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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回避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3-30 09:48:55 閱讀數:711
          導讀: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為了防止與某一公務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參與處理該公務,或者施加影響,而對其執(zhí)行公務活動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少不利因素的干擾,保障公務活動依法公正地進行。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的公務員在同一機...

          一、公務回避的特征

            公務回避有三個基本特征:

            一是隨機性,即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可能會在什么時候遇到應當回避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其事先無法預知的。

            二是自律性,即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有些需要回避的情形別人可能不知道,要求公務員本人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是公正性,即凡是出現需要公務回避的情形時,除公務員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也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機關也可以根據已經知道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二、公務回避的內容

            根據《公務員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公務回避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即公務員本人不能處理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公務。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是機關職權的實際執(zhí)行者,他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涉及到通過權利對一定資源的配置,因此當公務涉及其本人時,他可能很難公正地繼續(xù)執(zhí)行該公務,在此情形下,其退出該項公務的處理既是明智的,也是公正的。

            二是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即公務員不能處理涉及自己上述四類親屬的公務。因為這四類親屬與本人的關系密切,當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涉及到這四類人的利害關系時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包庇、偏袒他們,或為他們謀取私利,因此,規(guī)定這種情況應該回避亦是必要的。

            三是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這是公務員法對公務回避調整范圍的一個擴大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除了因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而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外,還大量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如行政相對人與公務員有特殊的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等。不對這些情形做出規(guī)定,就實現不了回避制度設立的目的。所以,即使不具備《公務員法》第70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只要公務員具有“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都應當回避。但“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只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具體情形包括哪些、由誰進行界定還有待于在實踐中進行探索和總結。

          三、公務回避的程序

            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诒静块T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坌枰乇艿挠杀静块T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公務回避與任職回避

            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部門、單位任職,但僅有任職回避不足以完全解決問題,因為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還可能涉及到本人或者其一定范圍內近親屬的事務,公務回避就是針對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出現的這一問題提出的。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如果面臨本人和近親屬的利害關系,自然難以保證不偏不倚、公正執(zhí)法的心態(tài),為了防止其犧牲公共利益以謀取私人利益現象的發(fā)生,就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律關于公務回避的規(guī)定。

            公務回避與任職回避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外部管理相對人,多存在于外部管理關系之中,尤其是在管理程序之中;而后者主要針對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也就是管理內部相對人,多存在于內部管理關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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