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官司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5-06 1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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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媒介官司又稱“新聞官司”,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由新聞引起的訴訟。但是就至今為止的案例以及新聞事業(yè)本身的特點,“媒介官司”指向的是新聞侵權訴訟。從廣義上說,新聞侵權訴訟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從業(yè)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違反新聞法規(guī)和其他社會法律,在新聞采訪、寫作、出版和傳播過程中侵犯公民和社會組織的人格權和其...
一、媒介官司的產(chǎn)生背景
其一,社會主義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是其基本前提。一方面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更新了人們的觀念,人們認識到了自己的社會價值,就自然而然地學會運用各種理論、法律、政策來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財產(chǎn)利益。另一方面,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使得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增多,利益交叉,從而發(fā)生糾紛的機會就相應增加。
其二,法制環(huán)境的改變,全民意識的增強。各種法律法規(guī)的相繼頒布使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有了法律的依據(jù),因而公民對新聞報道不再是無條件的被動接受,而開始嘗試著以法律的眼光審視。在人格尊嚴和名譽權受到有意無意侵犯時,能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新聞訴訟的出現(xiàn)和增多,可以說是民主法治化進程中m現(xiàn)的必然的、正常的現(xiàn)象。
其三,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和不對稱。法律法規(guī)的缺失表現(xiàn)在,由于沒有專門的新聞法,新聞界在應訴時,只能援引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而籠統(tǒng)的條文給判決的自由裁定留了很大空間,易被一些批評者鉆了空子,從而使得正常的輿論監(jiān)督陷于困境。法律法規(guī)的不對稱表現(xiàn)在,目前,“媒介官司”主要涉及到民事權利。一般情況下,是將媒介官司放到民法這個范疇來解決,而且是將新聞單位的主體資格作為自然人來處理。而對于媒介行使自己的權利、媒介的權利特征、媒介的特殊要求和豁免的問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基本沒有規(guī)定。這就需要法律給媒介賦予地位和硬度空間。
其四,“傳媒公民”的媒介素養(yǎng)缺失。“傳媒公民”是指所有從事傳播新聞和信息的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綜觀“媒介官司”起因,“傳媒公民”自身素質(zhì)低下難辭其咎。過去,媒介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有很多媒介包括“傳媒公民”把自己視為某種行政級別、行政力量的化身,他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往往忽視了對方的合法權益。
二、新聞的虛假性與媒介官司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這是我們每一位從事新聞工作者必須遵循的一個根本原則。然而,縱觀近些年來,我國出現(xiàn)的眾多新聞官司,大多都因虛假的新聞報道所引發(fā)。當然,新聞的虛假性的產(chǎn)生也分兩種情況:一是主觀上的故意,是作者為了獲得某種利益或達到某種目的,蓄意制造虛假新聞。例如:眾所周知的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上?!睹裰髋c法制》的《二十年“瘋女”之謎》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主觀故意的誹謗案。此文不僅有明顯的虛假性,而且又有損害他人人格“事實”。最終該文作者被判刑。諸如此類主觀上故意的制造虛假新聞的新聞官司不是本文所談內(nèi)容。本文所要講的是第二種情況,即由于作者主觀上的過失而出現(xiàn)虛假新聞。而這種主觀上的過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所為。犯這類錯誤的人,目前在我們新聞隊伍中大多是一些較年輕的記者。他們渴望事業(yè)上有所成就,在采訪中也能深入到第一線。他們也懂得新聞真實的原則。然而,在具體的寫稿中,卻常常采用“合理想象”手段來“潤色”文章,結果造成新聞的部分虛假,以致產(chǎn)生“鼠屎害湯”的不良后果?,F(xiàn)列出如下幾種,引以為戒。
(一)添枝加葉,無可舉證。我們有些記者,本來已經(jīng)通過細致深入的采訪,掌握了大量真實生動的素材,原本可以寫出一篇有分量的稿子。但在寫稿中卻往往為了使人物“出彩”,竟在一些細節(jié)的描寫上添枝加葉地創(chuàng)作出了一些無可舉證的事實。結果卻引起新聞官司。例如:陜西省某縣一對農(nóng)村青年不滿包辦婚姻,最終以死抗爭。某作者得知后走訪了許多當事人寫出一篇通訊《這杯苦酒誰釀成?》,稿件見報后在當?shù)匾饛娏业姆错憽S绕涫莾汕嗄暝谂R死前的一段段悲壯的對白更是催人淚下。后來有人提出疑問:作者怎么知道兩人在無人的深山里臨死前的對話?以致文章的整個真實性都受到了質(zhì)疑,并引起了新聞官司。
(二)道聽途說,不加證實。這里的道聽途說,指的不是一般路人的隨意“侃言”,而是有關人員的“誤言”。在采訪中記者常遇到被采訪對象因記不住或自信無誤的消息源,面對這種情況,記者必須要加以證實,有憑有據(jù)。否則必定造成新聞失實。例如:前不久,陜西某報一位記者寫了一篇反響不錯的通訊,但在文中最后卻誤將縣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誤寫成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以致當事人家屬連連告狀。事后這位記者叫苦不迭并道出原委:原來他本想去派出所看看批捕書,但一刑警通過電話告訴他“沒有問題”。故未眼見為實,草率下筆。
(三)合理想象,虛構細節(jié)。這種情況一般說來是由于作者缺少深入采訪且又想使文章“豐滿”,故采用合理想象來虛構細節(jié)所致。有這樣一個實例:1985年某報記者在省婦聯(lián)采訪時了解到幾位女監(jiān)犯人在改造過程中表現(xiàn)積極,于是通過婦聯(lián)干部介紹情況,他采選了幾位“女犯”,寫一篇報告文學《來自女監(jiān)的報告》。全文中他始終以“她們”出現(xiàn)。并將其中一位姓張的“女犯”描寫的如何端莊漂亮,在一些細節(jié)的刻劃上也體現(xiàn)出了女性美。作者認為既然是女監(jiān)肯定關的都是女犯。稿子見報后,有關部門嘩然。原來那個姓張的“女犯”是個男性。作者根本沒弄清,當時女監(jiān)也關有男犯。為此引起了新聞糾紛。
三、新聞的真實性與媒介官司
新聞的虛假性必然引發(fā)新聞官司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是說只要報道真實,只要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就可以避免新聞官司?回答是否定的。這是因為構成新聞官司的原因并非僅僅虛假性一種。真實的新聞報道同樣可以引發(fā)新聞官司。我們知道做什么事都要遵法循章,新聞報道也不例外。這就是說,完全真實的新聞報道只要違法違規(guī),同樣引發(fā)新聞官司。
那么哪些真實性的新聞報道容易引發(fā)新聞官司呢?筆者列出以下幾種:
(一)報道他人隱私的。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顯然,我國法律對公民的肖像權,隱私權等民主權利是依法保護的。目前我們有些年輕的新聞工作者為了能使自己的文章產(chǎn)生“轟動效應”,總熱衷于“挖掘”一些名人的隱私。盡管文中所寫的隱私事實是真實的,但卻是法律不允許公開報道的,這方面教訓是很多的,在此就不舉例說明了。
?。ǘ┪唇?jīng)本人同意發(fā)表的。眼下我們一些新聞工作者似乎摸出了一個“竅門”。披露性的稿件最好遵章守矩,征求被報道對象意見。對表揚類稿件就省去了這道“工序”。他們認為褒揚被報道對象怎么可能找自己的“麻煩”呢?正是這種僥幸心理作祟,形成了目前此類新聞官司有增無減的趨勢。僅舉一例:首都一家報社報道了一位身居要職的領導干部帶頭獻血的新聞,按說這屬表揚之列,毫無貶損之意。但當記者未經(jīng)本人同意擅自將這位領導照片刊出后,立即遭到了這位領導干部的不滿,以致引起新聞官司。
?。ㄈ┎话?a href="/wiki/term-5237.html" class="taglink">司法程序報道。一般來說,對于庭審未決的案件不要搶先報道。但在新聞實踐中,我們一些新聞工作者常常強調(diào)新聞的時效性而搶先對一審案件進行報道。我國法律規(guī)定審理案件的制度是兩審終審制。倘若對一些特殊性案子的一審進行報道,那么就必須進行連續(xù)性報道。即對二審判決必須作及時報道。道理很簡單:倘若一、二審結果不一致,這就存在當事人恢復名譽的問題。明明國家機關依法糾正了,新聞機構卻拒絕更正報道,致使當事人名譽受損,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ㄋ模┥婕?a href="/wiki/term-3362.html" class="taglink">國家機密和商業(yè)秘密。國家機密不能報道這是一個常識問題。但一些新聞工作者并未真正弄懂什么是國家機密,而且常常犯這種常識性錯誤。單從法制類報紙來看,披露公安機關的偵破手段,暴露“線人”的姓名,以及較細地描寫公安破案的高科技術的新聞工作者不在少數(shù)。我認為“國家形象”也是應屬國家機密內(nèi)涵中的一個外延。目前西方一些國家借“人權”為名,大肆攻擊我國。而我們一些報紙卻把國內(nèi)一些地方獄管工作中的失誤進行細致報道。2000年5月,某省一家法制報在刊登一條通訊《逃亡酸甜苦辣》中描寫道:監(jiān)獄長令犯人“品嘗”“小籠包子”(用拳頭打胸口),吃“麻辣面”(打耳光)造成惡劣影響,很容易給國際敵對勢力以口實。
商業(yè)秘密引起新聞官司近年來也屢見不鮮。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大多是一些新聞工作者想以“唯我先知”、“獨家新聞”贏得讀者。要知道這類新聞官司在經(jīng)濟上的標的數(shù)是巨大的。必須引起新聞工作者的足夠重視。
?。ㄎ澹┳诮虇栴}。宗教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容易引起新聞官司的問題,更是一個容易導致民族間矛盾,造成社會不安定的政治問題。同時它也是檢驗我們新聞媒介和新聞工作者的政策水平問題。從實踐中看,編輯犯此錯誤的要多于記者。尤其是涉及譯文的編輯更要倍加注意。請看一例:去年首都一家報紙,刊出了一篇譯文《人性是真實的——美國數(shù)百名神父也染艾滋病》文中強調(diào)::“美國天主教神父死于艾滋病的比率是正常人的四倍”。這顯然是把宗教信仰說成了是一種不良的心理現(xiàn)象。此文刊出,立即引起宗教界人士強烈的反感和不滿?!—?/p>
?。╆P于未成年人的報道。關于這一點,刑事訴訟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均有規(guī)定。其內(nèi)容是:“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這就要求新聞媒介和新聞工作者必須在未成年犯罪的新聞報道中嚴守各項有關規(guī)定。具體講在新聞報道中不得披露犯罪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一些涉及該未成年人的鏡頭、照片必須作遮擋眼睛、頭部等技術處理,決不能為了追逐某種效果而忘記了有關保護未成年人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自己惹來官司,給未成年人和其家庭帶來痛苦和不幸。這類新聞官司比例是比較高的,應該特別加以重視。
四、新聞工作者的主觀過錯與媒介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我們知道在法律上主觀過錯分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過失又分應當預見,但卻因為“疏忽大意”和“輕信能夠避免”結果造成某種損害的后果兩種。盡管這兩種過失性過錯在法律上有量刑上的減輕,但仍屬違法乃至犯罪。我們決不能借“動機和效果”一說來為我們新聞侵權免責。相反更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學習,充分認識到這是我們新聞工作者在新聞實踐中最易引發(fā)新聞官司的一種。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和防范。
?。ㄒ唬┥米鞑辉撟鞯慕Y論。犯這類錯誤的新聞工作者常常是在客觀報道新聞事件的同時,憑著主觀想象下一些并不準確的結論。結果前功盡棄,導致新聞官司。有這樣一實例:某女青年將剛買的一錄音機夾在車后,騎至小巷被一男青年趁其不備搶奪而逃。歹徒后被群眾扭送公安機關。某報記者得知采訪后寫出一稿。結尾最后寫道:等待搶劫犯的是五年的牢獄生活。稿件見報后立即引來當事人家屬強烈不滿,并狀告這位記者。事后這位記者連連叫悔,悔不該沒弄懂法律就大膽定論。這位記者的錯誤就在于他根本沒弄清搶劫罪和搶奪罪是兩個罪名,女青年并沒遭到人身客體人侵害,怎么能說是被搶劫呢?再說兩罪的量刑也不一樣。記者膽大當“法官”是新聞工作的一大忌諱,也是引起新聞官司中較常見的一種。
?。ǘ┩葡脒^于自信。北京某出版社侵犯歌手崔健肖像權一案,就是典型一例。該出版社編輯趙某經(jīng)崔健同意編寫《崔健之歌》一書。崔與趙某提供了一些照片作為插圖。但后來這些照片卻被用在崔健的另一本書中。后崔健為此狀告該出版社。出版社很覺冤枉,他們認為不管哪本書都是介紹宣傳崔健的音樂活動的,且照片又是由崔健本人提供的,怎么算侵權呢?這種過于自信的推想當然是錯誤的,因為這次照片的使用已超出了與崔健原來約定的范圍,是兩碼事當然侵權。
?。ㄈ┪膱D張冠李戴。這種錯誤常犯在我們一些粗心大意的新聞工作者身上。有的是記者把完成的稿件和照片交給編輯后忘加圖片說明,結果編輯張冠李戴,有的是組版編輯在微機上將照片調(diào)錯,校對時又未發(fā)現(xiàn)。陜西某報社在刊發(fā)一幅新聞照片《走私犯在洞中進行罪惡交易》并加文字說明。結果張冠李戴的將在洞中現(xiàn)場調(diào)查的兩名縣文化局干部說成是“走私販”。為此兩人以侵害肖像權和名譽權狀告了該社。
(四)插圖憑空想象。文字配插圖是報紙文圖并茂的一種常見手法。盡管這些年使用的較少,但引發(fā)新聞官司的事件也時有發(fā)生。而大部分糾紛和侵權都出在對具體人的繪畫上。尤其對一些判刑的犯罪分子甚至采取丑化的形式。殊不知,犯罪分子同樣有肖像權和名譽權。前幾年陜西某家報紙在一樁涉及民事案件的報道中,美編用插圖的形式將被告畫出。見報后被告極為憤慨,稱將自己“丑化”。后以侵害名譽權和肖像權狀告該社。該社最后敗訴。
?。ㄎ澹╇S意使用貶損詞。我們有些新聞工作者在陳述新聞真實事實的基礎上,往往喜歡加雜個人的感情和觀點。而且極不慎重地使用貶損詞。這種“畫蛇添足”式的舉動卻使自己陷入被動,以致引來新聞官司,95年上海一家大報在刊登一篇反映殘疾人機動三輪車嚴重擾亂交通秩序的文章中,將此現(xiàn)象稱為大都市的“毒瘤”。結果引發(fā)了上百名殘疾人的強烈不滿,引起社會不穩(wěn)定。譬如有人把執(zhí)法人員的罰款稱為“強盜行徑”,把“走后門”說成是“鉆狗洞”等等。這種侮辱他人人格的詞語,勢必要承擔侵害名譽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