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2015-10-29 15:50:19
網絡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利用網絡為手段和工具實施侵權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侵權行為的不同而不同。對于一般網絡侵權行為,以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共同組成責任構成要件。對于特殊網絡侵權行為,以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作為責任構成要件。
這里的侵權行為是指上述的一般網絡侵權行為和特殊網絡侵權行為。
按照侵權法的一般原理,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構成的前提,侵權損害賠償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因為侵權責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它應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形式,以損害的確定為前提。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使某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某種不利的影響。它包括財產、人身損害。前者包括對財產權利的侵害(如網絡病毒對計算機的損害),侵害他人的姓名、名稱、肖像等人格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如盜用他人賬號及密碼而導致的財產損失);后者包括人身傷害(如惡意軟件造成計算機爆炸,從而導致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害(如“艾滋女”事件)
這里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聯系。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基礎和前提,這是由責任自負規(guī)則以及確定責任范圍所要求的。責任自負規(guī)則要求任何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其他人不負責任,這就要求確定損害結果發(fā)生的真正原因。在不能依過錯程度決定責任范圍,或依過錯程度決定責任范圍有失公平時,則應依因果關系程度決定責任范圍。在網絡侵權中,對于因果關系的確定目前仍然有不同的主張。對于網絡侵權行為因果關系的確定應綜合考慮行為的實際情況,既要考慮到網絡需要發(fā)展,也要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對因果關系的確定,目前有“必然因果關系說”與“相當因果關系說”。前者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系時,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因果聯系。后者是指如果行為與權益被侵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在其他構成要件具備的情況下,則可以構成侵權行為。網絡侵權中因果關系的確定,是個相當復雜而特殊的問題,應綜合各種相關因素考慮,“特定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是較為恰當的選擇,即以“必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一般原則,而以“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特殊原則。因為網絡侵權不同于傳統(tǒng)的其他侵權,網絡侵權有不同的形態(tài)和表現,因此傳統(tǒng)的侵權因果關系的確定原則不能機械地適用于網絡侵權。所以我們不能僅僅以“必然因果關系說”作為唯一原則,也不能以“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絕對原則。以“必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一般原則,這符合責任自負原則,同時也有利于網絡發(fā)展。由于網絡所具有的特殊性,網絡信息傳輸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會涉及到許多全球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且信息在網上傳播過程中的許多行為是計算機自動完成的(如網絡信息傳輸中的暫時性復制),如果以“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一般原則,就會使網絡服務者、網絡內容提供者等服務主體承擔過重責任,這將不利于網絡的發(fā)展。同時“,相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特殊原則,有利于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能有效預防和制止網絡侵權的發(fā)生和蔓延。如果以“必然因果關系說”作為確定因果關系的絕對原則,就會導致一些有明顯過錯的網絡侵權人不會受到法律的管轄,這是不利于網絡的正常發(fā)展的,也不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由于網絡具有的不同的特性,侵權行為人是通過網絡服務者提供的服務而進行網絡侵權行為(如網上傳播病毒的侵權、黑客攻擊的侵權、未經合法許可的下載侵權),從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是這種損害結果的必然原因,而網絡服務者提供的服務行為則為侵權提供了適當條件。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對這些侵權行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那么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就不應對此承擔任何責任。但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已知或應知侵權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必要的措施,造成損害或損害擴大化的,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些國家的實踐也支持“特定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如按照美國的知識產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侵權行為人在某網站提供的個人主頁空間傳播黃色、淫穢作品,那該網站如果在已知或應知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如及時要求行為人立即刪除或直接屏蔽這些非法作品,并取消其使用該網站個人主頁的資格等),反而分享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如由于訪問量提高所增長的廣告收入),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該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沒有主動實施侵權行為,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由于滿足幫助侵權或者替代侵權的要件而承擔間接侵權責任。這種情況被稱為承擔“轉承責任”(即連帶責任)。[6]
因此作為網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因果關系,包括所有的必然因果關系和特定的相當因果關系。
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tài)。它是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行為的否定評價,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過錯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和心理狀態(tài),但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備意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因此不存在過錯。過錯的基本形式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狀態(tài)。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在網絡環(huán)境下,對行為人過錯的認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網絡的侵權主體大致可分為四類:網絡產品生產經營者;網上信息獲取者;網上信息提供者ICP;網絡服務提供者ISP。對于網絡上信息獲取者,其行為過錯主要體現在對網上版權作品的非法使用上,如那些既不屬于合理使用范疇、又不屬于法定許可范圍、未經作品權利人允許的作品下載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存在明顯的故意,屬于過錯行為。網上信息提供者(ICP)其行為過錯主要表現為在互聯網上發(fā)布侵權信息。ICP指所有在網上傳播信息的信息主體,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其行為過錯主要表現為在網上發(fā)布侵權信息,如在上傳發(fā)布黃色、淫穢信息,發(fā)布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發(fā)布他人隱私信息,在網上泄露國家機密,泄露他人商業(yè)秘密等。網絡服務提供者(ISP)過錯的認定相對復雜,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上信息傳播中主要起“服務器代理緩存”的作用,對于他人在網上傳播的信息沒有監(jiān)控義務,網絡侵權行為一般情況下是不知的,也是不應知的,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侵權中一般是沒有過錯的,也不應該承擔網絡侵權責任。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有些網絡侵權情況下也存在過錯或者推定為有過錯,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有人利用其服務器傳播侵權作品,但是沒有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就應當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存在過錯或者推定為有過錯。ICP對ISP,過錯的認定顯然要復雜得多。從總體上看,由于ISP在網上信息傳播中主要起“橋梁”、“管道”、“服務器代理緩存”作用,對于他人在網上傳播的信息沒有監(jiān)控義務,網絡侵權行為一般是不知的,也是不應知的,因此ISP在網絡侵權中沒有過錯,也不應該承擔網絡侵權責任。但ISP在有些網絡侵權情況下也存在過錯或應推定為有過錯。ISP的這種過錯主要表現為對自己網絡侵權的過錯和對他人網絡侵權的過錯。前者如故意中斷或延遲網絡連接服務、盜用客戶賬戶、散布病毒等,后者如明知或應知他人進行網絡侵權行為(如傳播黃色淫穢作品)而不采取防治措施。由于網絡侵權不同于非網絡侵權,因此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不同于非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對網絡侵權的認定也不同于對非網絡侵權的認定。不同的網絡侵權,其歸責原則不同。對網絡侵權的認定,應符合相應的要件,不同的網絡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規(guī)定網絡侵權責任的一般規(guī)則: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具有一定的過錯,屬于一般侵權行為,都構成網絡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都應當由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要求的,構成侵權責任,應當對被侵權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自己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例如自己發(fā)布信息,抄襲、剽竊他人著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在網站上發(fā)表他人作品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guī)定,構成侵權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兩種侵權責任都是過錯責任,也都是自己承擔責任,與第36條第2款和第3款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都不相同。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侵權責任形式,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盡《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guī)定了兩種連帶責任規(guī)則:
1.通知消除規(guī)則
通知消除規(guī)則,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的一個規(guī)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guī)則。
通知消除規(guī)則的要點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無論是學者所說的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還是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他們都不可能審查網絡用戶的所有發(fā)布信息,不可能發(fā)現網絡用戶所有的網絡侵權行為。但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要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否則,構成對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明知放任規(guī)則
明知放任規(guī)則,是《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3款規(guī)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的一個規(guī)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放任規(guī)則,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必要措施,任憑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實施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于該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就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這種放任侵權行為的行為,在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中,就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份額,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侵權責任有四種類型: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它具有社會性、客觀性。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一系列的艷照門事件所涉及的大都是網絡名譽權侵權。在此類維權案件中的侵權責任類型根據我國法律的法律有關規(guī)定主要包括四種:
一是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侵害受害人名譽權;
二是加害人利用網絡侵害受害人的名譽權;
三是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與加害人共同侵害受害人名譽權;
四、網絡經營者(中間服務商)疏于監(jiān)控、刪除有害信息,或者拒不切斷與有侵害內容的網站之間的鏈接,拒不提供加害人的上網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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