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公務回避有三個基本特征:
一是隨機性,即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可能會在什么時候遇到應當回避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是其事先無法預知的。
二是自律性,即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有些需要回避的情形別人可能不知道,要求公務員本人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是公正性,即凡是出現需要公務回避的情形時,除公務員本人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公務員回避,其他人員也可以向機關提供公務員需要回避的情況,機關也可以根據已經知道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根據《公務員法》第70條的規(guī)定,公務回避的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即公務員本人不能處理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公務。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是機關職權的實際執(zhí)行者,他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涉及到通過權利對一定資源的配置,因此當公務涉及其本人時,他可能很難公正地繼續(xù)執(zhí)行該公務,在此情形下,其退出該項公務的處理既是明智的,也是公正的。
二是涉及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即公務員不能處理涉及自己上述四類親屬的公務。因為這四類親屬與本人的關系密切,當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涉及到這四類人的利害關系時可能會利用職務之便包庇、偏袒他們,或為他們謀取私利,因此,規(guī)定這種情況應該回避亦是必要的。
三是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這是公務員法對公務回避調整范圍的一個擴大的規(guī)定。在實踐中,除了因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而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外,還大量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如行政相對人與公務員有特殊的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等。不對這些情形做出規(guī)定,就實現不了回避制度設立的目的。所以,即使不具備《公務員法》第70條前兩款規(guī)定的情形,只要公務員具有“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情形,都應當回避。但“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只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具體情形包括哪些、由誰進行界定還有待于在實踐中進行探索和總結。
公務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①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回避要求;
?、诒静块T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坌枰乇艿挠杀静块T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關系的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部門、單位任職,但僅有任職回避不足以完全解決問題,因為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還可能涉及到本人或者其一定范圍內近親屬的事務,公務回避就是針對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出現的這一問題提出的。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如果面臨本人和近親屬的利害關系,自然難以保證不偏不倚、公正執(zhí)法的心態(tài),為了防止其犧牲公共利益以謀取私人利益現象的發(fā)生,就必須嚴格執(zhí)行法律關于公務回避的規(guī)定。
公務回避與任職回避的性質和適用范圍不同。前者針對的是外部管理相對人,多存在于外部管理關系之中,尤其是在管理程序之中;而后者主要針對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也就是管理內部相對人,多存在于內部管理關系之中。
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回避原則 2023-06-21 05:39:46
回避原則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乇茉瓌t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乇茉瓌t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行政回避 2015-10-29 15:45:57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回避 2015-10-15 10:28:17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2015-06-10 09:56:07
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的“自然正義”原則,歷來被稱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線”。
回避制度 2015-04-25 22:45:28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應當主動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權申請更換上述人員的制度。也有學者稱,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回避制度 2015-04-17 12:31:29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2015-03-30 09:49:34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任職回避 2015-03-30 09:48:30
任職回避也叫職務回避,是對公務員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種親屬關系的公務員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以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嚴格部門或單位的管理制度,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申而言之,任職回避就是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 2015-03-30 09:48:17
地區(qū)回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qū)進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職。我國自唐代開始就有地區(qū)回避制度,即所謂的“避鄉(xiāng)”、“避籍”。地區(qū)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限制公務員在本籍或原籍任職,盡量避免親屬關系對工作的干擾,為公務員提供一個好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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