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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人資格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3-23 16:37:26 閱讀數(shù):410
          導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人資格即保證人的條件,是指民事主體成為保證人所應當具備的行為能力和清償債務的能力。是在訂立保證合同時首先應考慮的一個問題。倘若保證人不合格,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無效。

          一、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guī)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聯(lián)營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

            第四,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二、保證人資格的禁止情形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都可以擔任保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中國擔保法禁止其擔任保證人。

          2.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保證。

          公司法》第60條規(guī)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由于國家機關屬于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機構,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職能,其活動經費源于國家預算撥款,而保證行為是一種純經濟行為,故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公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擔保法》第9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依照該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上述規(guī)定在適用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是否只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不能作保證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之間的單位如私人醫(yī)院、私人學校能否充任保證人?認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單位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雖然不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但仍沒有違背“公益”的性質,如果允許他們可以充任保證人,社會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學,為另一家企業(yè)的債務作保證人,企業(yè)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訴到法院后,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該小學的財產,最終導致了學校無法正常開課,而學生也無法到其他學校去就讀,大批學生失學,最后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混亂。因而法律上應當明確規(guī)定,凡是以公益為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都不得作保證人。

          5.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保證活動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一般不包括在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范圍之中。因此,《擔保法》第10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經法人書面授權從事保證活動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法人以口頭形式授權其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仍然是無效,除非法人承認該保證行為。

          三、保證人的責任承擔

          1.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保證人時的責任
          保證人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無效。因保證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訂立的保證合同,保證人對債權人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保證人不知其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訂立保證合同,并向債權人承擔無效保證合同約定的責任的,對債權人享有不當?shù)美?/a>返還請求權(肖厚國、孫鵬:《擔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118頁)。
           2.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企事業(yè)單位為保證人時的責任
          對國家機關為無效保證時的責任,立法司法解釋都未作直接回答,只有1989年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國家機關擔保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中肯定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一些法院也判決國家機關作保證人時應承擔無效保證的民事責任。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保證人時的責任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超出法人授權范圍所訂保證合同無效,但其責任歸屬在民法通則的精神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中有所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15條,“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4.法人的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但應當根據(jù)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法人的工作人員未經許可,在職務范圍之外,以法人名義簽訂保證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法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法人對此有過錯的,則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
          5.公司為個人債務作保證人時的責任
          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作擔保。董事、經理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該保證對公司不發(fā)生效力,應由董事、經理個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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