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履行 2023-06-28 16:57:17
拒絕履行,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債務人有能力也有條件履行合同卻不履行,并明確告知或以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拒絕履行將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繼續(xù)履行,我國合同法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經(jīng)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律強制其按照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義務。
《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nèi)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繼續(xù)履行雖然是合同履行的繼續(xù),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債務,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不同:一是履行時間不一致,強制履行的時間晚于履行原合同債務的時間;二是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對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強制履行比正常的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層國家強制,在違約方過錯違約的情況下,多了一種道德和法律對過錯違約的否定性評價。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的方式,而不是單純的合同債務的履行。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合同法》中的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nèi)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繼續(xù)履行雖然是合同履行的繼續(xù),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債務,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不同:一是履行時間不一致,強制履行的時間晚于履行原合同債務的時間;二是作為法律規(guī)定的對違約方的一種強制形式,強制履行比正常的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層國家強制,在違約方過錯違約的情況下,多了一種道德和法律對過錯違約的否定性評價。強制履行屬于違約責任的方式,而不是單純的合同債務的履行。
繼續(xù)履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fā)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xù)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jīng)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fā)生。否則,無異于強債務人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繼續(xù)履行的表型形態(tài):
1.限期履行應履行的債務
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諸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履行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債務。
2.修理、重作、更換
如果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債權人仍需要的,則可以適用修理、更換或者重作。
又稱為強制履行、實際履行,是指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合同時,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其按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fā)生,那么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tài)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fā)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xù)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xù)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jīng)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fā)生。否則,無異于強債務人所難,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對于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于非金錢債務,依《合同法》第110條的規(guī)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于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設備,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guī)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并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后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于債務人未免不公。
所謂“合理期限”,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最終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地加以判斷回答。
除以上由《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的不適用強制履行的情形外,我國學說解釋上認為,還有一些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具體包括:(1)法律明文規(guī)定不適用強制履行而責令違約方只承擔違約金責任或者賠償損失責任。比如貨運合同場合,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參照《合同法》第311條前段),而不負強制履行責任。(2)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實在困難,如果實際履行則顯失公平。比如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場合,當然,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可分為兩類,其第一效力是增減給付,分期或者延期履行,拒絕先為給付等;第二效力是解除合同。其中,除分期履行和延期履行屬于強制履行范疇,其他效力均不是或者排斥強制履行??傊m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往往不成立強制履行。
1、限期履行應履行的債務
在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諸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提出一個新的履行期限,即寬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違約方在該履行期限內(nèi)履行合同債務。
2、修理、重作、更換
如果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債權人仍需要的,則可以適用修理、更換或者重作(參照《合同法》第111條),可稱為“補救的履行請求”(其對應的概念稱“本來的履行請求”),屬于《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的“采取補救措施”的一個組成部分,并屬于強制履行范疇。修理,指交付的合同標的物不合格,有修理可能并為債權人所需要時,債務人消除標的物的缺陷的補救措施。更換,指交付的合同標的物不合格,無修理可能,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費用過高,或者修理所需要的時間過長,債務人交付同種類同質量同數(shù)量的標的物的補救措施。重作,指在承攬、建設工程等合同中,債務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修理或者修理所需要的費用過高,由債務人重新制作工作成果的補救措施。在合同法理論上,更換和重作又叫另行給付,修理又稱消除缺陷。
【案情回放】
原告某外資銀行與被告某軟件公司于2004年4月簽訂銀行軟件合同一份,約定:鑒于原告準備將其上海代表處升級為上海分行,由被告向原告提供TAIBS銀行綜合應用系統(tǒng);被告同意若原告于合同簽訂一年后仍未能拿到合法執(zhí)照,原告有權終止合同;在此情況下,被告將在接獲原告通知后的一個月內(nèi)無條件退還所有已收款項,原告允許被告撤除所有TAIBS相關裝置,至此合同視為正式終止等。合同簽訂后,被告為原告安裝了系統(tǒng)。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12月23日合計付款美元91200元。2005年5月后,原告未能取得開設分行的營業(yè)執(zhí)照,但原告仍于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期間,通過電子郵件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要求履行了義務。后原告認為,因其于合同簽訂一年后未獲合法執(zhí)照,解除權成就,遂于2009年12月起訴請求解除雙方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貨款。被告抗辯稱原告在解除權成就后未行使,反而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表明原告已放棄解除權,且提出解除已超過合理期限,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仍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義務,原告的行為表明其已放棄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即便原告沒有放棄解除權,也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合同解除權作為形成權,受到除斥期間限制,否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護。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請。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各方觀點】
外資銀行:原告與被告軟件公司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原告上海代表處升級為上海分行做準備,因此雙方才于合同中訂立了若在合同簽訂后一年內(nèi)原告未能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即終止合同的條款?,F(xiàn)原告最終并未取得開設分行的合法執(zhí)照,因此根據(jù)雙方的約定,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只是規(guī)定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而當事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而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被告方也沒有就解除權的行使向原告進行過催告,所以原告的解除權并沒有消滅,原告有權解除合同。
軟件公司:雖然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成就,原告取得了解除權。但原告在解除權成立后,并未向被告方提出解除合同,反而通過電子郵件形式要求被告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方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義務,因此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不會再行使合同約定的解除權,雙方合同將繼續(xù)正常履行?,F(xiàn)在原告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種不誠信的行為,不應當被法院支持。而且按照合同約定,原告在2005年5月合同一年期限屆滿時已實際取得合同解除權,但直至2009年底原告才起訴要求解除合同,這顯然已經(jīng)超過合理期限。
某律所律師:我國合同法雖未對合同解除權成就后,解除權人又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時解除權是否消滅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在有關撤銷權的消滅事由中,合同法規(guī)定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解除權可以類推適用撤銷權的該項規(guī)定。另外,合同法雖未對解除權明確規(guī)定除斥期間,但根據(jù)民法的權利失效理論,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行使形成權并以自身行為使對方產(chǎn)生不再行使權利的合理信賴的,應認為該權利消滅。
【法官點評】
解除權成就后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視為放棄解除權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邢怡法官是該案的承辦法官,她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仍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解除權。根據(jù)原、被告的約定,如原告于合同簽訂一年后未獲合法執(zhí)照,則有權終止合同。然而,被告提供的電子郵件證明,原告在上述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后,仍然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被告也按照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義務。約定解除條件成就后,解除權人應當就解除合同還是繼續(xù)履行合同擇其一行使,解除權人既然選擇了繼續(xù)履行合同,就意味著其放棄解除合同,若解除權人接受了相對方的履行,還允許其享有解除權,無疑將損害相對人的利益,違反公平原則。退一步說,即便原告沒有放棄解除權,也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行使。本案中,被告雖然未催告原告行使解除權,但系爭合同于2004年4月簽署,原告在合同約定的一年后即2005年5月仍未拿到合法執(zhí)照,已經(jīng)知道解除權已成就,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nèi)權衡利弊,決定是否解除合同。原告主張其于2008年12月1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被告予以否認,原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在2008年12月1日或之前已通知被告解除。然而即便原告確于2008年12月1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也已明顯超過合理期限,其解除權已經(jīng)消滅。因此,原告已喪失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其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此,筆者作進一步的分析與研究:
1.合同法對解除權消滅的規(guī)定存在一定漏洞
關于解除權消滅的情形,合同法僅于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本案中,雙方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并無約定,被告也未催告原告行使解除權,因此,僅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看,原告解除權并未消滅,原告可據(jù)此解除合同。但是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并不意味著法律不欲作這樣的規(guī)定,民法解釋學將法律體系上違反立法意圖的不圓滿狀態(tài)稱作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包括了以下三種涵義:其一,指現(xiàn)行制定法體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響現(xiàn)行法的應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違反立法意圖。合同法第五十五條對同樣作為形成權的撤銷權消滅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而對解除權,合同法第六章則未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放棄解除權。因此,合同法對同為形成權的兩種權利的規(guī)定存在不同,這種不一致在法律解釋學上稱為類推適用式價值判斷矛盾,構成法律上的漏洞。法律既然存在漏洞,在適用時就須依據(jù)立法本意作出合理的裁判。
2.解除權可類推適用合同法關于撤銷權消滅的規(guī)定
在民法解釋學上對法律漏洞補充最重要的是依法理補充,類推適用作為法理補充的重要方法,在本案中可直接適用。所謂類推適用,指對于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系爭案件,比附援引與其具類似性的案型規(guī)定。如上所述,對于同為形成權的撤銷權,合同法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對解除權可參照該規(guī)定,在一方享有解除權后,并未向對方發(fā)出解約通知,而是繼續(x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的,應視為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已經(jīng)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解除權,該解除權也隨即消滅,此后不能再以該解除權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
3.權利失效理論對權利行使期限的限制
被告的另一項抗辯認為,原告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行使解除權,導致解除權消滅。盡管合同法并未對解除權規(guī)定除斥期間,但運用民法的權利失效理論仍可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作出限制。所謂權利失效理論,是指權利者在相當期限內(nèi)不行使其權利,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債權人不欲使其履行義務時,則基于誠信原則不得再為主張。權利失效理論建立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之上,屬于禁止權利濫用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本案中,原告在解除權產(chǎn)生后的相當期間內(nèi)未行使該權利,且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已使對方對原告不再行使解除權產(chǎn)生信賴,原告再依此要求解除合同,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解除權已經(jīng)過合理期間的抗辯成立,原告行使該解除權應當受到限制。
4.“禁反言”原則對本案的啟示
“禁反言”原則,是由英國近代法律泰斗鄧寧大法官在高樹一案(High Trees Case)中所確立,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為實現(xiàn)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即在原存有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約定中,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對另一方有所明示免除或更改契約履行條款時,如該對方因信賴已著手實行,或許可允諾人反悔其允諾,則該相對人必受到損害或損失,在此情形下,法院不準許其反悔。本案中,原告在解除權成就后,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且對方也根據(jù)原告的要求履行了合同,如果再允許原告依據(jù)原合同解除權解除該合同,會損害到被告方對原告的信賴,有違合同的公平正義原則。
我國合同法之所以規(guī)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原因在于保障另一方的信賴利益和合同狀態(tài)的穩(wěn)定。無論是撤銷權或者解除權,一旦一方當事人享有該形成權便具有了可以以自己意志單方面撤銷或終止合同的權利,合同隨即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另一方會時刻擔心合同終止而使自己的履行行為成為不必要。因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條還規(guī)定了對方當事人有進行催告的權利,在經(jīng)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而在一方解除權成立后,其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行為,會使相對方產(chǎn)生信賴,即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已不會再行使其解除權,法律應當保護對方當事人的這種信賴。故確立撤銷權、解除權可以權利人的行為默示放棄與“禁反言原則”在法理上是相通的。
拒絕履行 2023-06-28 16:57:17
拒絕履行,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債務人有能力也有條件履行合同卻不履行,并明確告知或以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拒絕履行將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全面履行 2023-06-28 13:53:01
全面履行,一般指民商法中履行合同時使用,又稱“正確履行”或“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shù)量,由適當?shù)闹黧w在適當?shù)穆男衅谙?、履行地點,以適當?shù)穆男蟹绞?,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方式。
履行義務 2023-06-26 20:00:17
履行義務,是指公民或法人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其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我們每個人既是享受權利的主體,又是履行義務的主體。因此,我們不僅要增強權利觀念,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權利,而且要增強義務觀念,依法履行義務。
合同履行 2015-11-10 17:21:44
合同債務人全面、適當?shù)赝瓿善浜贤x務(即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shù)量、價款或報酬等內(nèi)容,完成自己承擔的義務,),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得到完全滿足,從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實現(xiàn)的過程。
履行遲延 2015-11-10 17:21:25
又稱為逾期履行,指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卻未履行債務。
合同糾紛 2015-11-10 17:19:40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nèi)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實際履行 2015-10-27 09:48:53
實際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的補救方式。
強制履行 2015-07-31 09:51:07
強制履行也稱為繼續(xù)履行,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依據(jù)合同的規(guī)定繼續(xù)履行。根據(jù)履行標的不同,可分為對金錢債務的強制履行和對非金錢債務的強制履行兩種情況。強制履行是同解除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瑕疵履行 2015-07-13 10:03:16
合同的瑕疵履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雖然履行了合同,但其履行既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致對方不能獲得合同利益、減少或喪失獲得合同利益的情形。
代履行 2015-05-19 18:00:29
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征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zhí)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于該行政法義務屬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例如排除障礙、恢復原狀、強制拆除等。對于不能夠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能適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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