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擔保 2023-06-26 18:09:20
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jù)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聯(lián)營企業(yè);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辦企業(yè)。
第四,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都可以擔任保證人。
中國擔保法禁止其擔任保證人。
2.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保證。
《公司法》第60條規(guī)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由于國家機關屬于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機構,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職能,其活動經費源于國家預算撥款,而保證行為是一種純經濟行為,故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公益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擔保法》第9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依照該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不得擔任保證人。但上述規(guī)定在適用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如是否只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不能作保證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之間的單位如私人醫(yī)院、私人學校能否充任保證人?認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介于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單位主要是為社會提供服務的,雖然不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但仍沒有違背“公益”的性質,如果允許他們可以充任保證人,社會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學,為另一家企業(yè)的債務作保證人,企業(yè)到期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訴到法院后,法院強制執(zhí)行了該小學的財產,最終導致了學校無法正常開課,而學生也無法到其他學校去就讀,大批學生失學,最后在社會上造成很大的混亂。因而法律上應當明確規(guī)定,凡是以公益為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都不得作保證人。
5.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保證活動屬于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一般不包括在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范圍之中。因此,《擔保法》第10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經法人書面授權從事保證活動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法人以口頭形式授權其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仍然是無效,除非法人承認該保證行為。
人的擔保 2023-06-26 18:09:20
人的擔保,是指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
保證責任 2023-06-21 08:54:56
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采取保證的這種擔保方式的情況比較常見,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如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在貸款時,既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又考慮放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是在有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時,才與借款人簽訂合同。但往往又因保證人無代償能力、保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等因素,很難使保證責任落到實處,債權無法得到實現(xiàn)。本文將從廣義上對保證責任,包括無效保證中保證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作法律上的探討。
保證義務 2023-06-21 05:35:43
保證義務,保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做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義務。
保證合同 2023-06-21 02:40:59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xié)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保證期間 2023-06-21 01:14:59
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在連帶保證中)主張權利。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證人則不承擔保證責任??梢?,保證期間構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保證人 2015-09-15 13:56:05
保證人是指接受主債務人的委托對債權人提供保證并承諾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負有代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人。廣義的講,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再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jù)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jù)債務人對于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作成保證行為的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擔保人 2015-09-15 13:55:57
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保證 2015-01-28 10:08:26
保證(guaranty)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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