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任職回避范圍的大小,直接影響到任職回避的實施和作用的發(fā)揮。如果將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的范圍定得過寬、過嚴,那么任職回避就會因脫離實際而無 法實施;如果將需要回避的親屬關系的范圍定得過窄、過松,那么任職回避就會因未能全面限制具有某種親屬關系的公務員擔任某些關系密切的職務而失去實際意 義。
根據(jù)《公務員法》第68條的規(guī)定著,任職回避的范圍主要涉及那些聯(lián)系緊密,相互之間影響較大的親屬關系。即:
(1)夫妻關系
夫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依法結合的伴侶。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的雙方,互為夫妻關系。夫妻是已婚成年人的親屬群中的重要親屬,是任職回避的首要對象。
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他們和自己有著直接的血緣關系,包括父母、祖(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子 女、孫(外)子女、曾(外)孫子女、玄孫子女等。由于自然原因,直系血親一般是指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他們之間 聯(lián)系緊密,相互之間影響較大,屬于任職回避的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但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 之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間;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者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份的叔、 伯、舅、姨與侄(女)、外甥(女)之間。屬于上述范圍之列的親屬亦應進行任職回避。
(4)近姻親關系
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姻親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血親的配偶,即自己的血親的配偶,如直系血親的配偶包括兒媳、女婿 等;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伯母、姑父、舅母、姨夫等;二是配偶的血親,即自己配偶的血親,如配偶的直系血親且配偶之父母、祖父母;配偶 的旁系血親即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是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前者如妻或夫的兄弟之妻,后者如兒媳之父母等。鑒于姻親 的范圍十分廣泛,《公務員法》規(guī)定,需要進行任職回避的人員僅限于相互之間存在著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而非所有具有姻親關系的公務員。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務員法》沒有對“近姻親”的范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傳統(tǒng)習慣,筆者認為“近姻親”指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般與公務員的聯(lián)系較為緊密,當屬任職回避之列。
公務員任職回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俦救?a href="/wiki/term-12688.html" class="taglink">提出回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回避要求。
?、诎?a href="/wiki/term-11995.html" class="taglink">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回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xié)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xié)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
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回避原則 2023-06-21 05:39:46
回避原則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乇茉瓌t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回避原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行政回避 2015-10-29 15:45:57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回避 2015-10-15 10:28:17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2015-06-10 09:56:07
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的“自然正義”原則,歷來被稱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線”。
回避制度 2015-04-25 22:45:28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應當主動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權申請更換上述人員的制度。也有學者稱,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回避制度 2015-04-17 12:31:29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xiàn)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2015-03-30 09:49:34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務回避 2015-03-30 09:48:55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為了防止與某一公務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參與處理該公務,或者施加影響,而對其執(zhí)行公務活動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少不利因素的干擾,保障公務活動依法公正地進行。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的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部門或單位任職,以求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但僅有任職回避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還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親屬事務,公務回避即是針對這一情況而提出的。
地域回避 2015-03-30 09:48:17
地區(qū)回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qū)進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職。我國自唐代開始就有地區(qū)回避制度,即所謂的“避鄉(xiāng)”、“避籍”。地區(qū)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限制公務員在本籍或原籍任職,盡量避免親屬關系對工作的干擾,為公務員提供一個好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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