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 2015-10-22 10:07:03
撤銷有瑕疵民事行為的權利,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訂立的合同。相對而言,兩大法系可撤銷合同的情形體系完整,內容詳盡。
對于錯誤的含義,兩大法系的理解不盡相同。從大陸法系來 看,按照拉倫茨的觀點,德國法上的錯誤泛指某人對任何事情、過程或聯系具有不正確的認識,亦即他所設想的或認為的東西不符合現實。在這里,“現實”一詞是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理解的,因此心理方面的以及有效力的事實都屬于“現實”的范疇。可見,大陸法上的錯誤含義廣泛,其內容包含了動機錯誤,內容錯誤,〔意義 錯誤〕,表示錯誤〔弄錯〕,傳達錯誤,受領人錯誤。
從英美法系來 看,董安生先生認為,英國合同法上傾向于將錯誤定義為“系協議錯誤(agreement mistake),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對方陳述行為、默示或隱瞞而對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實的錯誤認識,并基于這一錯誤認識做出了錯誤的允諾。”可見,英美法上 的錯誤含義廣泛,其內容包含了大陸法上的錯誤、誤解、詐欺等情形。
從我國來看,自1986年《民法通論》開始,我國立法及學理均采用誤解這一概念,我國合同法沿用之。我國法上的誤解,是同德國及日本法 上的錯誤在同一意義上適用的。如我國著名學者梁慧星先生認為:所謂“誤解”,應解釋為不僅包括表意人無過失的表示與意思不符,也包括相對人對意思表示內容 之了解錯誤〔誤解〕。“由前述可見,兩大法系都將錯誤限定在表意人對事實的認識或判斷上發(fā)生錯誤,并基于此種錯誤認識和判斷而進行了不符合自己真意的表 示。但對于何種錯誤可以撤銷,兩大法系標準不一。如德國法規(guī)定存在內容錯誤和表達錯誤的合同可以撤銷,但同時它們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應當是”重要“的。錯 誤在主觀上的重要性是指如果表意人知道其表示具有這種形式或這種意義,他是不會發(fā)出此項表示的;而客觀上的重要性則是上述結論符合”合理的考慮“。英美法 系國家認為,僅有一方合同當事人發(fā)生錯誤,即單方錯誤,不能作為要求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上救濟的理由。另外,能發(fā)生效力的錯誤,必為雙方當事人契約中最基本 的事實發(fā)生錯誤而言。此種錯誤,學者稱之為有影響力之錯誤,似于德法上之”錯誤之交易認為重要者“。如原契約權利義務之履行已涉及第三人時,法庭將不允許 當事人撤銷契約。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及《民通意見》第71條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法上可以撤銷的錯誤有以下特征:(1)、首先是重大誤解才能構成合 同可撤銷的原因。(2)、我國法上的錯誤,不僅僅是指意思上有瑕疵,同時要求”造成重大損失 “。這一點與大陸國的民法典僅僅從意思表示不完整出發(fā)的原則不同,一般說來,大陸法系民法不要求錯誤方有重大損失。所以,我國合同法更多地是借鑒了英美法 上的錯誤概念。(3)、賠償以過錯為前提。由前述可見,我國合同法存在以下缺陷:1、因可以撤銷的錯誤范圍太少,除重大誤解外,無其它情形,這顯然不利于 保護錯誤方當事人的利益。2、賠償以有過錯為前提的規(guī)定不合理。按照我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合同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被撤銷權后,關于撤銷權人的賠償義務,在大陸法系有的不要求過錯,如《德國民法典》第122 條,有的國家則要求有過錯,如《瑞士民法典》第26條,但這些國家民法都肯定一點,如果非錯誤方有過錯的,他的信賴利益就不值得保護,那么,撤銷權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卻規(guī)定,即使對方有過錯,撤銷權人也應當賠償對方。這種規(guī)定實值得商榷。因為非錯誤方也應該為其過錯承擔責任。
虛偽意思表示指一方當事人于訂立契約過程中,所做出的不真實或虛假的陳述或表示,其目的在于誘使他方當事人與其訂定契約。虛偽意思表示 有三種,即:1、欺詐性的虛偽意思表示。欺詐是指故意向對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在有說明義務時,故意隱瞞事實而違反說明義務。大陸法上,欺詐是一種可撤銷的 原因,如德國民法典123條規(guī)定,因欺詐或者被不法脅迫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銷該意思表示。即使是無締約能力人采用欺詐性手段錯誤引導有締約能力 的人訂立合同時,該合同并非無效合同,即無締約能力方不能以其無締約能力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該合同只屬于可撤銷合同,即只有相對人享有撤銷權,可以主張撤 銷此合同,如《法國民法典》第1307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在訂立合同時以一般方式聲明其已成年者,不妨礙其撤銷合同。”英美契約法上,衡平法賦予受害的一 方有權撤銷或廢棄此契約不再履行,或向法院申請一項撤銷契約令,撤銷此契約。2、疏忽虛偽意思表示。因疏忽虛偽意思表示締結的契約,英國普通法規(guī)范經歷了 一個由不能提起訴訟到可提出訴訟及得到賠償之救濟,但衡平法賦予了合同的撤銷權。3、無意虛偽意思表示。普通法和衡平法上對虛偽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契約也因三種虛偽意思表示而有所不同,①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契約,受害人有損失時可以侵權行為為 由提出因受騙而要求損害賠償(此點與德法作法完全相同)②受害方的保護基本同上③受害方只能撤銷所訂的契約,無權索取損害賠償。[13] 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 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于欺詐性的虛偽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有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權利。但對于疏忽與無意的虛偽意思表示,形式上看與我國《合同 法》上的重大誤解相似,實則與其存在很大差異,故我國可撤銷合同制度并無此兩種情形的規(guī)定。這明顯存在重大缺陷,不利于合同受損方利益的保護。
在大陸法系國家,脅迫是指行為人對表意人施加精神上的壓力而使之產生恐懼,從而意思扭曲的情形。英美法對脅迫的概念與大陸法系各國略有差異。其脅迫是指一方當事方為了把某種合同條件強加于另一方,而對其實施的人身強制或不適當的威脅。它包括兩種情形:強暴脅迫和經濟脅迫。1、強暴脅迫。強暴脅迫的構成,是契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本身或其親屬實施非法暴力,或以暴力恐嚇相威脅。此脅迫觀念傳統上對經濟脅迫并不適用,但對非法扣留貨物,原告欲取回貨物而支付之金錢約定,普通法仍適用脅迫的理由予以救濟。美國契約法對因強暴脅迫而訂定契約之瑕疵意思表示,亦如英國的規(guī)定予以撤銷的救濟。對于強暴脅迫,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民法典第123條將其視為可撤銷合同的情形。2、經濟脅迫。經濟脅迫是指當事人一方濫用其優(yōu)勢地位以及相對方的需要,以暴力脅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對人接受合同條件的情形。在兩大法系與英美法系,早期立法與判例均不承認這種脅迫。但是,隨著契約自由原則的衰落以及定式合同的大量出現,經濟脅迫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重視,特別是在英美法系國家,已成為重要問題并形成了固定的判例規(guī)則。阿蒂亞指出:在大量的最近的判例中,法院已經開始承認經濟脅迫的概念。有學者認為,經濟脅迫類似我國合同法中的乘人之危。其實它們是不同的,因為乘人之危只是利用他方危難境地而非主動實施脅迫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要小于脅迫。
從我國來看,1998年的民法通則僅僅規(guī)定了脅迫這一名詞,卻沒有指出其具體內容。我國《合同法》第54條也僅僅規(guī)定脅迫為影響合同效 力的原因,卻未規(guī)定脅迫的定義。這無形中給法律適用帶來困惑。最高法院 《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意見》第69條規(guī)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 榮譽、 名譽、 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給法人的榮譽、 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筆者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對《合同法》同樣適用。綜上所述可見,我國 合同法有明確脅迫含義的必要,另外,我國合同法沒有關于強暴脅迫,經濟脅迫類似的規(guī)定,當合同當事人遭受強暴脅迫,經濟脅迫的情形,其權利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不正當影響包含實際上不當影響及推定的不當影響?;谟袑嶋H上不當影響要求撤銷契約的一方,必須能提出證據,證明約定的達成或訂定,確 有不當影響的存在或控制方能構成。其他如對允諾人脅迫告訴,或對其近親、配偶為脅迫刑事告訴等均足以構成,美國契約法與英國契約法有此類似的規(guī)范。至于推 定的不當影響,美國和英國有相同的規(guī)定。當事人間由于長期的密切往來,而處于信托關系時,如有任何金錢或財產上處分的約定,法律推定一方對他方已施加不當影響,這些關系包括:父母與子女、監(jiān)護人與受監(jiān)護人、牧師與教徒、醫(yī)生與病人、律師與當事人、受托人與受益人等,對于以上各相關人間如有任何金錢或財物之交易約定,推定被告有不正當影響,被告必須提出反證,證明該當事人的行為,是完全處于獨立自愿的狀態(tài)下所訂定的約定。
我國合同法沒有關于不正當影響的概念,立法上也未加以認可。但當不正當影響出現的情形下,應享有合同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護。
對于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情形,兩大法系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從英美法來看,未成年人所訂立的合同,在特殊的情況條件下,可能產生予以撤銷的情形,如我國香港地區(qū)合同法確認了下列四類由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涉及土地的合同;認購公司股份的合同,但在第二市場購買公司股份的合同除外;合伙合同;因婚事而作的財產轉移。我國《合同法》把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視為效力未定合同,須有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后為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除外。
我國沒有關于未成年人所訂立的合同,其享有合同撤銷權相類似的規(guī)定,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人自由意志和權利的保護。
縱觀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上述第一、二兩種情況,系無訂立合同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第三種情形是違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可行使撤銷權。第四種情形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可行使撤銷權。所以,《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有4種,然而有些教科書和學者的理解上,只把上述第四種情況作為撤銷權的行使,這是不完整的,導致審判實踐中,理解發(fā)生分歧,適用法律產生矛盾。
《合同法》規(guī)定的上述四種撤銷權的主體及行使條件分析來看,有其不同之處。(1)行使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包括上述 第1、2、3種情況;二是合同以外的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為上述第4種情況。(2)實施撤銷權的主體,必須以權利人的權利受損害或足以受損的權利人自己的 名義申請行使。(3)從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實施了損害或足以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的行 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首先是返還財產,此點而言,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國家合同法的規(guī)定差異不大。其次是賠償損失,我國合同法上賠 償損失以過錯為前提。另外,我國合同法上賠償損失與撤銷合同同時適用時,僅限于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不同于英美契約法對于因錯誤,詐欺性及疏忽的虛偽意思 表示,強暴脅迫及不當影響等情形而訂立的合同均可在撤銷合同的同時判令一方當事人對對方進行損害賠償,以最大限度地救濟受害方。大陸法國家中,德國民法及 其理論,均認可欺詐和脅迫者能構成侵權行為,都能根據侵權行為法要求賠償,此理論后被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或地區(qū)所采用。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采取依撤銷權人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但我國現行法要求撤銷權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 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關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為一年。關于撤銷權的消滅,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ㄒ唬┚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ǘ┚哂谐蜂N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的,即時消滅。大陸法國家也有相類似的規(guī)定。英美衡平法則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確定的合理期間為合同撤銷權存續(xù)期間??v上所述,我國合同法關于行使合同撤銷權,有以下幾點值得檢討之處:
1.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否合適。從理論上講,合同和其他法律行為的變更涉及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改變,不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同意,直接由法院和仲裁機構決定,既涉及到與意思自治原則的關系,又容易出現不合理的結果。
2.對該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現行法的規(guī)定不盡一致。我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撤銷權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 起算。而我國最高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解釋》第73條第2款規(guī)定,撤銷權行使期間自民事行為成立之時起算。這些規(guī)定不一,該如何適用?應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 定。因為從法律效力的位階上,合同法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在兩法的關系上,《合同法》又是特別法,故應適用《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的規(guī)定。
撤銷權 2015-10-22 10:07:03
撤銷有瑕疵民事行為的權利,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可撤銷合同 2015-03-11 18:11:54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合同??沙蜂N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2015-02-25 23:19:25
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甚至在贈與合同已經一部或者全部履行之后,在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贈與人的撤銷。與此相對應,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贈與人享有撤銷權,它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與任意撤銷權不同,法定撤銷權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成就時贈與人才能享有及行使,它不僅適用于普通的贈與合同,也適用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受贈人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而任意撤銷權不需要任何條件而且僅適用于一般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2015-02-25 23:19:15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是指未經公證的贈與、或非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以前無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銷贈與的權利?!逗贤ā返?86條規(guī)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將不動產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財產上的不利益。
解決了105W+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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