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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認定書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10-27 09:51:01 閱讀數(shù):775
          導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后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zhí)行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jù)。作為證據(jù),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

          交通事故認定書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在司法實踐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時,由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認定交通事故的事發(fā)經(jīng)過、事故成因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jù),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所以交通事故認定書往往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guī)和其它規(guī)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shù)奶幏?,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民法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jù)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jīng)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特征

          客觀性

          所謂證據(jù)的客觀性,亦稱為真實性,是指證據(jù)作為已發(fā)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現(xiàn)存在。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管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證據(jù)收集分析的結果做出的責任認定書,雖然遵循事故現(xiàn)場的客觀實際情況,但最終是由交警人員根據(jù)自己交通背景知識做出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人為主觀因素。但是,這并不排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有客觀性。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證據(jù)的分類上屬于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同樣是由具有專業(yè)背景知識的鑒定人員根據(jù)客觀實際做出的專業(yè)性結論,雖然存在人為因素,但并不干擾證據(jù)的客觀性。證據(jù)的客觀性排除人們的主觀意志干擾是強調在已發(fā)生的案件事實中,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鑒定結論中加入的人為因素是在事件結束之后,因此,從時間點上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破壞作為證據(jù)的客觀性。

          關聯(lián)性

          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又稱相關性,是指證據(jù)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lián)系??陀^性固然是證據(jù)的重要特征,但僅有客觀性的事實還不能成為證據(jù),還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lián)系。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管部門針對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當事人作用的大小,通過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等手段,明確當事人各方責任的行政處罰文書。所以說,交通事故是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果,交通事故與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因果關系的關聯(lián)性。

          合法性

          證據(jù)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j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證據(jù)的合法性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1)證據(jù)必須是法定人員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2)證據(jù)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3)證據(jù)必須有合法的來源。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交管部門街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或,應立即趕往現(xiàn)場,救助傷員、展開現(xiàn)場調查、收集證據(jù)、維護現(xiàn)場秩序和追捕肇事逃逸人員等,一切證據(jù)的來言都需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體現(xiàn)其合法性。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主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能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特定人員作出。即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jīng)歷,經(jīng)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獲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證書的交通警察,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交通事故認定職權。

          原則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條和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jù),從證據(jù)種類上來說屬于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后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制作證據(jù)的行為而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采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認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兩種程序: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制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xiàn)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xiàn)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xiàn)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于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一種證據(jù),應當具有證據(jù)的基本特征,即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加以審查判斷是證據(jù)使用的必然要求。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jù)。”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有經(jīng)過審查確認,才能依法確定其證明效力。人民法院審查交通事故認定書要遵守如下原則:

          (一)全面審查的原則

          1.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等。

          2.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jù)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jù)證明的事實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定。

          3.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

          (二)質證原則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庭審質證”。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證據(jù)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認定賴以成立的證據(jù)經(jīng)過庭審質證無誤,才能評判責任認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對等原則

          控辯雙方在對事故認定書的證明責任上是不對等的,事故認定書一旦被檢察機關作為證明被告有罪的依據(jù),在庭審過程中控方比辯方承擔更大的舉證責任。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不僅具有控訴職責,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法定職責,其取得的證據(jù)也是證明案件的主要證據(jù)。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須提供支持責任認定成立的證據(jù)。

          重新認定

          申請的主體

          (1)事故各方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并注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監(jiān)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時,假若申請重新認定時,事故當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申請。

          (3)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的期限

          當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

          申請材料

          重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申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等

          做出期限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分別送達事故當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后,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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