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標示行為是指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產地或對其他反映商品質量、信譽狀況的各種因素作不真實的標注,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標示,欺騙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a href="/wiki/term-185.html" class="taglink">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款規(guī)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同于上述混淆行為的地方在于,它不存在與他人的商品或營業(yè)相混淆的問題,它損害的不是某一特定競爭者的利益,而是同行業(yè)其他競爭者的整體利益,同時也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1、虛假表示的本質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誤解的后果,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理解,欺騙消費者;
2、該行為是經營者對商品質量、聲譽的若干方面作虛構或隱瞞的不實標注,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標為合格,把含氟的產品標為無氟等;
3、該行為是直接表現在商品或其標簽、包裝上,虛假做法直接簡單;
4、該行為并不侵害哪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是直接作用于消費者或用戶,影響整個同行業(yè)的競 爭對手,屬于一種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虛假標示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質量標志是指經認證機構或者其他有關組織檢驗而頒發(fā)的表明產品質量狀況的證書、標記等。質量標志通常包括認證標志和名優(yōu)標志。認證標志是質量認證機構準許其認證產品質量合格的企業(yè)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的一種專用質量標志。經營者獲得認證標志使用權后,可以借此向購買者傳遞其產品質量可靠的信息,從而獲得更強的市場競爭力。目前,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發(fā)布的認證標志包括長城標志、PRC認證標志和方圓標志。長城標志是電子產品專用認證標志,PRC認證標志是電子元器件專用認證標志,方圓標志可分為合格認證標志和安全認證標志,分別適用于經合格認證后符合相應技術標準和要求的產品。
名優(yōu)標志是國際或國內有關機構或具有一定權威性的社會組織經過一定的評比程序,發(fā)給經營者的一種表明質量優(yōu)良的標志。由于質量標志是一定優(yōu)良品質的象征,所以消費者對其信任度較高。經營者正是利用這一點,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是否屬于商標法上的證明商標也視具體情況而定??梢哉f,對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行為的規(guī)制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知識產權法的補充。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是指經營者擅自制造或者非法使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欺騙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①偽造并使用一種根本就不存在的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②未經產品質量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在其產品上使用認證標志;③擅自使用他人的產品標準號;④未經有關組織授予其名優(yōu)標志,而在其產品中使用名優(yōu)標志。此外,產品被撤銷認證時,應及時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繼續(xù)使用也屬于擅自使用和偽造、冒用行為。
2.虛假標示原產地虛假標示原產地是指經營者在其生產或經營的商品上隱匿真實產地、標示虛假產地的行為。原產地標識包括地理標志和貨源標記,是商品地理來源的象征,如商品的生產地、制造地或加工地等。商品的產地往往是商品品質的保證。產品的質量與其所處的地理環(huán)境或其所處地區(qū)已形成的技術優(yōu)勢有很大的關系。最為典型的是那些質量、特色等取決于特定的氣候、土壤等天然條件以及傳統的生產工藝等的產品,產地與產品的質量直接相關,如法國的香水、瑞士的手表、英國的威士忌酒、鎮(zhèn)江香醋、原陽大米等。虛假標示原產地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購行為,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會損害被偽造產地的其他生產者的商業(yè)信譽,因此,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商標法》中涉及了對偽造產地的禁止,如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第2款規(guī)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但是,《商標法》的規(guī)定只限于商標注冊,而對偽造產地的規(guī)制主要還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實現。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偽造產地的行為界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產品質量法》第5條、第30條、第37條從質量管理的角度對產地的虛假標示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a href="/wiki/term-4490.html" class="taglink">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在第8條明確了消費者的知悉權,包括了解產品的質量、價格、產地、成分等信息,偽造產地是典型的侵犯消費者知悉權的行為,應受到該法的禁止。
在商品上反映商品質量狀況的因素很多,除了上述質量標志、產地外,還包括產品的安全標準、使用性能、規(guī)格、登記、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計量單位、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或者保存方法等。因此,僅僅規(guī)定上述兩種行為是遠遠不夠的,經營者采取其他方法,在商品上作不真實的標注,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質量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這類行為的目的就是通過將商品的質量進行虛假的表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使消費者誤購。例如,將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打上合格標記,或將化纖原料的衣服標為純棉質地的衣服等。它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利益,也必然會損害同行競爭對手的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guī)定,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
虛假標示行為和商業(yè)混同行為有相似之處。注冊商標、廠商名稱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商品的質量狀況,因而從本質上說,二者都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使購買者不能了解商品真實質量狀況的欺騙性交易行為。
但是,虛假標示行為與商業(yè)混同行為亦有明顯的區(qū)別。
實踐中,一般可以這樣把握,虛假標示行為不像商業(yè)混同行為那樣冒充特定競爭對手的商品,并不侵犯特定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而是通過直接虛構、隱瞞商品質量的欺騙性手段誤導購買者選購商品,影響整個同行業(yè)的競爭對手,獲取非法利潤。
二者都直接或間接地通過一定方式錯誤地陳述商品或服務有關信息,直接欺騙購買者,并且都不直接損害特定競爭對手的利益。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
一是虛假標示行為直接表現在商品或其標簽、包裝上,即虛假標示行為是通過產品標識進行的。產品標識的物質載體是商品或與商品密不可分的包裝、說明書等物。其宣傳媒體一般要隨商品附送給購買者,同時虛假做法直接簡單。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需要借助于商品之外的其他特定媒體或手段。宣傳媒體一般是與商品本身無關聯的有形物或無形物。除贈送實物形式的廣告外,宣傳媒體不會隨商品一并附送。
二是虛假標示行為中產品標識一般通過規(guī)范化的文字、圖形對商品進行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和陳述。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通常以藝術形式的文字、語言、聲音、圖案、色彩或形象對商品或服務作不真實的表述。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經營者從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商業(yè)混同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的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從事商業(yè)混同行為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損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與此同時,行為人還應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商業(yè)混同行為的行政責任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處罰。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等行為既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文件中已經規(guī)定了上述行為的行政責任,為避免立法重復,所以直接援用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
第二種情形是: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
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刑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在從事商業(yè)混同行為中,“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于經營者具體應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則應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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