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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Q訴訟大戰(zhàn)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05-25 16:19:12 閱讀數:847
          導讀:3Q訴訟大戰(zhàn)是指2010年中國兩間大型軟件公司奇虎公司和騰訊公司之間互相指責對方不正當競爭乃至上訴法院事件。

          一、3Q訴訟大戰(zhàn)事件概述

            360騰訊互訴案是指2010年中國兩間大型軟件公司奇虎公司和騰訊公司之間互相指責對方不正當競爭乃至上訴法院事件。

            2010年9月,奇虎針對騰訊QQ先后發(fā)布了360隱私保護器和360扣扣保鏢,并稱其可以保護QQ用戶的隱私和網絡安全。11月3日,騰訊宣布在裝有360軟件的電腦上將不能運行QQ軟件。事件同時牽涉到其他奇虎軟件與同類軟件的紛爭,如360安全瀏覽器與傲游瀏覽器和搜狗瀏覽器之間、360安全衛(wèi)士和360殺毒與多家殺毒軟件之間的紛爭。為此,金山、傲游、可牛、百度等軟件公司11月5日聯合召開發(fā)布會,抵制奇虎360并宣布將不兼容360系列軟件。之后政府介入此次爭斗事件,責令騰訊停止不兼容行為、奇虎召回360扣扣保鏢。11月21日騰訊與奇虎兩家公司分別在各自官方網站上發(fā)表了對網民的致歉信,也正式結束了此次糾紛事件。(詳見主題:奇虎360與騰訊紛爭)

            2011年9月,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勝訴,及此后的2012年4月18日,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該案件也將成為3Q大戰(zhàn)之后,首次對該事件的法律審判,也是廣東省首例反壟斷糾紛案。對整個業(yè)界來說,其示范意義非常,對國內互聯網行業(yè)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領域的推進也極具法律借鑒價值。由此騰訊與360雙方進入了互訴階段。

          二、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

          騰訊訴360隱私保護器不正當競爭

            2010年11月,朝陽法院正式受理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共簡稱“騰訊公司”)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際無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案。

            騰訊稱,今年9月27日,該公司發(fā)現www.#網站向用戶提供“360隱私保護器”軟件及其相關軟件(簡稱“360隱私保護器”),該“保護器”監(jiān)測了騰訊QQ聊天軟件的運行,并利用虛假宣傳手段,誤導和欺騙用戶,誣蔑原告和原告的產品“窺視”用戶的隱私,給原告產品和服務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同時,騰訊指責上述三公司通過官方博客、官方論壇、制作專題等方式,稱“QQ窺探用戶隱私已久”、“QQ侵犯用戶隱私”、“QQ承認窺探隱私”、“QQ正偷窺您的隱私”、“請慎重選擇QQ”,詆毀騰訊公司的產品和服務。

            要求上述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停止開發(fā)、傳播和發(fā)行“360隱私保護器”及相關軟件,停止虛假宣傳,停止詆毀騰訊公司及其產品、服務的行為;要求上述三公司連續(xù)三個月在www.#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搜狐網和網易等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在《法制日報》和《中國知識產權報》等報紙第一版顯著位置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道歉,消除影響;要求上述三公司連帶賠償騰訊400萬元,并承擔該案的訴訟費用。

            2011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判決北京奇虎、奇智軟件以及三際無限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

          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

            2012年4月13日,廣東省高級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騰訊公司起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的案件。騰訊公司宣布,騰訊不僅要求停止開發(fā)、傳播“360扣扣保鏢”及相關軟件,更要求360賠償經濟損失1.25億元人民幣,同時連續(xù)三個月在其網站(#,360.com)首頁顯著位置,在新浪等網站、《法制日報》等報紙顯著位置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為向騰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雙方觀點












          騰訊“360扣扣保鏢”自稱有給QQ體檢、幫QQ加速、清QQ垃圾等功能,“實質是打著保護用戶利益的旗號,污蔑、破壞和篡改騰訊QQ軟件的功能,同時通過虛假宣傳,鼓勵和誘導用戶刪除QQ軟件中的增值業(yè)務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戶廣告,同時將其產品和服務嵌入原告的QQ軟件界面,借機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產品”。
          360扣扣保鏢是個創(chuàng)新型工具軟件,不涉及QQ核心聊天功能,不會觸碰用戶的QQ賬號密碼和聊天記錄等;相反,扣扣保鏢會大幅度提高QQ賬號、密碼、聊天記錄的安全等級,扣扣保鏢所有的行為都是用戶主動點擊觸發(fā)的,提升用戶在使用該軟件時的體驗,扣扣保鏢充分尊重了用戶的選擇權。

          審判結果

            2013年4月25日消息,今日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在廣東高院開庭宣判,判決被告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原告騰訊公司要求賠償的1.25億人民幣經濟損失缺乏足夠依據。奇虎公司被判向騰訊賠償500萬元,并在其網站首頁上和其它媒體的顯著位置上刊登賠禮道歉。

            判決如下:

            1、奇虎公司被要求賠償500萬元;

            2、奇虎公司要連續(xù)15日在其網站首頁上和其它媒體的顯著位置上刊登賠禮道歉;

            3、駁回騰訊公司其它訴訟請求;

            4、666,800元的訴訟費用由騰訊公司負擔166,800元,奇虎公司承擔50萬元。 騰訊訴360案今日宣判:360被判賠500萬元并道歉

          三、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2012年4月18日,360在廣東省高院提起反壟斷訴訟,稱騰訊在3Q大戰(zhàn)期間濫用其即時通訊工具QQ的市場支配地位,強制用戶卸載已安裝的360軟件,索賠1.5億多元人民幣。

            奇虎360在起訴書中列舉了該案件的三個訴訟理由:

            1、騰訊公司在“3Q大戰(zhàn)”中擅自中止用戶服務,其利用壟斷地位“二選一”對奇虎360造成巨大損害;

            2、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剝奪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

            3、騰訊公司擁有中國最大的聊天軟件QQ, 其將QQ軟件管家與即時通訊軟件相捆綁,并且以升級QQ軟件管家的名義安裝QQ醫(yī)生,濫用了市場支配地位,損害了競爭,違反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

          庭審看點


























          看點一:騰訊“二選一”是不是限制交易行為?
          360公司騰訊公司在3Q大戰(zhàn)期間濫用QQ的市場支配地位,強制用戶卸載已安裝的360軟件,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禁止限制交易,同時該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明確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進行搭售。騰訊“二選一”是限制交易行為和嚴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騰訊被告實施的“不兼容”行為不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行為。第一,《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所禁止的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行為,以行為人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為基礎條件。但無法證明和認定被告的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被告的相關行為具有明顯的合理性。首先,QQ軟件對360產品采取不兼容措施是由于原告正在實施的軟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原告利用自身軟件產品破壞和篡改QQ軟件功能并惡意詆毀QQ,被告通過采取不兼容技術措施來阻止和排除原告產品對自身產品的破壞,是一種正當的自力救濟行為。
          據原告2010年11月13日對外發(fā)布其委托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鑒定的報告,寫明“扣扣保鏢”具備至少四大功能:屏蔽QQ加載功能;攔截QQ升級功能;替換騰訊瀏覽器為360瀏覽器;備份QQ。其次,被告在原告召回侵權產品后立即恢復了對原告產品的兼容。
          看點二:騰訊有沒有無正當理由搭售行為?
          360公司騰訊行為導致360公司大量的用戶流失,360公司提出索賠1.5億元的金額。同時,360公司認為騰訊公司大量模仿互聯網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再通過《反壟斷法》明確禁止的搭售行為,對整個行業(yè)形成了巨大的傷害
          騰訊被告不存在《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禁止的無正當理由搭售行為。首先,被告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其次,被告為用戶提供了QQ軟件管理的卸載功能, 這說明被告向用戶提供QQ軟件服務不是以用戶必須使用QQ軟件管理為先決條件的。另外,QQ軟件管理與QQ醫(yī)生升級為QQ電腦管家的行為也不構成搭售。被告作為軟件服務商對用戶電腦中已安裝的軟件進行功能升級,符合行業(yè)慣例,被告的產品升級公告及必須經過用戶選擇才可升級的行為,說明被告給予了用戶選擇權。

          宣判結果

            2013年3月28日上午消息,奇虎360訴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奇虎360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用790680元由360方面承擔。

          法院觀點

            廣東省高院判定,即時通訊與微博、社交網絡等構成強競爭和替代關系,而且是全球性市場,充分競爭,360對市場的定義過于狹窄。騰訊并未處絕對主導地位,而且也未加以濫用,因而不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況。不支持原告360的全部訴訟請求。360主張騰訊在中國的即時通訊市場有支配地位,但廣東省高法院認為,即便在這一市場,雖然騰訊的市場份額超過50%,但也不能認定在這個市場有支配地位。

            2013年11月26日上午消息,奇虎360上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于今日上午九點在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公開審理。庭審過程中,360方面請求最高法院撤銷廣東高院此前的判決,要求判令騰訊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360經濟損失1.5億元。

          360方訴訟理由

            360律師主張根據《反壟斷法》第19條規(guī)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如果達到了二分之一可以推動經營確定市場地位。360稱一審認定顯示,包含非綜合性產品的使用時間,2009年到2011年,被上述人在中國大陸同一產品市場份額一直在88%到90%之間。

            360方面強調,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觀點,認為相關產品包括及時通訊、微博和社交網站,騰訊QQ的市場份額也接近80%。

            1、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或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即(1)判令兩被上訴人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民事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限定QQ軟件用戶不得和奇虎公司交易、在QQ軟件中捆綁搭售安全軟件產品等行為;(2)判令兩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奇虎公司經濟損失1.5億元;(3)判令兩被上訴人向奇虎公司賠禮道歉;(4)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奇虎公司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100萬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爭議焦點

            (一)如何界定本案相關市場?該爭議焦點具體包括如下九個問題:

            第一,一審法院對本案相關產品市場未作明確界定是否屬于案件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第二,是否適合運用假定壟斷者測試方法界定本案相關產品市場?

            第三,綜合性即時通訊服務與文字、音頻以及視頻等單一即時通訊服務是否屬于本案同一相關產品市場?

            第四,移動端即時通訊服務是否屬于本案相關產品市場?

            第五,社交網站、微博服務是否屬于本案相關產品市場?

            第六,手機短信、電子郵箱是否屬于本案相關產品市場?

            第七,本案相關產品市場是否應確定為互聯網應用平臺?

            第八,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界定為中國大陸地區(qū)市場還是全球市場?

            第九,本案的相關市場界定是否可以或者應當考慮本案訴爭行為發(fā)生之后的相關市場狀況及技術發(fā)展趨勢?

            (二)本案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該爭議焦點具體包括如下四個問題:

            第一,是否任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均需要確定被訴壟斷行為人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

            第二,被上訴人在相關市場中的市場份額?

            第三,被上訴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一審法院未按照其重新界定的相關市場組織雙方當事人重新計算市場份額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三)被上訴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該爭議焦點具體包括如下兩個問題:

            第一,被上訴人實施的“產品不兼容”行為(即用戶二選一)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行為?

            第二,被上訴人將QQ即時通訊軟件與QQ軟件管理、QQ電腦管家等進行捆綁的行為是否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行為?

            (四)本案中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該爭議焦點具體包括如下四個問題:

            第一,假定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其是否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

            第二,假定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其應否連帶賠償奇虎公司經濟損失1.5億元?

            第三,假定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其應否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方式?

            第四,假定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其應否承擔奇虎公司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調查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共計100萬元?

            (五)一審法院是否程序違法?該爭議焦點具體包括如下三個問題:

            第一,一審法院在認定被上訴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時,是否違背證據規(guī)則而引入未經質證的證據?

            第二,一審法院是否違背聽證原則而大量認定未經質證的證據與事實?

            第三,一審法院是否怠于履行《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定》第35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

            2014年2月24日下午消息,針對奇虎360訴騰訊壟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二審終審宣判:駁回奇虎360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下認定:

            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guī)定,騰訊開發(fā)QQ取得相關收入,這種免費平臺和廣告相結合的模式,是互聯網慣常的經營方式。360也采取這一模式。這種模式不違反規(guī)定,360干擾了騰訊的正常經營。一審法院認定并無不當。

            二,360聲稱QQ保鏢阻止QQ軟件查看隱私,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支持下,360這種說法不符合客觀事實。360扣扣保鏢對QQ的評價,難以認定為客觀結果。這種評論已經超過正常的評論范疇,認定為構成商業(yè)詆毀并無不當。

            三、360的行為是一個有計劃有步驟的方案,首先貶損QQ引導用戶安裝扣扣保鏢,然后引導用戶安裝安全衛(wèi)士,然后替換相關服務。360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嵌入QQ,根本目的是依附QQ的用戶群,推銷推廣360安全衛(wèi)士,此行為本質上屬于不正當競爭。

            四、360自認為行為是創(chuàng)新和競爭的體現,互聯網鼓勵自由競爭和創(chuàng)新,但不等于是可以為所欲為的法外空間?;ヂ摼W的健康發(fā)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和規(guī)則保障。360以技術創(chuàng)新為名,對QQ軟件進行深度干預,難以認定這種行為符合創(chuàng)新精神。

            五、關于一審賠償是否合理。360對騰訊造成的事實清楚,應該在法定賠償額之上確定賠償數額。360給騰訊造成的收入影響,具有明顯的主管意圖,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將本案賠償數額定為500萬元,沒有不當。

          四、“3Q大戰(zhàn)”進程回顧


          • 2010年9月27日 360推隱私保護器專門“監(jiān)控”QQ。



          • 2010年9月28日 騰訊稱360借色情推廣。



          • 2010年9月28日 360回應稱騰訊“造謠”并“已向公安報案”。



          • 2010年10月14日 騰訊宣布已正式起訴360,要求奇虎及其關聯公司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作出賠償,并稱法院已受理此案。



          • 2010年10月27日 百度、騰訊、金山、傲游、可牛共同發(fā)表一份《反對360不正當競爭及加強行業(yè)自律的聯合聲明》。



          • 2010年10月27日 騰訊與360開打“彈窗”大戰(zhàn)。



          • 2010年10月29日 360推扣扣保鏢,稱該工具全面保護QQ用戶的安全。



          • 2010年10月29日 可牛稱將發(fā)布361特警,功能包括“清理360垃圾、去360彈窗、保護系統軟件等”。



          • 2010年10月29日 騰訊回應360推扣扣保鏢。



          • 2010年11月1日 360稱扣扣保鏢下載量破千萬。



          • 2010年11月2日 360宣布將新推出的360隱私保護器和360扣扣保鏢的源代碼,交給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托管和檢測。



          • 2010年11月2日 騰訊發(fā)布公告,稱用戶安裝使用“360扣扣保鏢”使QQ寵物無法正常啟動。



          • 2010年11月3日 朝陽法院正式受理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一案。



          • 2010年11月3日 360“扣扣保鏢”下線。



          • 2010年11月3日 360推出WebQQ。



          • 2010年11月3日 360稱已向監(jiān)管部門匯報,將保證和QQ同時正常使用。



          • 2010年11月3日 騰訊公告:裝有360軟件的電腦停止運行QQ。



          • 2010年11月3日 騰訊宣布,QQ空間宣布不支持360瀏覽器訪問。



          • 2010年11月3日 360發(fā)出最新聲明稱,反抗QQ霸權,需要你的力量。建議用戶停用騰訊QQ三天,以示對騰訊公司不尊重用戶權益的抗議。



          • 2010年11月4日 騰訊發(fā)布至QQ用戶的第二封信——《難以承受之痛的背后》,稱這是騰訊人度過的最痛苦和最難過的十幾個小時。



          • 2010年11月4日 騰訊公告遭調侃 新浪微博網友瘋狂制作3Q體



          • 2010年11月4日 騰訊公司就與360糾紛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 2010年11月4日 騰訊與360的決戰(zhàn)已達關鍵時刻,金山安全和卡巴斯基向TechWeb分別發(fā)來消息稱自己公司的殺毒軟件產品免費一年。



          • 2010年11月4日 360發(fā)布致用戶的一封信,表示愿意讓中國互聯網盡快恢復平靜。希望經歷過這個不眠之夜的互聯網用戶以理性、平靜的心態(tài)對待此次突發(fā)事件。



          • 2010年11月4日 360向用戶彈窗表示召回扣扣保鏢軟件,請用戶卸載該產品,并在彈窗中直接提供了卸載該軟件的鏈接。



          • 2010年11月5日馬化騰首談糾紛內幕



          • 2010年11月6日周鴻祎做“戰(zhàn)后”總結



          • 2010年11月8日 政府已要求雙方作讓步



          • 2010年11月10日 360稱QQ已與360全線產品兼容



          • 2010年11月10日 騰訊回應稱仍有500萬用戶受威脅



          • 2010年11月21日 工信部通報批評360與騰訊,要求雙方道歉



          • 2010年11月21日 騰訊發(fā)布致歉聲明



          • 2010年11月21日 360發(fā)布致歉聲明



          • 2011年9月 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勝訴,法院判定360一方詆毀騰訊產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必須在360網站首頁上公開發(fā)表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騰訊經濟損失40萬元。



          • 2011年9月 廣東省高院對騰訊起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予以立案。據悉,騰訊不僅要求停止開發(fā)、傳播“360扣扣保鏢”及相關軟件,更要求360賠償經濟損失1.25億元人民幣。目前因360提出管轄異議,尚未排定開庭日期。



          • 2012年4月18日 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索賠1.5億元案在廣東高院一審開庭。


          2012年9月18日,騰訊公司訴奇虎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廣東省高院開庭。本次訴訟原告方索賠金額高達1.25億元,本案未當庭宣判。


          •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奇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被判承擔79.6萬全部訴訟費用。



          • 2013年4月15日午間消息,奇虎360今日確認,公司不服廣東省高院對騰訊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的宣判結果,已向國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且已被受理。



          • 2013年4月25日消息,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案在廣東高院開庭并宣判,判決被告奇虎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原告騰訊公司要求賠償的1.25億人民幣經濟損失缺乏足夠依據。奇虎公司被判向騰訊賠償500萬元,并在其網站首頁上和其它媒體的顯著位置上刊登賠禮道歉。


          五、中國互聯網競爭法制環(huán)境





































          互聯網競爭法制環(huán)境三難題
          隱私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傳統隱私保護界定目前沒有爭議。但隨著搜索、社交網絡等網絡形式發(fā)展,信息碎片化讓隱私的概念被放大,比如用戶數據被網絡公司記錄和用于應用開發(fā)現象,為用戶隱私的法律界定和保護提出了新課題。
          競爭邊界
          百合網CEO田范江我們遭遇過競爭對手雇傭的黑客攻擊,宣傳中,口水戰(zhàn)中,捏造攻擊對方企業(yè)形象,很多無從查起。
          奇虎360總裁齊向東競爭問題都需要良性法律框架,保障用戶的選擇權,才能保證競爭和創(chuàng)新的合法有序。主管部門規(guī)制廠家的競爭,核心是保障用戶的選擇權。用戶的選擇權行使了,才能公平競爭,公平競爭了才能去創(chuàng)新。
          行業(yè)壟斷
          國內互聯網格局中馬太效應嚴重,各領域贏家通吃,強者衡強。這就讓很多后來者,遭遇到了“壟斷”壁壘,或者是在合作中遭遇強勢企業(yè)的單邊法則痛苦不堪。去年以來,相繼有公司起訴百度、騰訊、盛大等網絡巨頭,但截至目前小公司幾乎全都敗訴。
          工信部電信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續(xù)俊旗互聯網的壟斷標準目前不好界定,如果僅以規(guī)??矗芏嗥髽I(yè)大而不強,且多數僅在一種動態(tài)脆弱的“假壟斷”地位。它們的地位還是很脆弱的。因為互聯網創(chuàng)新技術很快,是動態(tài)的。從司法操作來看,從不正當競爭的角度去規(guī)制更合適,因為(壟斷)的市場界定很難。
          國家發(fā)改委反壟斷局副局長李清互聯網行業(yè)是有特殊性,但這種特殊性還不足以要單獨給它提供一套競爭法律制度。我們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還有其他法律,已經提供了基本框架。這一點我特別認同。脫離這個,另起爐灶去做,我覺得是不可能的。



















          互聯網反壟斷,需政府和市場雙向規(guī)制[14]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巡視員李國斌中國允許互聯網創(chuàng)新時犯錯,但是不允許不發(fā)展。互聯網本身是最具創(chuàng)新能力的行業(yè),互聯網的發(fā)展,由于其開放性、安全、個人隱私等一系列問題不可忽略。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姜天波保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標之一,在反壟斷規(guī)制過程中,消費者利益永遠是永恒的話題。在國外的反壟斷案件中,消費者利益的考量也是他們在執(zhí)法案件中進行考量的關鍵因素。他呼吁監(jiān)管部門、互聯網企業(yè)和社會各界重視用戶的利益保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袁杰互聯網產業(yè)是不斷發(fā)展的,無論如何管理、研究這方面的問題,其核心是要讓互聯網企業(yè)健康發(fā)展,而發(fā)展的原動力是創(chuàng)新。因此,一定要保護創(chuàng)新。企業(yè)作為主體,是發(fā)展的基礎性因素。國家在立法和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都要考慮這一基礎因素,要使企業(yè)、行業(yè)發(fā)展、使創(chuàng)新有動力、同時保護企業(y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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