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看人人拍国产精品,久久婷午夜福利,香蕉视观看在线a,国精产品九九国精产品

    1. <small id="rvyfc"><menu id="rvyfc"><font id="rvyfc"></font></menu></small>
      <sup id="rvyfc"><strong id="rvyfc"></strong></sup>

      北京

      當前城市:西安 (提示:根據(jù)城市首字母拼音快速查找并切換城市)

      熱門城市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Q R S T W X Y Z

          犯罪對象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5-14 17:41:09 閱讀數(shù):1058
          導讀: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

          一、犯罪對象概述

          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xiàn)犯罪客體。相同的犯罪對象,可以體現(xiàn)不同的犯罪客體。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對象所體現(xiàn)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系(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系(在車庫中被破壞)。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如脫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特定的對象,如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大多數(shù)具體的犯罪行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標的,使之發(fā)生損毀滅失或歸屬、位置、狀態(tài)、行為方式等的改變,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危害,進而阻礙、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對社會造成危害。人們對于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過程,往往開始于對犯罪對象的感知,通過對其受犯罪作用情況的檢驗分析,進而認識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危害的情況,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犯罪的性質。從類型上看,犯罪對象包括物體和人體兩種。物體是指貨幣、物品等一切具有價值、歸屬關系的東西,按其歸屬關系可以分為國家所有物、集體所有物、混合所有物、個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態(tài)可以分為貨幣、實物、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人體是指人的身體,受犯罪行為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其生命、健康、名譽、安寧等受到損害脅迫。

          犯罪對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過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或者物品,即贓物,如受賄罪受賄人收受的財物即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進行犯罪活動所使用的金錢或者物品。如進行走私犯罪所用來運輸走私貨物的汽車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犯罪對象的含義:一是具體的人或物。二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是刑法規(guī)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對象的主要特征

          犯罪對象的主要特征,是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進一步深化。研究犯罪對象的特征,有助于進一步了解犯罪對象、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同時,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認識、把握犯罪對象提供了一個正確的方法。[1] 筆者認為,犯罪對象的特征應當包括如下方面:

          1、具體性。正如犯罪對象的定義中所指出的那樣,犯罪對象是一種客觀事物,屬于客觀的現(xiàn)象范疇。一經(jīng)犯罪行為作用,就成了具有法律意義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作用的情況,通過受作用時的痕跡、位置歸屬的變化以及其他的影響記錄于犯罪對象。 同時,從客觀上看,任何犯罪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對象方面留下其作用的痕跡與影響,從而忠實、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對其作用時的實際情況,這一特點,使犯罪對象在刑事訴訟法中具有提供證據(jù)和檢驗證據(jù)的雙重功能。

          2、法定性。犯罪對象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觀事物。犯罪行為侵害犯罪客體必須是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侵害進行的,而不可能直接地去侵害抽象的社會關系。有學者在分析犯罪對象中的具體人或物的特征時為:“具體的人或物作為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系的主體或物質表現(xiàn),或者反映客體受到侵犯的某種社會關系有密切聯(lián)系的人,必須具有合法性,才能成為犯罪對象。那些為我國社會和法律嚴禁的物品,不受法律保護的某些人身權利的主體,都不能成為我國刑法中的犯罪對象。” 但筆者認為,犯罪對象應是受法律規(guī)定的,而不宜認為是合法的,因為很多情況下犯罪對象都是非法的,但卻是受法律規(guī)定的、不容侵犯的。按照犯罪對象必須具有合法性的觀點,作為盜竊槍支罪的犯罪對象的槍支,一般來說是具有合法性的,即犯罪人如果是從合法持槍人如軍人、警察等那里盜竊槍支,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犯罪人的行為直接指向了槍支,且槍支又具有合法性,因而該槍支就是盜竊槍支罪的犯罪對象了,但在少數(shù)情況下,犯罪人也可能從非法持有槍支者那里盜竊槍支,例如某甲知道好友某乙最近非法購得手槍一支,遂向某乙借用,某乙不肯借,某甲便于某日在某乙家中玩耍時趁機盜走了該手槍。同樣是盜竊槍支罪,難道從警察手中盜竊槍支的犯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從非法持有者手中盜竊槍支的犯罪就沒有犯罪對象嗎?同樣的道理也存在于普通的盜竊罪中,難道犯罪人所盜竊的錢財是他人的合法財產時,該盜竊罪就有犯罪對象,而如果盜竊犯罪盜竊了某局長受賄的10000元錢時,該盜竊罪又沒有犯罪對象了嗎?如果同一種犯罪時而有犯罪對象,時而又沒有犯罪對象,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 上述兩例中的槍支及10000元錢雖然是非法的,但同樣是受法律規(guī)制的,因而也是犯罪對象。

          3、主體選擇性。犯罪對象的這一特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從立法上看,并不是所有的客觀事物都能夠成為刑法保護的對象,有些事物,原來不是刑法所保護的對象,而是在刑法修訂之后才成了刑法的保護對象;有的對象,立法者規(guī)定當其沒有達到一定量的時候刑法并不對其進行調整,只有當其數(shù)量達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刑法才介入,這時其才成為犯罪對象。從這點上看,何種事物能成為犯罪對象或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成為犯罪對象與立法者的取舍、選擇有很大的關系。其次,客觀事物即使被刑法規(guī)定予以保護,但這也僅僅只是一種可能性,但并不必然成為犯罪對象。例如,甲從銀行取出5萬元人民幣,這些錢當然是受刑法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對這些錢實施盜竊、搶奪、搶劫等犯罪行為。但是在這些錢未受到犯罪行為作用之前,我們只能說其可能成為犯罪對象。這些錢是否真的是犯罪對象呢?這與犯罪分子的選擇有關,一旦犯罪分子對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便成為了犯罪對象。因此可以這樣說,立法者的選擇使客觀事物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這時這些客觀事物還只是有成為犯罪對象的可能性,而只有當犯罪分子通過其有意識的犯罪行為作用于這些客觀事物時,才使這種可能性變成了現(xiàn)實性。

          4、客體制約性。在每一種具體犯罪中,犯罪對象的確定是受立法者所確定的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制約的。在某一犯罪中,犯罪行為所作用的事物往往很多,但并不是犯罪行為所作用的所有事物都能成為犯罪對象。只有體現(xiàn)立法者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事物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例如,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盜竊,那么門、鎖、室內的財物、存放財物的抽屜都受到了犯罪行為的作用。用破門撬鎖的方法入室,門、鎖也被盜竊行為作用了,它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住宅權也被犯罪行為侵害了(擅自撬開他人門鎖,侵犯了他人住宅權),但門、鎖并不是該罪的犯罪對象,因為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財產所有權,在該罪中只有財物才能體現(xiàn)財產所有權,所以財物才是該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5、表征性。犯罪對象同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卻未必相同,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犯罪類型卻未必一致。例如,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無論是身體健康權還是生命權都是通過被害人來體現(xiàn)的。也就是說,雖然犯罪對象都是同一的,但是體現(xiàn)的犯罪客體卻不一樣,因而犯罪類型也就不一樣。這是因為同一犯罪對象可以體現(xiàn)出多種社會關系,對其不同的侵害則就可能構成不同種的犯罪。同樣,不同的犯罪對象也可能體現(xiàn)相同的社會關系,例如,甲盜竊乙現(xiàn)金50000元,丙盜竊乙的金銀首飾價值為50000元,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xiàn)金,后者的犯罪對象是金銀首飾,但兩者卻體現(xiàn)了相同的社會關系(客體)——乙的財產所有權,都構成盜竊罪。犯罪對象的表征性特征告訴我們,在認定具體犯罪行為的時候,必須透過犯罪對象這個表象去看清其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順便指出,即使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相同的犯罪行為,所構成的犯罪也未必是一樣的。例如,甲盜竊乙的錢包、丙搶奪乙的錢包、丁故意毀壞乙的錢包(假定數(shù)額達到犯罪標準),戊通過詐騙方式騙取乙的錢包,犯罪對象、犯罪客體均同一,但卻構成不同的犯罪。有時一種犯罪對象在某一危害行為的侵害下可能同時體現(xiàn)多種社會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以立法者保護的客體作為認定犯罪對象的依據(jù)。如偷割正在使用的通訊電纜變賣的行為,改變了電纜與其通訊系統(tǒng)整體的關系,侵害了通訊安全;同時使電纜的位置改變,使其所有者(通常是國家)失去了對電纜的所有權。但立法者在這種情況下側重保護通訊安全而非財產所有權,因而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能夠體現(xiàn)通訊安全的整個通訊設備。

          三、犯罪對象的范圍

          犯罪對象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這個問題搞清是對犯罪對象理解的進一步深化。按照傳統(tǒng)刑法理論的觀點,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具體物。 即犯罪對象包括人和物兩類。筆者認為,犯罪對象的范圍應當考慮如下方面:1、犯罪對象應界定為客觀存在的事物。2、犯罪對象的范圍應以人的認識范圍為限,而不宜過于抽象,通過人的感性認識就能夠把握的。3、犯罪對象應是能夠體現(xiàn)犯罪客體的。4、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是通過犯罪對象表現(xiàn)、承擔的。5、確定犯罪對象具體內容的思路,還是應該以作為犯罪客體的社會關系是如何表現(xiàn)出來的,是由什么承擔的這個角度來進行分析。

          傳統(tǒng)觀點之所以會得出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共同要件而有的犯罪卻沒有犯罪對象的結論,是與其將犯罪對象的形式限制在物和人范圍之內這一點分不開的。 反過來說,也正因為傳統(tǒng)理論沒有完全把握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要件之間的緊密聯(lián)系,沒有認識到有犯罪客體要件就必然有表現(xiàn)它的現(xiàn)象形式——犯罪對象,所以把犯罪對象限制在人和物的范圍之內。

          筆者認為,犯罪對象的外延(種類)應包括如下方面:

          1、人

          作為犯罪對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人的集合體——單位。

          (1)自然人。作為犯罪對象的自然人,集多種人身權和其他權利于一身。對人的人身權與其他一些權利的侵犯最終還是體現(xiàn)在對犯罪對象——自然人的侵犯。作為犯罪對象的人有兩個層次的存在。首先是作為一般意義上的存在,即類型性的存在。其次,作為具體犯罪的犯罪對象,則是指具體的個人,如張三、李四等。作為社會存在的人,承擔著多種社會關系,人是身體(包括生命、健康等)、意識、品質、性格或名譽等要素的有機統(tǒng)一。對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的破壞都是對人的侵害,都有可能構成犯罪。有學者認為,如果對單個人進行分析的話,可將人分解為不同的部分,每個部分都承擔著一定的社會關系,這也可以成為具體的犯罪對象。該觀點進一步指出,只有在理性思維中把人的各種屬性和特征與人區(qū)別開來,分別認識,才能更深入、更具體地理解人?——人的各種屬性的統(tǒng)一體,也才能夠理解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這個論斷,并真正理解把人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意義。 筆者認為,該觀點將人進行更深一步的分析,有助于更深入、正確地把握、理解人及其承擔的社會關系。但如果將人的各個部分作為犯罪對象,實屬沒有必要,是把簡單問題人為地復雜化了。例如,按照上述觀點,若甲故意傷害乙,則甲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對象便是乙的身體健康而不是作為自然人的乙。筆者認為,乙的身體健康權最終是由作為自然人的乙來承擔的,對于乙的身體健康遭受了甲的故意傷害我們只能說作為犯罪對象的乙的健康遭到了侵害。同理,若是人的其他方面遭受了侵犯,應認定為犯罪對象的某個方面遭受了侵犯,而不宜認為人的某個方面就是犯罪對象。從認識的過程來看,在司法實踐當中我們首先認識的應該是作為犯罪對象的人,從而再進一步去認定犯罪行為侵犯了人的哪一個方面的權利。另外,人作為諸多社會關系的承擔者,如果我們將人所承擔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作為犯罪對象的話,那么又如何解釋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的表現(xiàn)形態(tài)呢?這種抽象的“犯罪對象”最終還是有承擔者的。我們總不能說人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生命權是通過人的某一方面(犯罪對象)——生命來體現(xiàn)的。這種觀點豈不是人為地將犯罪對象復雜化。當然,對于犯罪對象具體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則屬于犯罪客體的范疇了。

          (2)人的集合體。人的集合體包括各種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從更高層次上講,國家作為全體人民的集合體,在很多情況下也可以成為犯罪對象。如《刑法》第221條規(guī)定的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第102條規(guī)定的背叛國家罪等,其犯罪對象都是作為人的集合體。人的集合體作為社會關系主體時,雖然其行為、狀態(tài)、名譽等必須由單個人的行為等構成或者表現(xiàn),但其與單個人作為社會關系主體時有明顯的不同之處,這就是以人的集合體參加的社會關系,其社會關系的正常狀態(tài)雖然也由作為其構成要素的人的行為等表現(xiàn),但這種表現(xiàn)不是以人作為獨立主體時的行為等為根據(jù),而是以人作為集合體的構成要素的身份為前提的,在這種情況下,人已經(jīng)失去了獨立性,他的行為不是依自己自由意志的行為,而是依自己在組織體中的地位而要求的應有的行為方式去行動。當然,當人的結合而組成一個集合體時,犯罪行為對其侵犯通常也不是直接針對全部的集合體成員,而只是針對其中的一個或一些成員實施侵害行為,從而達到對整個集合體的影響、阻礙。這時,作為犯罪對象的就應該是人的集合體而不是單個的人。單個人也只是作為集合體的一部分,承擔著集合體一部分的職能。這時,我們需要正確把握整體與部分的關系。例如:甲將乙的房子的一堵墻推壞了(假定構成犯罪),這時的犯罪對象是這堵墻還是房屋呢?當然應該是房屋了。因為更確切地說,甲侵犯的是乙的房屋的所有權,而不宜說是乙的某一堵墻的所有權。換一個角度,從民事?lián)p害賠償的角度來看,如果甲侵犯的只是乙的某一堵墻的所有權的話,則乙從甲那里獲得的賠償僅僅是一堵墻的價值,顯然,這是不合理的,這種割裂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的觀點實不可取。

          2、物

          物的外延是將物界定為犯罪對象之前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個問題。作為犯罪對象的物比民法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物的范圍更加廣泛,它不僅是指那種能夠被人們實際支配和利用的具有一定經(jīng)濟價值的物質資料,而且由于刑法研究作為犯罪對象的物并不是著重物體所具有的經(jīng)濟價值(當然在財產關系受到侵犯時,其經(jīng)濟價值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是注重于研究物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因此,一些不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體,往往也具有犯罪對象的意義。 有的觀點將物視為犯罪對象,并認為信息也屬于物的范圍,從而也屬于犯罪對象。

          物作為社會關系的承擔者,與人一樣,同一種物可以承擔多種社會關系,在不同的情形下承擔不同的社會關系,例如,電纜在作為通信電纜被組合在通訊系統(tǒng)中時,若使其與所處的通訊設備系統(tǒng)脫離,如將其割斷,就是其和共同設備所承擔的通訊安全關系遭到破壞,當然其所承擔所有權關系也遭到了破壞,此時立法者更注重的是對通訊安全的保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嚴懲盜竊通訊設備犯罪的規(guī)定》: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shù)額不大或較大,同時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壞通訊設備罪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shù)額巨大,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這說明,在前種情況下立法者注重的是對通訊安全的保護,后種情況下立法者注重的是財產(電纜)價值的保護。從這點來看,同一物在同一犯罪行為的作用下可以承擔不同的社會關系,究竟如何確定具體罪名,這與立法者在不同情況下需要保護的客體有關,從這一點上看也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主體選擇性。

          傳統(tǒng)觀點認為,在一般的盜竊罪中,若行為人甲盜得乙的一臺電視機,而甲放回家中觀看,并未再對其實施毀損行為,那么犯罪對象則未受任何改變,而犯罪客體卻遭到破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客體的客觀表現(xiàn),在犯罪客體——乙的財產所有權遭受破壞的情況下,而犯罪對象卻沒有發(fā)生變化,顯然這是不可思議的。依據(jù)辯證唯物主義原理可知,時間和空間是運動著的物質的存在形式,時間是物質運動過程的持續(xù)性,空間是指運動著的物質的廣延性,物質是不能脫離時空而存在的,因而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物的存在條件或者說與物本身相對的環(huán)境也應包括在物的范疇之內,如物的位置、狀態(tài)及自然環(huán)境等,這是因為這些條件的變化就意味著物的存在形式的變化,進一步說,也就意味著物本身的變化。 上述事例正好說明了侵害了物的存在條件,也就是侵害了物本身。那種把物和物的存在條件割裂開來的觀點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的,其結論必然是錯誤的。當然,對于許多學者將物的位置、狀態(tài)、形狀等作為犯罪對象的觀點,筆者持否定態(tài)度,理由同前述不應將人的承擔的某部分的關系作為犯罪對象的觀點一樣,即物的位置、狀態(tài)、形狀的最終承擔者也是物。

          3、行為規(guī)范

          主體和客體是實踐活動的兩極,而實踐是使主體和客體這對立雙方聯(lián)系起來的橋梁,實踐活動本身有其獨立性。行為是人的實踐活動的基本形式,行為規(guī)范 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良好的行為準則。行為規(guī)范作為一種客觀存在,體現(xiàn)出多種社會關系,有其特殊性,因而應將其獨立地劃歸為一類 .但是作為犯罪對象的行為規(guī)范顯然只能是合法的行為規(guī)范。 行為規(guī)范作為犯罪對象的主要是一些經(jīng)濟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如逃避追繳稅款罪、走私毒品罪等。行為規(guī)范具體包括:(1)國家的一些政治、經(jīng)濟、行政、司法活動。例如選舉、海關管理、稅收、金融、外匯、工商管理、犯人的監(jiān)管改造等。(2)國家為維護自身、社會以及公民的安全等秩序所進行的一些活動,如國防、軍備、治安等。(3)自然人、法人(單位)的教學、科研、生活、生產、交換活動。

          4、信息

          一般認為,“信息是客觀世界中物質和能量運動的形式,以及自組織系統(tǒng)對這個形式的能動的反映”。 學者們對信息能否單獨作為一類犯罪對象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分歧是將信息單獨劃歸為一類,還是將其劃入物的范圍。信息,作為一種客觀存在,其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作為信息的載體,當然是一種物質的存在,如光盤、磁盤等。信息必然體現(xiàn)了一定的社會關系,信息本身并不是社會關系,而只是社會關系的承擔者。但我們卻不宜說信息的表現(xiàn)形式是光盤等,因為信息本身就是一種客觀存在,當然其載體也是一種客觀存在,但作為其載體的物質的價值相對來說是十分有限的,刑法所要保護的是信息而非其載體。有論者認為,在盜竊國家秘密時,盜竊的對象就是信息。現(xiàn)在許多計算機犯罪行為對象,其實也是信息。因此把信息列為行為對象,更符合現(xiàn)代科學發(fā)展的要求。 也有論者將信息視為物的一種,從而也將其認定為犯罪對象。 筆者認為,信息除了前述的一些特殊性之外,從法學理論上講,物的范圍也是不包括信息的。因此將信息作為一種單獨的犯罪對象是有利于法律學科中的有關概念的統(tǒng)一規(guī)定,也有利于對信息進行專門系統(tǒng)的研究。

          四、犯罪對象與犯罪客體的關系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lián)系在于: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xiàn);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承擔者。通常來說,犯罪客體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對象表現(xiàn)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為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系的。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qū)別則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單從犯罪對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質的,只有通過犯罪對象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構成什么罪。比如,同樣是盜竊電線,某甲盜竊的是庫房里備用的電線,某乙盜竊的是輸電線路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那么前者構成盜竊罪,后者則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兩者的區(qū)別就在于犯罪對象所體現(xiàn)的社會關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一是危害公共安全。?

          第二,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條的走私淫穢物品罪,其犯罪對象只能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否則就不可能構成此罪。而像偷越國(邊)境罪,脫逃罪,違反國境衛(wèi)生檢疫規(guī)定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難說有什么犯罪對象了。但這些犯罪無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系,具有犯罪客體。?

          第三,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

          2004-2025年,1W專業(yè)律師在線咨詢

          解決了105W+個問題

          今日咨詢:39條,律師解答:37

          相關問答

          法律知識

          一鍵置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