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nèi)容包括: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①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②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jù)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③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jù)什么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④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nèi)容。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后,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①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jù);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④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jīng)宣告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nèi)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jīng)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后,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guī)或經(jīng)濟法律、法規(guī),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jīng)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xié)議,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或者根據(jù)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jù)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后,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guī)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tài)如何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的特點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權益爭議的內(nèi)容;第二,起訴人或申請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責任。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基層法院應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jīng)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jīng)”字。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yè)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填寫這個項目在寫作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原告起訴后被告反訴的,應在本訴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
第二,對當事人的認定要準確。有的判決書中將未成年的人不列為訴訟當事人,而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當事人,這是不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guī)定:“有訴訟權力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未成年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力能力的,當他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給別人造成損失時,受侵害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當然的權力義務主體,因而他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當然,由于其缺乏行為能力,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但這并不是說代理人就成了當事人,他的責任僅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而已。
第三,書寫項目要完整。
填寫該項內(nèi)容必須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順序逐一寫述,不要遺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參與訴訟,但判決書中卻未將其寫入,這就使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不到正確體現(xiàn),影響了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參加訴訟的,該欄目填寫時也必須完整。有些判決書中在原告或被告欄目中只寫單位的名稱、代理人的名稱,卻不寫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參與訴訟,因而判決書中就只列單位名稱,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況,這都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從這項規(guī)定中不難看出,法人具有與一般當事人相區(qū)別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亦具有訴訟權力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但是,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通過其代表人的活動來體現(xiàn)的,沒有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就沒有法人的訴訟行為。因此,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現(xiàn)為法人的人格,與法人組織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體。所以在判決書中,原被告人組織與其法定代表人應當作為一個統(tǒng)一體共同出現(xiàn)在當事人欄目中,不能只出現(xiàn)法人組織而不出現(xiàn)法定代表人,這樣寫,不僅在理論上講不通,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四,要具體、準確地寫明訴訟代理人的種類。訴訟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實施訴訟行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訟代理人有三種: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決書就不能籠統(tǒng)地使用“訴訟代理人”的稱謂,而應具體寫明其種類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權限,便于訴訟。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jīng)過
應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1.事實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
(1)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tài)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tài)度或依據(jù)。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參與訴訟,還應寫明第三人對本糾紛所持的態(tài)度及主張,屬于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的還應表明對本案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根據(jù)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guī)定,該項內(nèi)容應用如下固定的寫作模式表述:
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nèi)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提供的,訴訟中盡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實和意見不一定完全真實和正確,甚至可能含有虛假成份,但也應將其內(nèi)容概括地寫入判決書,這樣不僅能體現(xiàn)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增強民事判決的透明度,同時也有助于分辨雙方發(fā)生糾紛的真實原因,以便使下文敘述查明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理由更富有針對性。
(2)人民法院經(jīng)查證認定的事實。由于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不一定都真實,其中可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虛假成份,因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寫完原、被告陳述的事實之后,必須鄭重寫明法院查證的事實。因為這是經(jīng)過法院審理、查證屬實的事實,是判決定案的依據(jù)。所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寫入事實中的內(nèi)容要有根有據(jù),確鑿無誤。如何寫好這一部分,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應視其具體不同案件的性質來決定,但有幾點卻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寫好這一部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層次分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性質,確定寫作要點。
2.理由
理由,是判決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事實敘述的基礎上,對糾紛事實進行的分析認定,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判決的主要觀點。民事判決書的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nèi)容,即判決的理由和判決適用的法律。所謂判決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據(jù)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闡明自己的觀點,辯明是非,對當事人正當?shù)恼埱罄碛?,給予支持,錯誤的給予批評、教育,講明道理,從而為判決提供理論依據(jù)。所謂判決適用的法律,即判決所依據(jù)的民事實體法律條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決書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說理,不僅可以起到化解糾紛,排憂解難,息事寧人的作用,而且還是教育感化當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決是否恰當,雙方當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決于理由說服力的強弱,說服力強的理由往往能令敗訴者息訴。因而一份民事判決書質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關緊要。
根據(jù)《樣式》,這部分應表述為:“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款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判決結果要明確、具體、完整。根據(jù)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給付之訴的,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shù)量或數(shù)額,給付的時間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在判決書中可以概括地寫,詳情另附清單;判決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行為的,應當寫明應履行行為的內(nèi)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之訴的,可列為最后一項進行書寫。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按順序寫明以下幾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訴訟費用的負擔;二是向當事人交待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名稱;三是審判人員署名,寫明判決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正本及副本加蓋校對戳記。
訴訟費用的承擔不屬于判決結果的內(nèi)容,應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負擔的具體數(shù)額都要寫明。
當事人的上訴事項,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署名在上訴事項的右下方,按審判長、審判員或陪審員順序分項列署。審判人員為助理審判員的,署代理審判員。判決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寫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書記員署名。
此外,應在判決日期上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在判決日期和書記員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X民初字第034號
原告:張XX,女,漢,1989年9月7日出生,X省X縣人,大學在讀,XXXX大學09級學生,住XXXX大學X棟xxx號寢室。
委托代理人:李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1990年6月10日出生,X省X縣人,在校大學生,XXXX大學09級學生,現(xiàn)住XXXX大學XX棟XXX號寢室。
委托代理人:吳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XX訴被告王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王XX,辯護人吳XX,證人韓XX、韋XX、王XX、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因感情糾紛,在XXXX大學人工湖涼亭處發(fā)生爭執(zhí),原告以用水果刀自殺威脅被告不要與其分手,被告奪過水果刀,阻止其自殺,但是在過后的爭斗中,原告身體失去平衡時向被告倒去時,故意制造過失與意外,將原告腹部刺傷,造成原告輕微傷害,住院治療一個多月,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住院費3000.00元,醫(yī)療費3600.00元,營養(yǎng)費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0元,共計137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被水果刀刺傷,純屬意外事件,根據(jù)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不承擔原告的上述費用,但是出于道義,愿意給予原告4000.00元的慰問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因感情糾紛,在XXXX大學人工湖涼亭處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被告奪下原告欲用來自殺的水果刀,阻止其自殺,在后面的爭執(zhí)中,原告腳下一滑,身體失去平衡,倒向被告,被告忙去撐扶,被告由于大意沒有預見到自己手中的水果刀會將原告刺傷,導致原告的腹部被水果刀刺傷,造成原告輕微傷害,住院一個多月,從而產(chǎn)生住院費3000.00元,醫(yī)療費3600.00元,營養(yǎng)費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0元,共計13700.00元。后因賠償費用發(fā)生爭執(zhí),訴至本院。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辯稱,證人證言,水果刀等證明,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因過失導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理應賠償,原告之請求應予支持,被告以意外事件不應承擔責任之主張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受到傷害,被告應負全部責任,由于是原告自己不小心滑到,被告出于好心,過失導致原告受傷的,所以原告之精神損失費用4000.0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后賠償原告住院費住院費住院費3000.00元,醫(yī)療費3600.00元,營養(yǎng)費800.00元,交通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6000.00元,共計13700.00元2、本案訴訟費50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第二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或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中上交上訴狀1份,副本2份。
審判長:李XX
審判員:韓XX(本卷與原本核對無異議)
審判員:鳴XX
2010年11月19日
(院印)
書記員:仲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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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你得問執(zhí)行局,具體還得看刑事案子是怎么回事。
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是屬于故意犯罪,如果主觀上欠缺故意犯罪成分的,也是不能認定其構成此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但這只是其個人說法,還是要結合相關證據(jù)來認定。
可以多打幾次電話,或者去法院咨詢詳情。
根據(jù)你描述的情況,你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還是需要結合相關的事實和證據(jù)情況來分析的,建議你委托律師來處理,因為涉及的金額也較大,律師能更專業(yè)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除了離婚案件需要有新情況、新理由并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處,其他案件的撤訴,是可以重新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法院就會受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399條的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殉情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枉法裁判的,成立徇私枉法罪。所以,該法官的行為成立徇私枉法罪。
您好,根據(jù)相關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二條:破產(chǎn)申請受理前,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chǎn)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作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