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權(quán)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quán),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quán)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管理成本較高的一項措施,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回避對象,是地域回避制度中的核心問題。
1.地域回避的地域。地域回避主要是回避特定地區(qū)的親屬、宗法關系,其地域的確定,應當從我國社會的實際出發(fā),既不能過 寬,也不能過窄。從實踐中看,縣級以下的地域,人們的親屬關系相對集中,在這個范圍內(nèi)執(zhí)行公務可能遇到的親屬關系較多,若不進行地域回避,只實行公務回 避,則會影響正常的工作。而在地市及地市以上的地域,管理空間擴大,親屬關系對執(zhí)行公務的影響相對間接并減弱,因而沒有必要實行地域回避,在執(zhí)行公務過程 中遇到涉及親屬關系的公務比例很低,完全可以通過公務回避解決。因此,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地域回避的地域范圍是鄉(xiāng)級和縣級機關。
2.地域回避的人員。在規(guī)定地域回避的人員對象方面,《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是“擔任縣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領導職務 的”公務員;《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是“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 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從有利于廉政建設的角度,地域回避對象的范圍應適當擴大,但從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地域回避對象的范圍應適當縮小。從實踐看,凡是擔任縣級主要領導職務及重要權(quán)力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以及擔任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的公務員都要實行地域回避,因為他們掌握的權(quán)力比較集中,親屬、宗法關系影響其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可能性最大,同時對他們的監(jiān)督也相對較難,因此進行回避的針對性更強,達到的管理效益也最高。因此,公務員法概括性地規(guī)定為“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
根據(jù)《公務員法》的 規(guī)定,公務員擔任縣級以下地方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職,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實行地域回避,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主要適 用于在縣級以下的地方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漢族公務員。具體地說,地域回避要求本地人不得在本縣(縣級市)、鄉(xiāng)擔任主要領導職務(如縣 長、副縣長、鄉(xiāng)長、副鄉(xiāng)長),以及擔任公安、檢察、法院、監(jiān)督、人事、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實踐中,公務員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級以下黨委、人民政府以及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的正職領導職務。
地域回避的例外,必須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例如,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為了加強民族團結(jié),充分尊重和保證各少數(shù)民族的權(quán)益, 我國《憲法》規(guī)定了在少數(shù)民族聚集地區(qū)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睹褡鍏^(qū)域自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自治區(qū)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公 民擔任,其他部門的主要領導人也一般應由本地區(qū)少數(shù)民族的同志來擔任,所以民族區(qū)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不實行地域回避。
回避權(quán)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quán),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quán)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回避原則 2023-06-21 05:39:46
回避原則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乇茉瓌t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乇茉瓌t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nèi)容組成。
行政回避 2015-10-29 15:45:57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quán)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jié)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quán)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回避 2015-10-15 10:28:17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2015-06-10 09:56:07
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gòu),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的“自然正義”原則,歷來被稱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線”。
回避制度 2015-04-25 22:45:28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應當主動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權(quán)申請更換上述人員的制度。也有學者稱,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回避制度 2015-04-17 12:31:29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xiàn)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2015-03-30 09:49:34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quán)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jié)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quán)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務回避 2015-03-30 09:48:55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為了防止與某一公務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參與處理該公務,或者施加影響,而對其執(zhí)行公務活動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少不利因素的干擾,保障公務活動依法公正地進行。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的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部門或單位任職,以求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但僅有任職回避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還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親屬事務,公務回避即是針對這一情況而提出的。
任職回避 2015-03-30 09:48:30
任職回避也叫職務回避,是對公務員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種親屬關系的公務員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以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嚴格部門或單位的管理制度,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申而言之,任職回避就是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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