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看人人拍国产精品,久久婷午夜福利,香蕉视观看在线a,国精产品九九国精产品

    1. <small id="rvyfc"><menu id="rvyfc"><font id="rvyfc"></font></menu></small>
      <sup id="rvyfc"><strong id="rvyfc"></strong></sup>

      北京

      當前城市:西安 (提示:根據(jù)城市首字母拼音快速查找并切換城市)

      熱門城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善意取得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2-04 14:44:34 閱讀數(shù):504
          導讀: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權利的動產占有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為目的,將其占有的動產交付善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將其租賃的海信電腦一臺,擅作己有出賣與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實而信賴該電腦屬甲所有,遂與其交易,甲將該電腦交付于乙后,電腦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此時,乙取得電腦即屬善意取得?!?/p>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以日耳曼法占有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發(fā)展起來的。羅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將大于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及“發(fā)現(xiàn)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則,側重于所有權的保護,受讓人縱屬善意,也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但羅馬法并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認可一年的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以兼顧交易活動及維護法律秩序。與羅馬法不同,日耳曼法基于“以手護手”觀念,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根據(jù)日耳曼法,任意將動產交付于他人者,僅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他人將之讓與第三人時,除可對相對人請求賠償損害其他權利外,不得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因為日耳曼實行占有與權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有權利,而有權利者亦須占有其物。有權利者未占有其物時,其權利的效力因此減弱。動產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將動產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物,遂無從對該第三人請求返還。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則的影響,并導入羅馬法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據(jù)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賦予信賴占有而從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果,近代善意取得制度才應運而生?!?/p>

            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據(jù),向有爭議。即時時效說認為其依據(jù)在于適用即時時效或瞬間時效;權利外像說認為其依據(jù)在于對權利外像的保護;法律賦權說認為在善意取得權利的情況下,是法律賦予占有人以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占有保護說則認為根據(jù)公示主義,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特別規(guī)定說則認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以上學說,自不同法律背景出發(fā),從不同視角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jù)進行闡釋,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理念?!?/p>

          我們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jù)即其制度價值在于交易安全與便捷,占有的公信力系其不可或缺的基礎。在近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易頻繁,物之占有與其本權分離是其常態(tài)。在商品交易中,如果一味強調保護財產歸屬的靜的安全,則在每一場交易中,買受人均需認真調查對方對交易商品有無處分權,這非但會增加交易成本,且使購物者人人自危,恐遭不測損害,妨害市場交易。正由于此,立法政策在財產靜的安全與動的安全的保障間,不得不進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從而作出艱難的抉擇,最終以犧牲真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尋求交易安全之維護??梢?,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各國民事立法政策為保護市場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

          縱覽近現(xiàn)代各國民法規(guī)定,并結合大陸法系民法理論研究成果,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一)標的物須為動產

          動產公示以占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只有采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動產,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動產物權登記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于誤認占有人為所有人,故不發(fā)生善意取得的問題。因此,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以動產為限。

          依法律規(guī)定,物權變動須辦理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動產,如船舶、航空器等,能否適用善意取得?通說認為,該類動產因以登記公示方法,受讓人誤信占有人為處分權人缺乏合理依據(jù),故不適用善意取得。謝在全先生指出,“此種動產物權之變動,既以登記對抗要件,自不能任憑占有而賦予公信力,況動產物權既已依法辦理登記,第三人亦可自登記簿中認知其實質權利也,是以,均無善意取得之適用。然而對于未進行登記或經涂銷登記的此類動產,由于所有人的權利未進行登記時,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無權處分人以之擅作己有而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自可取得其所有權。

          記名有價證券須依背書或辦理過戶手續(xù)予以轉讓,不生善意取得的問題,但貨幣及無記名有價證券則有善意取得的適用。因為貨幣具有極強的替代性,乃價值的表彰,被賦予了強制流通力而流通,是一種特殊動產。無記名有價證券如車票、船票等,時間性極強,權利的行使及消滅乃瞬間之事,若查驗每一持券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勢所不能,故而得絕對適用善意取得;而無記名股票貴乎流通,以時時易主為其常態(tài),絕對地適用善意取得則有助于發(fā)揮該項動產的特殊功能?!?/p>

          (二)讓與人占有動產

            善意取得以讓與人占有動產可資信賴為前提,若讓與人非動產占有人,即不生占有的公信力。然此所謂占有,僅須讓與人對所轉讓的動產有現(xiàn)實的管領力即可,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縱讓與人對動產為間接占有、輔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亦無不可。例如,甲將其所保管乙的攝像機,借與丙使用,丁善意信賴甲的間接占有,而向甲購買該攝像機,并已受讓其返還請求權,則甲盡管對該攝像機為間接占有,丁對此信賴而善意受讓,仍構成善意取得。

           ?。ㄈ?a href="/wiki/term-3387.html" target="_blank">讓與人無處分權 

            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讓與人無處分權即無權讓與為要件,包括以下情形: 

            1.無所有權。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附條件買賣的買受人等,對其占有的標的物即為無所有權。讓與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因法律行為自始不發(fā)生效力,即使得處分人自始無權處分。在二重買賣的情形,所有權人將其物的所有權占有改定或指示交付移轉于買受人中的一人后,再將該物現(xiàn)實交付其他買受人,以移轉所有權時,其讓與亦屬無權處分。 

            2.所有權受限制。如所有人的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后,其所有權即受限制,所有人無權處分所有人于此所為的處分行為,并無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但在共有情形,共有物的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假如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未經他共有人同意而為處分時,其處分權限亦有欠缺,在此情形,則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p>

            3.欠缺處分權限。指本有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動產的一般權限,但對特定物處分權而言。例如,行紀人受托出賣物品,可以自己名義處分委托物,但對委托物外的其他動產則無處分權。如行紀人誤將該他物一并處分,即欠缺處分權限?!?/p>

           ?。ㄋ模┦茏?a href="/wiki/term-1095.html" target="_blank">動產的占有 

            受讓動產的占有,為善意取得的基礎。此處所謂受讓,指依法律行為受讓而言。因為善意取得在于保護交易安全,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必須有交易行為,法律始有保護必要。所謂交易行為,指不同主體間因買賣、互易、出資、贈與、消費借貸、清償債務以及其他以權利的移轉或設定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對于當事人因先占、繼承、盜竊、搶奪、搶劫而取得財產的情形,因不存在轉讓人與受讓人間的交易,故無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余地。同樣,如果交易行為無行為能力、錯誤、欺詐、脅迫等原因而無效或被撤銷,因該交易行為自身失去受法律保護的能力,亦無善意取得的適用。既然強調轉讓人與受讓人間須存在交易行為,則受讓人與轉讓人自然不得為同一民事主體。因而,對于法人法人分支機構間,公司與其分公司間,同一法人分支機構間的財產流轉行為,都無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 

            受讓動產的占有,必須通過交付使動產占有發(fā)生移轉,而交付有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種情形。在現(xiàn)實交付、簡易交付與指示交付,因原占有人均已喪失占有,且占有的變動均可自外部識別,故并無問題。但以占有改定方式為交付時,在觀念上受讓人雖已取得間接占有,然讓與人仍繼續(xù)占有動產,此時,善意受讓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則有否定說、肯定說、折衷說、共同分擔損失說及類型說等不同見解。我們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在于因信賴讓與人的占有而保護善意受讓人,以確保交易安全。占有改定作為占有移轉的方式之一,雖然從外部表征上其公示作用甚微,但在解釋上卻無從將其排除。 

           ?。ㄎ澹?a href="/wiki/term-1348.html" target="_blank">受讓人須為善意 

            受讓人受讓動產時,必須是善意,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關于善意,理論上有“積極觀念”與“消極觀念”的區(qū)別。積極觀念主張受讓人必須具有將讓與人視為原權利人的認識,即根據(jù)讓與人的權利外相而相信其有實體權利的認識,方為善意。消極觀念則主張“不知”為無權處分人即構成善意,包括不能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比較積極觀念與消極觀念兩說,前者對于取得者的注意程度要求較高而失之苛刻,而后者則較為寬松。從善意取得系維護交易安全的旨趣出發(fā),消極觀念說更為可取,為多數(shù)國家所采。我們應追隨世界立法潮流,認為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p>

          善意取得的善意乃就受讓人而論,與讓與人是否善意無關,且在受讓時為善意即為已足。至于善意的認定,通常采取推定,主張受讓人非屬善意者,應負舉證責任。但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交易存在足以令人生疑的情況時,受讓人仍徑行受讓的,應推定其有重大過失,由受讓人舉證證明自己并無重大過失,否則,不生善意取得問題。這幾種情形被學者加以類型化為:第一,受讓人受讓物品的價格,與同類物品的當?shù)厥袌鰞r相較,過于低廉;第二,轉讓人是形跡可疑的人;第三,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關系密切,有惡意串通的可能;第四,其他受讓人的知識和經驗足以發(fā)覺轉讓人有可疑情況的情形。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ㄒ唬?a href="/wiki/term-1095.html" target="_blank">動產權利的取得 

            善意取得具備相應要件,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原存在于該動產上的一切負擔均歸于消滅。 

            關于善意取得性質上究為原始取得抑或繼受取得,學說甚有爭論。原始取得說認為,善意取得非繼受原權利之權利,而系由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故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說認為,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并非源于占有,而是依法律行為所生的效力,故應屬繼受取得。日本學者好美清光則認為,善意取得為原始取得繼受取得之爭,并無實益。因為由兩種學說導出的結果并無差異,即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動產上的舊有負擔消滅。自近代以來,原始取得說一直居于通說地位?!?/p>

            我們認為,善意取得是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而在原所有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進行反復較量的結果,即法律為交易安全之需,在財產動的安全與靜的安全發(fā)生沖突、碰撞的特殊情況下,對二者進行利益衡量和價值判斷,以犧牲原所有人的利益為代價,不得已而作出的慎重選擇,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與便捷,建立穩(wěn)固的市場經濟秩序。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其他物權乃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與當事人的意思無關,具有原始的、終局的性質,故為原始取得而非繼受取得?!?/p>

            (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關系 

            善意取得的要件一旦具備,除發(fā)生物權變動外,還在當事人間發(fā)生債的關系,以填補物權變動對有關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從而維系雙方當事人利益平衡?!?/p>

            1.原所有人受讓人間的債權關系 

            善意取得發(fā)生后,受讓人即取得動產權利,原所有人則因此而喪失權利。由于受讓人系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取得他人的動產所有權,其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構成不當?shù)美?/a>。同時,受讓人因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系阻卻違法,因此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此在有償取得時自不成問題,然在受讓人無償取得動產所有權時,受讓人對原所有人應否負不當?shù)美?/a>的返還義務?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先生認為,“依德國民法第816條第1項后段規(guī)定,善意受讓人如系無償取得者,應負返還義務,臺灣地區(qū)對此無規(guī)定,解釋上如為貫徹善意受讓制度之精神,則善意受讓人縱系無償取得,亦不應使負不當?shù)美?/a>之返還義務。然若顧及原權利人之利益,則在有償取得之情形,固不能使負返還義務,但在無償取得,如原處分人無資力時似應使負返還義務為宜,不過在民法上尚未能如此解釋,若有第 183條之情形,則又當別論。”梅仲協(xié)先生則認為,“無權之處分,系無償行為者,此時由該處分而獲利益之第三人,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雖該第三人與真正權利人間,無直接的財產損益變動之存在,而依公平之原則,不當?shù)美?/a>請求權之行使,應向該第三人為之。”我們認為,善意取得是立法政策對原所有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進行衡量的結果,法律并非漠視原所有人的利益,而是認交易安全更值得保護。倘受讓人無償從無權利人處受讓動產占有,由于其取得利益并未付出相應的對價,則為公平起見,應使其負返還義務。 

            2.原所有人讓與人間的債權關系 

            一般認為,原所有人受讓人善意取得其動產所有權而受損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救濟:其一,原所有人讓與人間具有合同關系(如租賃、寄托)時,可依債務不履行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其二,讓與人有償處分原所有人動產后,讓與人取得的對價為原所有人動產所有權消滅的對價,原所有人可依不當?shù)美?/a>規(guī)定向讓與人請求返還所受利益。其三,讓與人無處分權而處分他人財產,是對他人財產權的一種侵害,構成侵權行為,原所有人可依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請求損害賠償。以上三種途徑,原所有人既可單獨適用,也可并用,以達救濟目的為宜。 

          四、盜贓遺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別規(guī)定

           ?。ㄒ唬└攀觥?/h3>

            近現(xiàn)代各國進行善意取得立法時,首先區(qū)分占有委托物與占有脫離物,并賦予二者不同的法律效果。占有脫離物,指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如盜贓、遺失物等。各國民法之所以對占有脫離物與占有委托物區(qū)別對待,其理由主要在于:動產脫離其真正所有人,而由讓與人占有,這非但不是出于真正所有人的意思,而且也是真正所有人所不愿看到的?;?a href="/wiki/term-692.html" target="_blank">物權的追及效力,原則上應使受讓人不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但是,所有人依其意思使讓與人占有其物時,因所有人自己創(chuàng)造了一個可使第三人信賴的狀態(tài),對交易安全產生危險,故理應承擔其動產被他人無權處分的不利益。 

            《德國民法典》第935條第1項規(guī)定:“從所有權人處盜竊的物、由所有權遺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丟失的物,不發(fā)生根據(jù)第932條至第934條的規(guī)定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僅為間接占有人的,物為占有人所丟失時,亦同。”可見,德國民法原則上不承認受讓人可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的所有權。與德國民法不同,日本、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則規(guī)定,所有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回復被盜或遺失之物,在法定期間內不回復其物的,受讓人即確定地取得其所有權。同時,為保護信賴公共市場的善意買受人的利益,法律還對拍賣、公共市場等場所善意取得的盜贓、遺失物等設有有償回復的例外規(guī)定,并對金錢及無記名證券作出不得回復的規(guī)定。這一切,皆值得我國物權立法予以借鑒?!?/p>

           ?。ǘ┍I贓遺失物的無償回復 

            日本、瑞士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對盜贓、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的無償回復均有規(guī)定,僅回復期間有所不同?!度毡?a href="/wiki/term-5010.html" target="_blank">民法典》第193條規(guī)定,占有物系盜贓或遺失物時,受害人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間,可以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其物?!度鹗?a href="/wiki/term-5010.html" target="_blank">民法典》第934條第1項:“因動產被竊、丟失或因其他違反本意而喪失占有的,得在喪失的5年內向取得人請求返還。”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關于盜贓、遺失物等善意取得的規(guī)定,主要參酌瑞士及日本立法例,該法第949條規(guī)定:“占有物如系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可見,日本、瑞士及我國臺灣民法關于盜贓、遺失物等占有脫離物的善意取得,系采“例外規(guī)定主義”,規(guī)定所有人可在一定期間內回復其物,逾此期間,占有人即確定地取得盜贓、遺失物等的所有權?!?/p>

            根據(jù)各國民法關于占有脫離物的特別規(guī)定,請求回復之人,包括被害人遺失人等,不限于物的所有人。被請求之人須為盜贓或遺失物的現(xiàn)在占有人。被害人遺失人為回復其物的請求時,須以該物存在為要件,該物若已滅失,則不得請求回復。 

            被害人遺失人請求回復其物的期間,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算。此期間屬除斥期間,期間經過,其回復請求權即歸于消滅。在回復期間內,盜贓或遺失物的所有權屬于善意受讓人被害人遺失人的回復請求權,在于復活被盜或遺失前的權利關系,具有形成權的性質。善意受讓人取得的所有權,因此項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而歸于消滅,負返還之義務。被害人遺失人依法請求回復其物,不必償還善意受讓人所支付的價金,屬無償回復,善意受讓人因此而受有損害,須依契約關系向讓與人尋求救濟?!?/p>

           ?。ㄈ┍I贓遺失物的有償回復 

            日本、瑞士等國,在規(guī)定占有脫離物的無償回復制度外,鑒于拍賣、公共市場及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的商人處購買的特殊性,又規(guī)定了盜贓或遺失物的有償回復。《日本民法典》第194條規(guī)定:“盜贓及遺失物,如系占有人由拍賣處、公共市場或出賣同種類物的商人處善意買受者時,受害人遺失人除非向占有人清償其支付的代價,不得返還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34條第2項,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950條作有類似規(guī)定。上述關于盜贓或遺失物有償回復的規(guī)定,旨在加強保護信賴公開市場的善意買受人,以維護交易活動?!?/p>

            根據(jù)各國法的規(guī)定及民法理論,盜贓或遺失物的有償回復,其適用范圍僅限于以下三種情形:1.由拍賣而買得者,包括強制拍賣和任意拍賣;2.由公開交易場所買得者,包括百貨公司、超級市場

          善意取得相關詞條

          2004-2025年,1W專業(yè)律師在線咨詢

          解決了105W+個問題

          今日咨詢:39條,律師解答:37

          相關問答

          • A

            這種情況建議您積極交起訴書,您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失,但是非常復雜,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的合同糾紛律師介入。

          • A

            這種情況建議您積極立案,您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失,但是非常復雜,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的合同律師介入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

          • A

            依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這種情況建議您立案解決,需要提供案件證據(jù)證明,對方善意取得了沒法拿回來了,房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的打合同官司的律師介入。

          • A

            這種情況建議您積極訴訟,您需要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失,但是非常復雜,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律師介入。

          • A

            該情況可以訴訟主張賠償,建議您委托專業(yè)的打合同官司的律師介入為您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律知識

          一鍵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