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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yè)賄賂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10-15 10:28:42 閱讀數:290
          導讀: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商業(yè)賄賂主要內容

          一是給付或收受現金的賄賂行為;

          二是給付或收受各種各樣的費用(促銷費、贊助費、廣告宣傳費、勞務費等)、紅包、禮金等賄賂行為;

          三是給付或收受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是給付或收受實物(包括各種高檔生活用品、奢侈消費品、工藝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車輛等大宗商品);

          五是以其他形態(tài)給付或收受(如減免債務、提供擔保、免費娛樂、旅游、考察等財產性利益以及就學、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

          六是給予或收受回扣;

          七是給予或收受傭金不如實入賬,假借傭金之名進行商業(yè)賄賂。

          二、商業(yè)賄賂危害介紹

          商業(yè)賄賂中行賄者的動機是謀取商業(yè)利益,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而產生、蔓延開來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它又是一種腐敗行為,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危害表現在:

          1.造成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它使市場競爭變成賄賂、人情及關系網的惡性博弈。

          2.造成物價虛高,特別是一些醫(yī)藥企業(yè)實行高定價、高回扣,加重了國家和群眾的負擔。

          3.嚴重敗壞了社會道德和行業(yè)風氣。

          4.通過商業(yè)賄賂,假冒偽劣商品流入市場,使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罪活動有可乘之機,消費者深受其害。

          5.妨礙了質量、價格、技術、服務等效能競爭手段作用的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失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難以實現其本有的價值。

          6.行賄的經營者作假賬虛報成本,接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不入賬或隱瞞收入,前者抵稅,后者不納稅,造成國家和地方稅收大量流失。

          7.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賄賂,其后為保官或晉升行賄,嚴重破壞了國家廉政制度建設。

          8.受賄者暗中出賣本單位利益,造成企事業(yè)單位管理的困難,嚴重破壞了企事業(yè)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9.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影響國際評估機構對我國腐敗程度的印象。

          10.商業(yè)賄賂加大貧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卻因在市場競爭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擠而收入減少,從而使得貧困人口增多。

          11.商業(yè)賄賂滋生洗錢和有組織罪,其引起的社會不滿情緒又會加劇社會沖突,造成一系列的社會動蕩和罪率上升。商業(yè)賄賂泛濫將使國家陷于罪率不斷攀升的惡性循環(huán)。

          12.妨礙政府職能的轉變,商業(yè)賄賂導致的競爭不公、市場混亂和違法罪使得政府監(jiān)管力不從心,政府部門不得不強化對市場的干預,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轉變職能的目標難以實現。

          13.商業(yè)賄賂導致政府公共開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業(yè)賄賂盛行所導致的官商勾結和結黨營私妨礙了法律政令的事實,誘發(fā)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加劇社會矛盾,妨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總之,商業(yè)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絕非經濟發(fā)展的潤滑劑。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商業(yè)賄賂將使市場經濟陷于毀滅,使社會道德腐化墮落,使社會發(fā)展落入迷途,根治商業(yè)賄賂是我國反腐敗斗爭的必然要求。

          三、商業(yè)賄賂法律規(guī)定

          《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制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采用商業(yè)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

          本規(guī)定所稱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 經營者的職工采用商業(yè)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賄賂。

          第五條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guī)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guī)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yè)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guī)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價格優(yōu)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guī)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yè)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guī)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yè)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視為商業(yè)賄賂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商業(yè)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jiān)督檢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jiān)督檢查商業(yè)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一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在以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中,同時有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guī)行為的,對賄賂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應當一并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20日頒布)

          為依法懲治商業(yè)賄賂罪,根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辦案工作實際,現就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商業(yè)賄賂罪涉及刑法規(guī)定的以下八種罪名:(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3)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4)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醫(y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等醫(y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y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yī)療機構中的醫(y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用衛(wèi)生材料等醫(y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y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yè)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九、在行賄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政策規(guī)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yè)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yōu)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辦理商業(yè)賄賂罪案件,要注意區(qū)分賄賂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fā)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yè)賄賂案件的主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1] 第22條規(guī)定對商業(yè)賄賂案件的管轄做出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罪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商業(yè)賄賂給付方個人行賄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商業(yè)賄賂的收受方如果將收受的賄賂款歸個人所有,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達到此標準的案件中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主管,不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主管。

          未達到經濟罪案件追訴標準的商業(yè)賄賂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法第三條》第3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h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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