品本身也有社會的能量。管理不好,就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4.建設
加強綜合治理的組織、制度和法律、法規(guī)建設有利于實現(xiàn)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jīng)?;⒅贫然?、科學化和法律化。實現(xiàn)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經(jīng)?;?、制度化、科學化和法律化是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綜合治理工作向高層次發(fā)展的一個重要標志。因此,必須創(chuàng)造各種條件,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逐步經(jīng)常化、制度化、科學化和法律化。使綜合治理經(jīng)?;?,首要一條就是要有正規(guī)化的各級綜合治理組織機構。沒有組織保證,就不可能達到經(jīng)?;?。要使綜合治理制度化,必須建立健全各項既科學又合科實際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章制度是使綜合治理制度化的主一。要使綜合治理科學化,就必須加強綜合治理的理論研究,應用科學的理論來指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要使綜合治理法律化,必須立法,把綜合治理用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人們去遵守去實施。組織、制度、法律建設三者對綜合治理的經(jīng)?;⒅贫然⒖茖W化和法律化的實行起促進作用,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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