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 2023-06-21 07:20:36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1、概念簡介
依法律規(guī)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當?shù)呢熑巍R话銥橛袃?a href="/wiki/term-234.html" target="_blank">合同的當事人(如出賣人、出租人、承攬人、寄存人等)承擔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而非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為非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特別的約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擔保責任,也可以特別的約定加重法定擔保責任,但如債務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對方,并為免除責任的約定,則其約定應當無效。
2、概念定義
《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交付財產取得價款的一方稱為出賣人,接受財產交付價款的一方稱為買受人。
買賣合同是所有有償合同的典范。買賣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廣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經濟社會營利行為之代表?!?a href="/wiki/term-234.html" target="_blank">合同法》總則中許多制度都是以買賣合同為藍本構建起來的,契約法中的絕大多數(shù)規(guī)則都來自買賣法。在各國民法典中,買賣合同都規(guī)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這充分證明買賣合同的重要性。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后,出賣人依合同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和使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外,還負有兩項瑕疵擔保責任,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從買賣合同之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兩項:交付標的物﹑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必須符合買受人之需求,即出賣人交付的應是符合約定或該類物通常應具有的價值或效用的物。由此產生了出賣人的一項極重要的義務——出賣人對其所提供的標的物,應擔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應當具有的價值﹑效用或品質。如果出賣人違反或不履行此項擔保義務,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此責任稱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于買受人,或移轉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構成了出賣人另一項重要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我國合同法理論肯定出賣人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即出賣人應保證標的物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或者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標的物不符合規(guī)定或約定的質量標準,即為有瑕疵,買受人用通常方法檢查即可發(fā)現(xiàn)的瑕疵,屬于表面瑕疵,需要經過技術鑒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xiàn)的瑕疵,屬于隱蔽瑕疵。出賣人對于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都應承擔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正好與其違約責任的過錯歸責相對應。其制度設計的目的在于平衡出賣人與買受人的利益和風險。
1、概述
《合同法》第153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支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條規(guī)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a href="/wiki/term-234.html" target="_blank">合同法》第153、155條的規(guī)定屬于物的瑕疵擔保的規(guī)定。
2、種類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應具有通常的品質或者特別約定的品質。它包括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效用瑕疵擔保責任和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三種。物的價值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擔保標的物無滅失或者減少其價值的瑕疵。這里的價值是指物的交換價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價值,使用價值的擔保屬物的效用擔保。效用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備應有的使用價值,標的物無滅失或減少效用的瑕疵。這種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約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冰箱為了保存和冷凍食品等即屬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設合同中約定的自行車為助動車,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證的品質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應擔保標的物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對標的物所具有的品質保證,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中的約定為準。關于標的物品質的認定,首先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如未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質量說明的,依該說明為準;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且出賣人未提供任何相關質量說明,則根據(jù)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認定。
3、存在理由
第一,通過對出賣人施加該項義務,使買受人的利益得到滿足,保障其利益的實現(xiàn)無任何阻礙,以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這是由買賣合同的有償性所決定的。一切有償合同均存在著等價關系,即一方取得權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應價款所應得到的結果。按照公平原則的要求,取得價款的一方有義務使對方獲得無瑕疵的權利或物品,充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要求。為了實現(xiàn)這一目的,買賣合同應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互相信賴的基礎上,要求當事人恪守信義,誠實履行義務,并保護買賣交易的安全。第二、由于科技迅速發(fā)展,各種各樣的新產品層出不窮,產品的制造與銷售越來越現(xiàn)代化,同時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一般的買受人,特別是產品的消費者只能按照產品的說明書進行操作,對產品的原理﹑性能﹑質量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問題往往不可能知曉。這就需要出賣人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標的物的質量作出明確說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證。第三、現(xiàn)代經濟社會中,當事人達成買賣交易,往往是通過先進的通訊﹑電子手段,雙方并不見面。這樣,由于買受人在收貨之前沒有機會看貨,就只能通過買賣合同來確定標的物的質量,也就要求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對標的物質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傊?,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律基于買賣合同有償性的特殊要求和對消費者的特別保護而規(guī)定的。這種責任的存在,對于買賣交易的安全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具備條件
(1)標的物須有瑕疵。此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為,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fā)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征時,即具有瑕疵。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后發(fā)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guī)定為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重大過失幾乎等于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為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
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fā)現(xiàn)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于買受人通知的規(guī)定,不應適用于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通過強制執(zhí)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于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愿,執(zhí)行機關、 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xiàn)狀拍賣,并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并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5、采取措施
關于物的瑕疵擔保的法律效力,即出賣方違反品質擔保義務應如何承擔責任,依照我國合同法,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約定不明或無約定的,可協(xié)議解決;不能協(xié)議的,買方可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修理、更換、減價或退貨等救濟措施,買方有損失的可請求損害賠償。另外,買方還可選擇合同解除權,但解除權的行使須在賣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具體措施如下:
(1)主張減少價款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價款的減少數(shù)額應依標的物的瑕疵狀況而定,原則上應為有瑕疵標的物的實價與無瑕疵之物的買價的差額。
(2)主張解除合同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出賣人可規(guī)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于該期限內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表示。買受人于出賣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解除合同表示的,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2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3標的物為數(shù)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shù)物解除合同。4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以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應負標的物的品質瑕疵擔保責任時,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標的物屬于種類物的,買受人亦可要求出賣人另行交付無瑕疵的替代物。
標的物缺乏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或者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受人因標的物瑕疵或者缺乏品質而遭受損失時,有權要求出賣人賠償。
1、概述
《合同法》第150條規(guī)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a href="/wiki/term-234.html" target="_blank">合同法》第151條規(guī)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義務。《合同法》第152條規(guī)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a href="/wiki/term-234.html" target="_blank">合同法》第150、151、152條的規(guī)定屬于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謂出賣人不能將買賣標的之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于買受人,或所轉移之財產權不完全時,所產生出賣人之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也稱為追奪擔保、權源擔保,是指出賣人應保證對其所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種出售行為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權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向買受人就該標的物提出任何權利要求。在第三人基于所有權,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等向買受人追奪標的物時,出賣人即應負擔保責任。當事人對此有約定的,依約定承擔責任;如無約定,出賣人只承擔一般責任,即返還價款,買受人有損失時還可請求損害賠償。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則是出賣人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完全移轉于買受人時應當承擔的義務。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為法定的特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及無過錯責任。
2、責任情況
1、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對標的物也享有所有權。
2、標的物的所有權受有限制。這主要是指出賣的標的物上設定有其他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優(yōu)先權等,從而使買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權。或者,當第三人行使標的物上的權利時,買受人就會喪失所有權。
3、出賣人享有出賣標的物的所有權,但該標的物的設計或制造卻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等。
針對標的物權利瑕疵的幾種表現(xiàn),法律對出賣人施加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權利合法﹑權利完整﹑不被第三人追奪。但是,根據(jù)《合同法》的150條規(guī)定,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出賣人可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所謂“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要是指《合同法》和其它法律對出賣人的擔保義務的特別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特別規(guī)定。例如根據(jù)《合同法》第229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租人將其出租給他人的房屋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不得以享有所有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或要求出讓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另外,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也可以因為買受人明知或應知標的物有瑕疵而被免除。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出賣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對此沒有作出規(guī)定,出賣人依法仍應承擔此項義務,除非其它法律作了與此相左的規(guī)定。
3、構成要件
(1)權利有瑕疵。其大致有兩種情況:第一,權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見情形有:全部權利屬于第三人;權利一部分屬于第三人;權利受第三人權利之限制,即買賣標的之權利雖屬于出賣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權利;在出賣之貨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第二,權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 包括兩種情形:債權及其他權利之不存在,這限于買賣債權或其他權利的契約;買賣有價證券的,有價證券已經公示催告而無效。這兩種權利瑕疵有所不同,應注意區(qū)別:在前一種,權利是存在的,只不過其要么不為出賣人所有而為第三人所有或雖為出賣人所有,但第三人對其享有一定權利;后一種瑕疵指買賣之權利根本不存在,不論其對于出賣人或者對于第三人而言,均不存在。
(2)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權利瑕疵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存在,這是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條件。如果買受人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后知道標的物權利有瑕疵時,那么出賣人仍然要負責任。這是因為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存在,也有可能是在買賣合同成立后才出現(xiàn)。至于瑕疵之產生是否由可歸則于出賣人之事由所致及出賣人是否知情,則在所不問。合同成立后才出現(xiàn)權利瑕疵則是出賣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瑕疵擔保責任。
(3)權利瑕疵須于買賣合同成立后履行時仍存在,若權利瑕疵僅于合同成立時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則無需承擔權利的瑕疵責任。所謂權利瑕疵已經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買受人就買賣的標的物主張自己的權利。
(4)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應由出賣人負舉證責任,但買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實際知道,若通過合理途徑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視為知道。
4、擔保效力
指出賣人違反這一擔保的法律后果,從出賣人方面看是他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且該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從買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濟措施,通常主張支付違約金,實際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損害賠償等,但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知道第三人對買賣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還規(guī)定“買受人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該項規(guī)定是賦予買受人積極的救濟權,能夠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是對傳統(tǒng)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沖破和完善。
(1)保證對其出售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這里“合法的權利”不一定非所有權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賣處分權即可;
(2)保證在其出售的標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方透露的擔保物權;
(3)保證其所出售的標的物沒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等權利。
關于權利瑕疵擔保的范圍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瑕疵擔保并不適用物之買賣,而只是用于權利的買賣。因為“權利存在之擔保,唯有在權利買賣時始有其適用,不適用于物之買賣,蓋物權采現(xiàn)物主義,有物即有物權,不生物權存在與否的問題。而所謂存在,不僅須有權利有效成立,且須尚未消減者,始能謂其權利存在。”因此,權利瑕疵擔保僅適用于債權及其他一般權利之擔保﹑有價證券未經宣告無效之擔保。另一種觀點認為權利瑕疵擔保不僅適用于權利的買賣,而且適用于物的買賣。我國《合同法》買賣合同一章中,原則上不調整權利的買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第150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主要適用于物的買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對債權的轉讓﹑有價證券的轉讓等過程中出現(xiàn)權利瑕疵,受讓人一般不能援引該條的規(guī)定請求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擔保 2023-06-21 07:20:36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xiàn)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xiàn)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擔保財產 2023-06-21 03:41:07
用于擔保的財產。
擔保責任 2023-06-21 02:07:30
一般擔保責任,要求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開始承擔保證責任的是一般保證。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
擔保物 2023-06-20 17:58:22
用來作擔保的物品。
瑕疵擔保 2015-07-22 10:39:09
瑕疵擔保制度是合同法上的重要內容,依法律規(guī)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當?shù)呢熑巍hΥ脫?梢苑譃槲锏蔫Υ脫:蜋嗬Υ脫!hΥ脫X熑问且环N法定責任,而非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為非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特別的約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擔保責任,也可以特別的約定加重法定擔保責任,但如債務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對方,并為免除責任的約定,則其約定應當無效。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2015-07-21 16:31:41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有償合同中的債務人對其提出的給付,應擔保標的物的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違反此種擔保義務,應承擔特殊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015-07-21 14:43:50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買受人負有任何第三人不能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一種民事責任。
產品瑕疵責任 2015-05-12 16:13:23
產品瑕疵責任又稱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即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責任。
擔保標的 2015-03-23 16:39:0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標的,也稱為擔保的客體或擔保法律關系的客體,它是指擔保法律關系的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權利瑕疵擔保 2015-03-23 16:37:08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權利瑕疵擔保又稱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的一種,移轉財產權利交會對方的債務人,未依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將應移轉的財產上的權利完全轉移給對方(即轉移的權利有瑕疵)所應承擔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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