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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的法律關系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6-24 17:04:01 閱讀數(shù):768
          導讀: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在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基于稅法事實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概念

          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在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基于稅法事實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特征

          稅收法律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具有與一般法律關系共有的本質屬性。同時,由于稅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稅收關系也不同于其他經(jīng)濟關系,因而稅收法律關系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這些特征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幾點:

           (一)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系統(tǒng)。稅法的調整,就是確認和保護稅收關系。由于各種不同部門的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因而形成了內容和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稅法在調整稅收關系時,即在確認和保護稅收關系中,就形成了稅收法律關系。因此,稅收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法律前提是稅法,稅法是產(chǎn)生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根據(jù)。

           (二)稅收法律關系是基于稅法事實而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

              稅法事實是稅法規(guī)范所設定的能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或根據(jù)。稅法事實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無非是兩類:事件和行為。事件是指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xiàn)象。行為是指人們有意識的某種實際行動。稅法事實是產(chǎn)生稅收法律關系的事實前提或根據(jù)。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始終是代表國家行使稅權的稅收機關

              由于稅收活動是一種以國家為主導一方的分配活動,因而稅收關系是在國家與單位、個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沒有國家參加的分配關系不是稅收關系。因此,由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所形成的稅收法律關系,其主體一方不論是誰,另一方必須是也只能是國家征稅機關。沒有國家征稅機關作為主體一方參加的稅收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

           (四)稅收法律關系中的財產(chǎn)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向國家轉移的無償

              稅收法律關系民事關系不同,與財政法律關系也不完全相同。在財政法律關系中,國家與單位、個人之間的財產(chǎn)轉移,雖然絕大多數(shù)是無償的,但是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在財產(chǎn)轉移方向上是相反的,既有流向國家的,也有從國家向單位和個人轉移的。而稅收只能是單位和個人的財產(chǎn)向國家方面的無償轉移,而不是相反。但是,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單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是不夠準確的。因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機關與納稅人都有其各自的權利(力)和義務。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稅法主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承擔稅收權利(力)義務的雙方當事人,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稅法主體的資格由國家稅法直接規(guī)定。

              1.征稅主體

              征稅主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稅權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國家的稅權是通過稅收機關行使的,因此征稅主體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財政機關。此外,海關負責關稅的征收管理,因而也享有征稅主體的權力,是征稅主體的組成部分。

              2.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即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按照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納稅主體可以分為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三類;按照承擔納稅義務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無限納稅義務人與有限納稅義務人。在納稅人之外,納稅主體還應包括納稅擔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譽或財產(chǎn)保證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者。納稅擔保人與納稅人一樣負有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但是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一是納稅人在稅法中普遍存在,沒有納稅人,稅收法律關系就無法形成,而納稅擔保人只有在納稅人有逃避納稅嫌疑等特殊情況時被要求設置;二是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是稅法中直接規(guī)定的,無法選擇的,而其他人只有在承諾作為納稅擔保人,并且納稅人不能履行納稅義務時,才代為承擔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三是從法律責任上看,納稅人繳納的稅金只能由自己承擔,而納稅擔保人繳納稅金后,可以依法向被擔保納稅追償。

          四、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在征納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力)和承擔的義務,即稅法主體權利和稅法主體義務。它決定了稅收法律關系的實質,是其核心。從范圍上看,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征稅主體的權力義務和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主體的權力與納稅主體的義務,征稅主體的義務與納稅主體的權利往往是相互對應的。

          五、稅收法律關系客體

              稅收法律關系客體,簡稱稅法客體,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它是稅收法律關系產(chǎn)生的前提、存在的載體,又是稅收權利和義務聯(lián)系的中介。稅收法律關系客體包括應稅商品、貨物、財產(chǎn)、資源、所得等物質財富和主體的應稅行為。從物質實體看,稅收法律關系客體征稅對象較為接近,但兩者又有所不同:稅收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法學范疇,側重于其連接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不注重其具體形態(tài)及數(shù)量關系,較為抽象;而征稅對象屬于稅收學范疇,側重于表明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物質利益轉移的形式、數(shù)量關系及其范圍,較為具體。稅收法律關系客體征稅對象在許多情況下是重疊的,但是有時兩者并不一致,這在實體稅法中表現(xiàn)得較為明顯。

          六、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終止

              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稅收法律關系也是處于不斷發(fā)展變化之中的,這一發(fā)展變化過程可以概括為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和終止。

              (一)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是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以引發(fā)納稅義務的法律事實為基礎和標志,而納稅義務產(chǎn)生的標志是納稅主體進行的應當課稅的行為,如銷售貨物,取得應稅收入等,不是征稅主體或其他主體的行為。國家頒布新稅法,出現(xiàn)新的納稅主體都可能引發(fā)新的納稅行為,但其本身并不直接產(chǎn)生納稅義務。稅收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只能以稅收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為標志。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

              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由于某一稅收法律事實的發(fā)生,使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fā)生變化。引起稅收法律關系變更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納稅人自身的組織狀況發(fā)生變化。例如納稅人發(fā)生改組、分立、合并聯(lián)營、遷移等情況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登記,從而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

              2.納稅人的經(jīng)營或財產(chǎn)情況發(fā)生變化。例如,某企業(yè)由商品生產(chǎn)變?yōu)榉招越?jīng)營,則由繳納增值稅改為繳納營業(yè)稅,稅收法律關系因此而變更。

              3.稅收機關組織結構或管理方式的變化。例如,國家稅務局與

          地方稅務局分設后,某些納稅人需要變更稅務登記;申報大廳的設

          立,也會帶來稅收法律關系的某些變更。

              4.稅法修訂或調整。例如,1994年實行新稅制以后,原有的許多減免稅取消,納稅人由享受一定的減免稅照顧變?yōu)楸仨氁婪?a href="/wiki/term-2597.html" target="_blank">納稅。諸如此類的稅法修訂或調整,會使稅收法律關系發(fā)生量或質的變更。

              5.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如地震、洪水、戰(zhàn)爭等。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往往給納稅造成重大財產(chǎn)損失,迫使納稅人停產(chǎn)、減產(chǎn)等。在此情形下,如果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得到批準,則稅收法律關系發(fā)生

          變更。

              (三)稅收法律關系的終止

              稅收法律關系的終止是指這一法律關系的消滅,即其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終止。稅收法律關系終止的原因主要表現(xiàn)為:

              1.納稅人完全履行納稅義務。這是最常見的稅收法律關系終止的原因,它包括納稅人依法如期履行納稅義務和稅務機關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強制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

              2.納稅義務因超過法定期限而消滅。我國《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未征、少征稅款的一般追繳期限為3年。超過3年,除法定的特殊情況外,即使納稅人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也不能再追繳稅款,從而使稅收法律關系消滅。

              3.納稅義務人具備免稅的條件。納稅人符合法定免稅條件,并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納稅義務免除,導致稅收法律關系消滅。

              4.有關稅法廢止。例如,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法后,原有的“燒油特別稅”廢止,從而使相應的稅收法律關系歸于消滅。

              5.納稅人的消失。納稅主體的消失,可以導致相應的稅收法律關系消滅。例如,企業(yè)的破產(chǎn)、撤銷和個人居民納稅人的死亡等。

              應注意的是,第3、4、5種情況下通常是相關的稅收法律關系不發(fā)生。只有在相應的稅收法律關系產(chǎn)生以后再出現(xiàn)這些情況,才會使其歸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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