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 鑒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 自行回避:①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④與本案當 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司法人員未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 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回避。偵查人員在回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回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復議一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回避也有專門規(guī)定。關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 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回避申請?zhí)岢龅?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3日內(nèi),以口頭或 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 通知復議申請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如果檢察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回避”;根據(jù)這一法 定原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檢察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辦理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前述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提出 回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決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對于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現(xiàn)象和人員,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65次會議通過的《檢察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要“視情節(jié)予以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更大的問題還在于,根據(jù)法律和最高檢的規(guī)定,回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主動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上級領導和機關要求回避,其中,辦案機關和 人員的主動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說,法律是將這一點作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義務來強調規(guī)范,意圖約束司法機關自避嫌疑,以確保程序公正。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 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xiàn),所以必須回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 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其他關系。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系,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回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以上關于審判人員回避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說,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 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zhí)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回避。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當事人只要在限定時間內(nèi)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即應暫時停止審理或參與本案的工作,以待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也 不能一概而論,有的案件正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若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停止執(zhí)行職務,勢必給案件的審理和執(zhí)行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回避的 人員,仍應及時采取措施,但本案其他工作必須暫停。比如有的財產(chǎn)案件,當事人要轉移爭議的標的物,急需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即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 審判人員仍應履行職責,迅速果斷地采取措施。
申請回避是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這一權利。法律規(guī)定回避制度,是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制的民主精神的體 現(xiàn),它可以避免案件承辦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偏袒親友,減少徇情枉法現(xiàn)象,保證案件得以公正處理,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
1、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回避申請書”。
2、正文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填寫申請人基本情況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jīng)常居住地;申請人是法 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 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申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 號)業(yè)主”。
?。?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申請人的關系。
?。?span style="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3)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請求事項
在這一欄內(nèi),寫明請求申請回避的人員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擔負的職責。例如負責審查起訴、負責審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擔任記錄、翻譯或鑒定工作等。明確提出更換該審判人員或鑒定、翻譯、書記人員的要求。
3.事實與理由
在這一欄內(nèi),主要寫明其為什么應當回避。
首先,根據(jù)有關事實,說明該案的審判人員或者是某個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與本案的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某種恩怨關系等,因此不得參與本案的處理。
其次,應當列舉有關的證據(jù),說明所舉事實是正確的,不是虛構的。
再次,應當引用有關法律條文,說明申請回避書中所闡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據(jù)的。法律依據(jù)的引用,應當具體、全面、準確。引用的法律應寫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能寫簡稱,有失嚴肅。引用的法律條文,應當具體到條款項。
3、尾部
1.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即分二行列寫“此致”、“ 人民法院”。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亦應簽字。
3.注明具文的年、月、日。
回避權 2023-06-26 10:22:18
回避權,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
回避原則 2023-06-21 05:39:46
回避原則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guī)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乇茉瓌t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乇茉瓌t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nèi)容組成。
行政回避 2015-10-29 15:45:57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回避 2015-10-15 10:28:17
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 2015-06-10 09:56:07
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刑事回避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的“自然正義”原則,歷來被稱為公正司法的“第一道防線”。
回避制度 2015-04-25 22:45:28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應當主動退出對案件的審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有權申請更換上述人員的制度。也有學者稱,回避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特殊關系的審判人員,不得參加該案審判活動的一項訴訟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 2015-03-30 09:49:34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與所處理的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正性,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請求,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制度。
公務回避 2015-03-30 09:48:55
公務回避是指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為了防止與某一公務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情形的公務員直接或間接參與處理該公務,或者施加影響,而對其執(zhí)行公務活動所作的限制。其目的在于減少不利因素的干擾,保障公務活動依法公正地進行。公務回避以任職回避為前提,任職回避的目的在于防止互為親屬的公務員在同一機關、部門或單位任職,以求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但僅有任職回避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因為公務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還是可能涉及到他本人或他的近親屬事務,公務回避即是針對這一情況而提出的。
任職回避 2015-03-30 09:48:30
任職回避也叫職務回避,是對公務員在任用上作出的限制,即限制具有某種親屬關系的公務員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以防止和克服親屬聚集,嚴格部門或單位的管理制度,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申而言之,任職回避就是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 2015-03-30 09:48:17
地區(qū)回避是對公務員任職地區(qū)進行一定的限制,即要求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本籍或原籍擔任公職。我國自唐代開始就有地區(qū)回避制度,即所謂的“避鄉(xiāng)”、“避籍”。地區(qū)回避的主要目的是通過限制公務員在本籍或原籍任職,盡量避免親屬關系對工作的干擾,為公務員提供一個好的社會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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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zhí)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包含兩個內(nèi)容:(1)親屬回避。凡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偵查人員是不停止偵查工作的。
可以,申請回避是法定權利。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你好,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案件。
根據(jù)《仲裁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據(jù)...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作出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員或者進行補充偵查的人員在回避決定作出以前或者復議期間,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所以,檢察院的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