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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前保全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3-13 17:43:01 閱讀數(shù):414
          導讀:訴前保全是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一、訴前保全的概念

          訴前保全是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有權申請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fā)現(xiàn)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二、訴前保全的適用條件

          1. 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 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 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 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 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 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訴訟中訴訟財產保全訴訟前財產保全的區(qū)別

          (一)申請的主體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

          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四、訴訟保全的措施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

          (一)查封扣押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二)凍結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jīng)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三)擔保

          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jīng)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四)限制行為

          法院可以裁定對方當事人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保證將來依法做的生效判決能夠全面地、順利地得到執(zhí)行,從而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真正地保護勝訴一方當事人 的合法權益。

          五、財產保全的效力

          (一)時間效力。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無論是訴前財產保全或是訴訟財產保全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如果被保全的財物屬于應予執(zhí)行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應維持到執(zhí)行完畢時失效?!匆庖姟档?09條規(guī)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對于訴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時間內不起訴,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時,財產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二)對利害關系人和訴訟當事人的效力。

          法律規(guī)定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利害關系人和訴訟當事人都不得上訴。利害關系人和訴訟當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院財產保全的裁定后,必須依據(jù)裁定的內容執(zhí)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還應當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紤]到財產保全裁定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正確,為了保護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三)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效力。

          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裁定不但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要產生一定法律效力,而且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財產時,有時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xié)助;涉及到車輛、船舶的登記部問題時也需要有關產權部門配合;涉及到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儲蓄存款或賬面資金時。更需要金融部門的參與;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必須及時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措施協(xié)助執(zhí)行?!匆庖姟档?08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四)對人民法院的效力。

          這種效力表現(xiàn)在,未以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不得隨意更改。并要盡最大的努力去實施保全措施?!兑庖姟返?10條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的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shù)?,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消原裁定。《若干?guī)定》第19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立即糾正

          六、訴訟保全的解除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jīng)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shù)額的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梢允?a href="/wiki/term-5637.html" class="taglink">現(xiàn)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zhí)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xiàn)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yè)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shù)呢斘?,繼續(xù)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fā)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fā)現(xiàn)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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