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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單位行賄罪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10-10 17:58:57 閱讀數(shù):395
          導讀: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1、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jīng)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罪對象是財物。這里所說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是相同的。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gòu)成本罪。

          3、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為。至于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xiàn),不影響本罪的構(gòu)成。表現(xiàn)為二種形式,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財物;二是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

          根據(jù)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shù)額不滿l0萬元、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

          如果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合法的利益,如本來應當給辦理的營業(yè)執(zhí)照戶口轉(zhuǎn)移等手續(xù)由于長期得不到解決,或者為了盡早得到解決而采取送錢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則不構(gòu)成對單位行賄罪。如果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況下行為人有關單位給付財物的,仍應以對單位行賄罪論處。其次,要把本罪與一般行賄行為區(qū)別開來。只有行賄達到一定數(shù)額的才以本罪論處(該數(shù)額即上文中的立案標準)。否則,只能按一般行賄行為處理。

          對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的有關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shù)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guī)定,“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一個具體的數(shù)額標準,只要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檢察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guī)定,個人行賄數(shù)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所謂“個人行賄數(shù)額不滿10萬元”是指個人行賄數(shù)額達到10萬元的80%以上,即8萬元以上。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所謂非法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guī)章規(guī)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只要行賄個人或者單位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個人對單位行賄數(shù)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行賄個人或者單位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只要個人對單位行賄數(shù)額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賄的。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zhí)法人員行賄,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更多更大的不正當利益,并且嚴重影響了黨政領導的形象,嚴重影響了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zhí)法的形象和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與尊嚴。因此,向上述對象行賄,只要行賄數(shù)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行為如果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且對單位行賄數(shù)額累計個人達到8萬元以上、單位達到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就應當立案。

          其他罪名的界限

          1 本罪與單位行賄罪的區(qū)別

          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單位;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單位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成立本罪不要求情節(jié)嚴重,但成立單位行賄罪情節(jié)嚴重要求。

          2、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的區(qū)別

          本罪與行賄罪和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行賄的對象,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罪的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的對象則是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

          罪處罰

          自然人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位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需要說明的是個人假借單位名義,為個人利益而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應以自然人罪論處,不能認定為單位罪。另外對單位構(gòu)成本罪進行處罰時,應弄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直接策劃、組織、指揮或批準罪活動的單位領導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積極參加罪活動,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86日》(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shù)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案例分析

          公訴機關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2010年6月15日因涉嫌對單位行賄罪后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因涉嫌對單位行賄罪經(jīng)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后被遂平縣公安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遂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龔維禮,河南同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燕小成,河南同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刑訴[2010]1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對單位行賄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駐馬店市中級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榮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龔維禮、燕小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韓某身為駐馬店市陽光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底至2007年10月份,在平輿縣土地開發(fā)整理工程項目過程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公司的名義先后三次給平輿縣國土資源回扣款共計65萬元(分別為2005年底給付13萬元、2007年初給付25萬元、2007年底給付2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Z、陳Z、陳ZZ、閆X、郭Z、萬Z等人的證言,平輿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會記錄》、項目使用情況臺帳、駐馬店市國土資源局文件、平輿縣土地整理中心與駐馬店市陽光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平衡土地整理項目施工合同書、委托補充耕地協(xié)議書、平輿縣國土資源局支付工程款一覽表、記賬憑證、銀行匯款單,存取款憑條,平輿縣財政局出具的記賬、匯款單、收據(jù),駐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駐馬店市陽光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相關登記注冊檔案及該公司注銷登記材料,中共平輿縣委員會平文(2002)25號關于王華等職務任免的通知,遂平縣人民檢察反貪賄賂局出具的被告人韓某歸案證明,駐馬店市公安局西園街派出所出具的韓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身為駐馬店市陽光土地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其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在承包土地整理項目工程過程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管理費的名義給予平輿縣國土資源回扣款65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對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請求懲處予以支持。韓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定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罪事實、行賄數(shù)額、認罪態(tài)度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14日止。)

            二、沒收被告人韓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對單位行賄罪案件辯護詞推薦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殷商律師事務所接受單位行賄案被告人林**親屬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林**的辯護人。接到指派后,辯護人前去審判機關詳細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并多次會見被告人?,F(xiàn)結(jié)合今天庭審所查明的事實,發(fā)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認為林**涉案金額不足20萬元,依法不構(gòu)成單位行賄罪。理由如下:

          一、在涉及林**的五起案件中,對其中的兩起不持異議,即2010年3月份在濮陽行賄劉**8萬元的指控以及2011年4月份在鄭州行賄李**10萬元的指控。如起訴書所指控,林**均是在丁勇的指使下,為單位利益而行賄。

          二、對下列三起指控持有異議。

          1、針對2011年7月行賄劉**15萬元及卡地亞表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林**主觀上沒有行賄的意,客觀上也沒有罪的預備行為及實施行為。

          丁*通知林**一同去為領導送行,兩被告人事前沒有行賄的意思聯(lián)絡,即無預謀、無共同意;林**也沒有參與行賄物品的準備,其在電梯里才被丁*告知一個袋子是15個子彈(15萬元)、一個袋子是卡地亞手表,即林**無罪預備;同時,林**沒有進入房間向劉**行賄。所以,對于該起案件,林**僅是證人而已。對此,二卷18、39、64頁被告人丁*的供述與二卷94頁林**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證。

          2、針對2011年9月份在濮陽行賄劉*10萬元的指控

          辯護人提交了林**2011年9月份的航班記錄,該記錄客觀地勾勒出林**的行動軌跡,完整且連貫,其顯示出林**于案發(fā)時間段內(nèi)根本沒去過濮陽、鄭州、甚至河南省。完全可以證明林**不具有作案時間,且沒有在案發(fā)地點出現(xiàn)過。該證據(jù)與林**的當庭供述可以相互印證,即林**沒有參與該起案件。

          3、針對2011年下半年在廈門行賄李**20萬元的指控

          辯護人認為該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控方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沒有達到確實、充分這一證明標準,沒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據(jù)此認定林**參與該起案件。

          李**受邀到廈門旅游的具體時間沒核實清楚(2卷117頁湯*說是2011年夏天、2卷21頁丁*說是2011年秋天、2卷102頁林**說是2011年下半年、2卷172頁李**說是2011年上半年、起訴狀指控的是2011年下半年,相互不能印證),而該時間點對查明林**是否參與該案非常重要!

          林**當庭供述李**來廈門旅游時,其在外地出差,沒有參與該起案件。辯護人所收集的林**的航班記錄證明其經(jīng)常出差(2011年下半年共乘坐飛機53次,平均每月9次、每周2次),大多數(shù)時間都不在廈門、不在案發(fā)地點。所以,為查明案情、為排除合理懷疑,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李**受邀前往廈門旅游的準確時間(庭審中,被告人丁*供述李**往返鄭州與廈門的交通工具是飛機,故完全可以憑李**的身份證號碼查詢其乘坐飛機的精確時間),與林**的航班記錄相比對,以核實林**有無作案時間、是否出現(xiàn)在案發(fā)地點,切實做到不枉不縱。否則,應秉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認定林**參與該起案件。

          三、在本案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向林**送達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書時,林**就向辦案人員表達了對部分指控的異議;今天庭審中,林**再次對部分案件的指控進行了辯解,該項辯解權(quán)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所賦予的被告人的基本權(quán)利,且其辯解辯護人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因此,不應認定林**庭審態(tài)度不佳。

          綜上,公訴方對林**的五起指控,第一起、第四起涉案金額共計18萬,尚不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中有關單位行賄案20萬元的立案標準;其他三起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據(jù)此,辯護人建議民法判決林**無罪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最新修訂版]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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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根據(jù)關于對單位行賄罪相關司法解釋,涉嫌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雖不滿以上金額但有特定情形的應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要綜合看案件涉及的具體情節(jié)比如數(shù)量等...

          • A

            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這樣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要看案件涉及的具體情節(jié)比如數(shù)量等,建議您請專業(yè)刑辯所,歡迎來電話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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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可能構(gòu)成對單位行賄罪。可以來電咨詢。

          • A

            可能構(gòu)成對單位行賄罪。歡迎撥打頁面電話。

          • A

            你好,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一關于對單位行賄罪的規(guī)定,對單位行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可以撥打頁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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