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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財產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4-03 11:43:38 閱讀數:192
          導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財產,也稱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

          一、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并結合審判實踐,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例如某男被汽車撞傷,下肢癱瘓,經民法判決,獲得10余萬元賠償金,用于醫(yī)療、購買輪椅、護理等目的,這些費用直接因身體損傷 而發(fā)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損害的治療和 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消費。因此,該10余萬元賠償金只能歸受害的一方即某男個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張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在實踐中,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除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外還有其他各項費用。如精神撫慰金、一次性工傷辭退費、交通補助費、營養(yǎng)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假肢安裝費、撫養(yǎng)人生活補助費等。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本項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范圍,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費用 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此種情況,費用比較高有必要咨詢專業(yè)律師,并且收集相關證據。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如果遺囑中或是贈與合同中注明是贈與兩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這時才可以分割。否則就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yè)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yōu)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chuàng)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用人單位發(fā)放的再就業(yè)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yè)、工作和業(yè)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自動 “充公”的規(guī)定?;榍柏敭a之所以應確定為個人財產,主要在 于這種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與婚姻無關,配偶一方對此無任何貢獻。對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只有對方在婚后對其投入勞動或者投資,在婚后所增值的部分才能 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原來關于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無令人信服的理論依據。一方的婚前財產,由于婚姻所具有的倫理性,當然應該讓另一方無償地使用。但盡管夫妻結婚時間較長,一方婚前財產也不能成為共同財產,讓 對方共同享有所有權,否則這是對公民婚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嚴重侵害,容易使有的婚姻當事人滋生不勞而獲的思想。需注意的是,根據本條規(guī)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6條關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經過一定時間后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 規(guī)定,不再適用。
          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根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財產糾紛時,應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 行處理。這樣才能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 的趨勢。

          三、夫妻一方財產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 (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四、夫妻一方財產案例

          案例

          甲男與乙女于2007年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楹?,甲男出售自己位于郊區(qū)的婚前房屋,并用該房款購買了市中心總價為20萬的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甲男自己名下。乙女用自己的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58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2012年,甲男將該房屋以600000元的價格出售,其中包含婚后購買的家具電器估價約10000元。
          2013年,乙女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甲男出售市中心房屋所得的增值收益。
          法院判決:甲男與乙女感情破裂,經多次調解無效,故準予雙方離婚。甲男購買市中心房屋其目的是用于居住,并非投資,故其出賣房屋后的增值部分為自然增值,應歸甲男個人所有。房中同時轉讓的家具電器系婚后陸續(xù)購買,故總價中10000元家具電器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于房屋裝修的58000元是從乙女婚前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支出,認定為乙女的個人財產??紤]到房屋裝修折舊的因素,甲男需支付乙女房屋裝修補償款53000元以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5000元。

          案例的分析

          甲男雖然是在婚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了位于市中心的房屋,但其購房款的來源是出賣了甲男的婚前財產。因此,甲男的婚前財產只是從原來的房產轉化為貨幣,又從貨幣轉化為房產,其性質依然是甲男的婚前財產,該房屋仍屬甲男所有。甲男出售該房屋時,由于房價上漲的市場因素而獲得豐厚利潤,該收益屬于自然增值,此增值部分應屬于甲男所有?!痘橐龇?a href="/wiki/term-473.html" class="taglink">司法解釋(三)》中也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何為自然增值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自然增值,是指該增值的發(fā)生因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致,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等并無關聯。甲男出售房屋時價格上漲而獲得的利潤明顯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市場行為作用的結果。關于乙女的裝修款部分,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但前提是該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榍叭〉玫牟糠忠廊粸閭€人所有。但是桂律師提醒大家注意,在裝修款部分,應適當考慮折舊的因素。最后,家具電器部分為婚后夫妻陸續(xù)添置,明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財產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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