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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動歸案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7-07 16:19:08 閱讀數(shù):2064
          導讀:被動歸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司法傳喚或群眾扭送等并不自愿將自己置于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控制下而歸案的。

          一、概述

          被動歸案與自動投案,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存在一定的區(qū)別。被動歸案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從寬處罰除非被認定為自首坦白,而自動投案一般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自首從而能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原因是被動歸案因犯罪分子主觀上不積極主動減少犯罪的危害,其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因此對被動歸案在一般情況下除非被認定為自首或坦白并不會被從寬處罰,這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二、途徑

          實踐中的被動歸案有三種類型:一是因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而歸案;二是被司法機關傳呼到案;三是被群眾扭送歸案。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而歸案中所謂的“強制措施”是指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qū)?/a>、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其中,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監(jiān)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jiān)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xiàn)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nèi)進行訊問。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三、是否成立自首的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遇到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動歸案后,偵查機關已掌握的涉嫌犯罪事實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其他犯罪事實構成犯罪,此種情況也應視為自首。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根據(jù)此規(guī)定精神,司法機關因掌握行為人的事實尚不構成犯罪、僅屬違法的情況下而對行為人采取強制措施,之后行為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依此,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機關掌握的事實僅屬一般違法的情況下而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他本人主要盜竊犯罪事實的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型自首。

          四、是否成立坦白的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據(jù)此,犯罪嫌疑人被動歸案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即為坦白從寬。

          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中第二條第三款關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 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 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罪數(shù)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shù)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五、特殊情形

          (一)電話傳喚是否屬于被動歸案?

          偵查機關電話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偵查機關“接受調(diào)查”或者“提供證據(jù)”,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直接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屬于自動投案。但只談別人不談自己,或堅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在偵查機關針對性教育下,不得不交代問題的,就應該屬于被動歸案。

          (二)“送子自首”屬于被動歸案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因為在“送子歸案”這種情形下,由于犯罪嫌疑人并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愿,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guī)定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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