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持有人 2023-07-10 13:55:25
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一般是指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它具有以下的特點:
2、形式上,駁回起訴是采用書面裁定;
3、適用對象上,駁回起訴是針對立案受理之后發(fā)現起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案件;
4、救濟方式上,駁問起訴采用上訴途徑;
5、效力上,駁回起訴不能阻止當事人的再次起訴。
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fā)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
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fā)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zhèn)企業(yè)(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繳納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fā)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應當仲裁主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除外。
7、應先行勞動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fā)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6個月內又起訴離婚案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一事不再理。
對判決、裁定以及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裁判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后,認為原告的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裁定駁回其程序上請求的裁判行為。駁回起訴是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的處理。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案件受理后,對原告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訴的處理。
在人民法院審判實踐中這兩者不易區(qū)分,其主要區(qū)別有:
駁回起訴只是當事人程序意義上訴的否定,并不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如果當事人的起訴因缺乏某一要件而被裁定駁回起訴后,還可以以同一事實對相同的人再行起訴,即可以用同一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訴的否定,是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否定,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對相同的人再行起訴。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適用于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案件。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出現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后發(fā)現不符合受理案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理條件是《民訴法》第108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此條件都是形式要件,而非實質要件。比如原告與本案沒有法律利益,屬原告不合格,則不合格原告的起訴是沒有訴權的起訴。人民法院受理了這類起訴,就應裁定駁回不合格原告的起訴。對因起訴的條件有欠缺被駁回起訴的,在其具備條件后,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限內重新起訴。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受理了《民訴法》第111條所列情形的起訴,對于已經立案的案件,可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符合受理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作出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適用于下列情形:
1、因證據不足,主要事實無法查清的案件的案件,根據我國民訴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案件因證據不足,主要事實無法查清,當訴訟終結時,原告就要承擔敗訴風險。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采用裁定駁回起訴的做法,這樣做,無疑是剝奪了原告的起訴權,案件證據不具,主要事實不清,是缺乏事實根據,是原告缺少勝訴證據,并不影響起訴條件,因而不能用駁回起訴,而應適用駁回訴訟請求。
2、因訴訟請求不合法、不合理。比如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因賭博所生債務,因其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是非法利益,而不是合法利益,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3、原告因其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在民事審判中,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而起訴的其訴權仍然存在,但將喪失勝訴權。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案件,人民法院仍應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4、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理認定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即被告不是正當被告。給正當被告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所指控的事實不是被告所為;二是原告與被告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后果是撤消立案,停止訴訟程序,駁回起訴并非必須否定當事人的案件權利,只是因為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條件,因此,如果當事人再次提起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消原則,駁回起訴,引起程序和實體雙重法律后果。從程序上看,根據兩審終審的原則,這種駁回起訴的裁定,引起訴訟程序的終結,當事人不得上訴;從實體上看,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也不得再行起訴,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是終結訴訟程序。即法院通過審理后,對當事人的實體請求不予支持,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當事人對于第一審程序中駁回起訴的裁定或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都可以上訴,但對第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均不得上訴。
駁回起訴是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因而用裁定的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因而用判決的方式。
【案情簡介】
原告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乙酒樓服務中心建設工程糾紛一案。
原告甲公司訴稱,2004年6月,我公司與被告簽訂裝修合同,由我公司承包***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款為140000元,隨工程進度每10天支付工程款的25%,工程完工全部付清。我公司隨即進場施工,但被告沒有按期支付第三批工程款,造成后面的工程停工。此后,被告未經我公司同意,擅自讓其他施工隊伍進場施工,我公司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或拆除遺留現場的施工設備,均遭拒絕。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由被告返還扣留的設備并給付設備租金,賠償經濟損失72824元,并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被告乙酒樓服務中心辯稱,我單位并沒有在裝修合同發(fā)包方處蓋章,且簽約人張某某并不是我單位人員,我們從沒有授權張某某簽約資格,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請求。
張某某也表示其簽約行為不代表乙酒樓服務中心。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乙酒樓服務中心未在裝修合同發(fā)包方處加蓋印章,并否認張某某的簽約行為代表乙酒樓服務中心,張某某亦否認其簽約行為代表乙酒樓服務中心,故現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起訴乙酒樓服務中心系民事訴訟主體錯誤,對其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票據持有人 2023-07-10 13:55:25
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一般是指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判處死緩 2023-07-10 13:50:04
判處死緩,是指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惡劣,社會危害性很大,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該判處死緩,法院依據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
停止支付 2023-07-10 13:45:42
停止支付,是指債務人以其行為向債權人或人民法院作出的不能支付一般金錢債務的意思表示。
駁回起訴裁定 2023-07-10 13:44:45
駁回起訴裁定,是指民事案件中,憑現有證據不能支持當事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故法院最終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票據滅失 2023-07-10 13:41:53
票據滅失,是指票據因被銷毀等事由而喪失原有功能。
延期開庭審理 2023-07-10 13:40:43
延期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需要提供新證據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xù)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一審裁定 2023-07-10 13:39:06
一審裁定,是指法院針對程序性的事項所作出的文書,如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
民事起訴 2023-07-10 13:38:41
民事起訴,是指當事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受到侵犯后,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法律行為。
起訴條件 2023-07-10 13:38:20
起訴條件,是指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特別程序 2023-07-10 13:32:43
民事特別程序,是指相對于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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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安機關作出書面答復即可
起訴時被告必須明確,你無法確定,法院程序也有走不下,駁回起訴是對的。
可以上訴,建議盡快委托律師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狀、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口頭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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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第十二條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制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