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之訴 2015-10-23 10:51:28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給付之訴以請求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為標準,分為現(xiàn)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兩個方面。
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一方享有權利,而另一方應承擔某種義務。
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權利和義務之爭,即對于如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存有爭議,因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
3.法院對案件經(jīng)過審理后,要在確認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判另義務人履行義務。
給付之訴,按照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
按照請求給付的時間不同,可以分為現(xiàn)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F(xiàn)在給付之訴,就是在給付判決生效后,義務人即應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將來給付之訴,是指在給付判決生效后,在履行期到來時,義務人才向權利人履行一定的義務。
按照請求給付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特定物給付之訴,種類物給付之訴和特定行為給付之訴。所謂特定物給付之訴,就是請求對方交付某個不能代替的特定的物品。所謂種類物給付之訴,就是要求對方交付具有共同物理性能和經(jīng)濟意義的、可以互相代替的、能夠用度量衡計算的實物。所謂特定行為給付之訴,就是要求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要求對方提供一定的勞務等等。
傳統(tǒng)理論認為,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于:
1、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zhí)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只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xiàn),而在確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xiàn);
2、確認之訴中的確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1、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且法院對確認之訴所作出的裁判,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給付之訴,具有一定的預決效力。
2、確認之訴可能轉變?yōu)榻o付之訴。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的前提就是該法律文書要有給付內容,且執(zhí)行標的和被執(zhí)行人明確。所謂給付內容,就是指法律文書中確定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為。
也就是說,確認判決(包括積極和消極)按現(xiàn)行法律是不能直接被執(zhí)行(或無需執(zhí)行)的,要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轉化成給付判決才行。此外,原告提起給付之訴,如果勝訴,其判決是給付判決,具有執(zhí)行力;如果敗訴,則其判決在某種意義上實際上是確認判決,因為原告請求給付的前提是其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也就是否定了某種相對應的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是消極的確認判決。換句話說,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某某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給付某某之訴”的相反形態(tài)。
裁判要旨
當事人基于合同提起給付之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然會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其他當事人基于同一份合同另案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屬于重復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2008年4月13日,被告卞萬偉經(jīng)原告王沖、劉興友、袁山及第三人卞萬全、魏超、蔣加紅等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向被告江蘇省宿遷市民豐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民豐銀行)借款20萬元,約定借款到期日為2011年2月20日。后被告卞萬偉未按約定期限還款,民豐銀行將卞萬偉及王沖等6名保證人列為被告,要求主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同時王沖等6名保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該案被法院受理后,王沖、劉興友、袁山認為,卞萬偉在申請貸款時偽造個人虛假資信報告,民豐銀行審核時亦進行虛假調查確認,誘騙保證人為借款提供擔保,三人以卞萬偉及民豐銀行為被告,向法院另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涉案保證合同無效。
裁判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民豐銀行因借款合同糾紛已將本案原告王沖、劉興友、袁山,被告卞萬偉及第三人卞萬全、魏超、蔣加紅訴至該院洋河法庭,該院亦于2011年7月5日依法作出(2011)宿城洋商初字第0013號民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中,法院已對本案三原告訴請確認無效的保證合同的效力作出了認定。三原告如對該判決書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故對三原告重復提出的訴求不再理涉。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王沖、劉興友、袁山的起訴。
王沖不服,提起上訴。
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2011)宿城洋商初字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以下簡稱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民豐銀行要求王沖、劉興友、袁山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必然會對保證合同的效力予以審查(并且已經(jīng)對此予以審查),王沖亦在該案中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F(xiàn)王沖、劉興友、袁山另行起訴要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屬于重復起訴,不僅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訴訟資源,亦會損害法院裁判民事糾紛的權威性,應裁定駁回起訴。2011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當事人享有訴權,但訴權的行使并非不受節(jié)制,因為其不僅關系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國家訴訟資源的合理使用。當事人就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向法院重復起訴,不僅會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會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亦不利于法律關系和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故當事人對于已經(jīng)提起或正在訴訟中的糾紛,不得再基于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重復起訴。
判斷是否屬于重復起訴,應結合四個因素進行考量:一是當事人具有實質上的一致性。當事人的一致性并不限于在前后兩個訴訟中同處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也非僅限于提起訴訟的原告所列的當事人,而應是在司法判斷基礎上,確定案件當事人是否實質一致。此處的判斷標準應為,前后兩個訴訟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均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二是爭議的事實具有一致性。前后兩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應是同一法律事實。三是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關系具有一致性?;谀骋惶囟ㄊ聦嵟c法律關系的訴訟應在一個訴訟過程中一次性永久地解決,從而節(jié)約訴訟資源和當事人成本。四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有一致性或牽連性。前后兩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是相同的或具有牽連性。
通過以上因素的考量,本案應屬重復起訴。理由為:1.原告王沖、劉興友、袁山等三人與被告民豐銀行、卞萬偉,第三人卞萬全、魏超、蔣加紅等均系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的當事人,前后兩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一致性,僅僅是原、被告地位發(fā)生變化。2.王沖及劉興友、袁山據(jù)以起訴的基礎事實與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的基礎事實具有同一性,即王沖、劉興友、袁山作出的是同一保證行為。3.王沖、劉興友、袁山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所基于的法律關系與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為同一法律關系,即基于同一保證行為而產生的保證合同關系。4.王沖、劉興友、袁山在本案中訴請確認涉案保證合同無效,與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民豐銀行的訴訟請求具有高度牽連性。在該案中,民豐銀行要求王沖、劉興友、袁山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院必然會對保證合同的效力予以審查(并且已經(jīng)對此予以審查),王沖亦在該案中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提出異議,故相對于第0013號保證合同糾紛案,王沖、劉興友、袁山提出的保證合同效力問題已被該案吸收,即不具有獨立性。
綜上分析,在涉案保證合同已經(jīng)被提起給付之訴的情況下,王沖、劉興友、袁山等三原告另行提起確認之訴,要求確認保證合同無效,屬于重復起訴,不僅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浪費訴訟資源,亦會損害法院裁判民事糾紛的權威性,故應裁定駁回起訴。
給付之訴 2015-10-23 10:51:28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之訴。給付之訴以請求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為標準,分為現(xiàn)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兩個方面。
給付不能 2015-08-27 10:36:19
給付不能,是指在債務關系范圍之內應予完成的給付最終沒有能夠得到完成。給付不能包括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全部不能與部分不能,永久不能與一時不能。給付不能使債的目的客觀上無法實現(xiàn),因而導致債務消滅或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債權人無法請求繼續(xù)履行。
不法原因給付 2015-05-25 14:35:54
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行法規(guī)或公序良俗原則而為的給付。
變更之訴 2015-04-27 18:02:33
變更之訴:指當事人要求改變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
確認之訴 2015-04-24 18:03:45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系,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系。確認之訴的特點在于原告僅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認特定的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關系履行給付義務。
給付拒絕 2015-04-23 11:41:17
給付拒絕,來源于德國法對給付障礙體系之各給付障礙形態(tài)劃分。然而,對于給付拒絕能否作為一種獨立的給付障礙形態(tài),理論上始終存在爭議。在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構成了給付障礙體系之給付拒絕制度。
給付遲延 2015-04-23 11:40:38
給付遲延是債務不履行的一種形式,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加害給付 2015-04-14 16:28:34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它是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重要原因。
給付義務 2015-02-06 09:11:12
給付義務包括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又簡稱為主義務,指的是債所固有、必備,并用也決定債的類型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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