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jié)減輕犯 2023-06-26 17:45:09
情節(jié)減輕犯,是指犯罪行為具有法律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法院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摘要:減輕處罰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類型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依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則為:減輕處罰必須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正確適用減輕處罰情節(jié),必須注意以下問題:首先“法定最低刑”并非是指某種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與行為所實施的某種具體犯罪相適應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體量刑幅度的最低刑;其次,減輕處罰包括刑種的減輕和刑期的減輕兩種情形;再次減輕處罰不能判處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否則將和從輕處罰相混淆,減輕處罰也不能減輕到免除處罰的程度,否則將和免除處罰相混淆。為此,正確理解減輕處罰的幅度,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防止放縱罪犯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減輕處罰刑罰法定刑
減輕處罰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類型之一,它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減輕處罰的情形有兩種:一、法定減輕;二、酌定減輕。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減輕處罰的第二種情形,刑法對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大修改。原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如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處法定刑的最低刑還是過重,經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次刑法修改,對這種減輕處罰情況的適用,在程序上作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即規(guī)定這種情形若要減輕處罰,必須逐案、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行。這樣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弊端。我國刑法減輕處罰的類型有兩類:一、應當減輕處罰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造成損害的中止犯;(3)從犯;(4)防衛(wèi)過當;(5)避險過當;(6)脅從犯;(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二、可以減輕處罰的,主要包括(1)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后自首的;(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5)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6)預備犯;(7)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罰處罰的。
正確適用減輕處罰的關鍵是正確理解“法定刑”的含義,即在什么法定刑基礎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即低于法定最低刑,不能連本數在內判處法定刑,不然,減輕和從輕就沒有區(qū)別了?!?】如果刑法對某個犯罪只規(guī)定了一個量刑幅度時,刑法學者對法定最低刑理解是一致的。但刑法條文中同時規(guī)定了兩個或兩個以上量刑幅度時,法定最低刑如何確定,我國刑法學者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是條文說,認為所謂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也就是說,在法律規(guī)定情節(jié)減輕犯的情況下,是在情節(jié)減輕犯的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另一種觀點是幅度說,認為所謂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法律規(guī)定情節(jié)減輕犯的情況下,既可能在情節(jié)減輕犯的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也可能在基本犯的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以搶劫罪為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搶劫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到死刑,二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有兩個檔次的法定最低刑為十年和三年,如果按條文說,搶劫罪的法定最低刑為三年有期徒刑,按幅度說,搶劫罪一般情節(jié)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而不屬于一般情節(jié)的情況法定最低刑則為十年有期徒刑。兩者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是否將一般情節(jié)犯或情節(jié)加重犯視為一個獨立的罪刑單位,由于幅度說符合刑法精神,考慮較為全面,能夠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贊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答復》中指出:“這里所說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刑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規(guī)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說,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guī)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由此可見,我國關于減輕處罰的司法解釋也傾向于幅度說。
減輕處罰究竟能減輕到什么程度,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減輕處罰既包括刑期的減輕,也包括刑種的減輕,還可以減到免除處罰。例如,法定最低刑是三年的,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判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拘役或管制,甚至可以免除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減輕處罰既包括刑種的減輕,也包括刑期的減輕,但不能減到免除處罰。第三種觀點認為,減輕處罰只能是刑期的減輕,而不包括刑種的減輕。例如,法定最低刑為三年的,具有減輕情節(jié),可以判處低于三年的有期徒刑,但不能判處拘役或管制。在以上三種觀點的,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減輕處罰包括免于處罰,這顯然不妥。在某些情況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之所以免于刑事處分,不是適用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結果,而是整個案件的情況符合刑法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因而不能認為減輕處罰包含免于刑事處罰的內容。至于第三種觀點,把減輕處罰限于刑期的減輕,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只是說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對低到什么程度未加限制,因此,對減輕處罰能否減為更輕的刑種,法律雖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也不能理解為只能是刑期的變更,而不能是刑種的變更。
許多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典均規(guī)定具有減輕處罰情節(jié)時,關于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一般都是規(guī)定應減輕到本刑的1/2或1/3等,由于刑法有明確的規(guī)定,這些國家刑法學者對此問題并無很大的分歧。我國刑法典對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沒有規(guī)定,刑罰理論界關于這個問題則存在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法規(guī)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并沒有限制減輕處罰的幅度,減輕的情節(jié)很多出于對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節(jié)和刑罰目的的考慮,不一定非要對它限制得很死。這種觀點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法達到減輕處罰具體幅度劃分的目的,缺陷較為明顯。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判處,是減輕處罰的最大限度,決不允許再予擴大。根據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法定最低刑來看,共有十二種規(guī)定,即死刑、無期徒刑、十五年徒刑、十年徒刑、七年徒刑、五年徒刑、三年徒刑、二年徒刑、一年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這十二種法定最低刑就形成了十二個刑罰等級,每個刑罰等級之間所形成的落差就是刑格。刑格包括刑種格和刑期格。“一格”,就相當于一個等級或一個階梯。所以,減輕處罰,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一格處罰,也就是說法定最低刑是十五年的,在低于十五年,高于十年的幅度內處罰;法定最低刑是十年的,在低于十年,高于七年的幅度內處罰,以次類推。這種觀點通常被稱為“降一格”減輕處罰理論。我國刑法發(fā)展歷史上曾經有過對加重處罰“加一格”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勞改犯、勞教人員犯罪案件中執(zhí)行有關法律的幾個問題的答復》中指出,對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犯罪應當加重判刑的,只能“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處,如法定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zhí)行)。考慮到減輕處罰和加重處罰在某些方面的密切聯(lián)系,將加重處罰的理解移植到減輕處罰的領域,有一定的法律淵源,而且“降一格”減輕處罰理論兼顧了防止輕縱犯罪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兩方面的作用,具有可操作性,事實上成為了減輕處罰具體幅度的通說。筆者認為“降一格”減輕處罰理論的實質是用刑罰等級劃分減輕處罰的幅度,它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體現在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幅度問題上。
十二個刑罰等級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刑種等級,其特征是適用減輕處罰會導致刑種的變更。在減輕處罰具體幅度問題上,刑種等級有其獨立存在的法律價值。另一種是刑期等級,其特征是減輕處罰后刑種不發(fā)生變化,但是有期徒刑的刑期得到了一定幅度的減少。關于有期徒刑等級的規(guī)定,中國刑法史首創(chuàng)于北魏,北魏訂律,以徒刑為五刑之一,分為五等,刑期一年之五年?!?】
有期徒刑作為自由刑,目前在各國刑罰體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有期徒刑具有一定的伸縮性,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案件,因而具有較大的可適用性,且刑期具有可分性,為了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期徒刑被分為許多等級。我國的刑罰典雖然沒有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但是刑法分則的各條文根據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規(guī)定了各罪的最高刑和最低刑,其中,所規(guī)定的有期徒刑法定最低刑有十五年、十年、七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刑法分則對有期徒刑刑期的規(guī)定,為刑法理論上劃分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提供了依據。不同的刑期決定著有期徒刑的嚴厲性差別,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有期徒刑刑罰等級有其獨立存在的法律價值。
有期徒刑在刑罰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我國刑法理論界研究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應以適用有期徒刑為主??疾齑箨懛ㄏ祰倚谭ǖ洌坏?guī)定了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而且規(guī)定了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但是沒有以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來限制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也就是說,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對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并沒有必然的制約作用。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體現的是刑罰嚴厲性問題,而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是防止輕縱犯罪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問題。因此站在減輕處罰幅度的角度看,劃分過細的有期徒刑刑罰等級并不具必然的法律價值。例如,從我國刑法規(guī)定來看,法定最低刑是三年的減輕處罰應該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判處刑罰,由短期自由刑減輕處罰為短期自由刑,除了刑期量的變化以外,在法律待遇上沒有其它的區(qū)別。
我們知道,不同種的減輕情節(jié)對于量刑從寬的影響力并非絕對對等,而同種減輕情節(jié)在不同情況下對于量刑從寬的影響力會發(fā)生差異?!?】用刑罰等級劃分減輕處罰的幅度造成了相同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不能得到相同的減輕處罰待遇。例如在兩個案例中,同是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處罰。但甲犯的法定最低刑是死刑,對甲犯減輕處罰的判決結果可能是判處無期徒刑,而乙犯的法定最低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對乙犯減輕處罰的判決結果可能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徒刑。在兩個案例的對比中,我們可以發(fā)現,甲、乙兩犯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是相同的,即都是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但是甲犯適用減輕處罰的結果是由生命刑減輕處罰為自由刑,所得到的減輕處罰待遇是獲得了生命,而乙犯適用減輕處罰的結果是自由刑的變更,所得到的減輕處罰待遇是獲得二年以內刑期的減免,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同種減輕處罰情節(jié),甲犯獲得的減輕處罰待遇比乙犯要高。雖然相同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不同情況下對量刑的影響也會發(fā)生差異,但是我們不能否認相同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比性的。這種可比性得出來的結論是減輕處罰幅度的不均衡本身是不公正的。
另外,我們從刑期等級上也能發(fā)現這種幅度的不均衡所帶來的不公正性。刑期等級分為四格,依法定最低刑由重到輕排列,每一格的減輕處罰幅度分別為五年、三年、二年、一年。最大的減輕處罰幅度是五年,即法定最低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最小的減輕處罰幅度是一年,即法定最低刑是三年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等級。兩都減輕處罰的幅度相差四年。這就是說,同種減輕處罰情節(jié)遇到不同的法定最低刑,所獲得的減輕處罰待遇是不同的,有些情況下最多的可以獲得五年的減輕處罰待遇,有些情況下最少的僅能獲得最多為一年的減輕處罰待遇。相同的都是有期徒刑刑期的減輕,但是減輕處罰的幅度卻有很大的差別。
用刑罰等級限制減輕處罰的幅度的不公正性是多方位的,除了上述同種減輕處罰情節(jié)遇到不同的法定最低刑可能導致的不公正外,不同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遇到不同的法定最低刑也會導致不公正情況的發(fā)生。例如,可以減輕的情節(jié)遇到法定最低刑是十年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的最大幅度可以達到三年;而應當減輕的情節(jié)遇到法定最低刑是三年的,減輕處罰的最大幅度只能是一年。可以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比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減輕處罰的幅度更大。這種不公正現象發(fā)生的根源是減輕處罰幅度的不均衡性,這種不均衡性使減輕處罰遇到不同法定最低刑時,減輕處罰的幅度會發(fā)生隨機性。隨機性與公正性,在刑罰上是完全對立的兩個方面,正是這種隨機性抹殺了減輕處罰的公正性。
固定幅度減輕處罰是指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并擬刑期減輕處罰時,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的一個固定幅度內減輕處罰的制度。根據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刑來看,這個固定的幅度確定為三年內比較合理。當然將固定幅度減輕處罰的幅度定為三年是否合理,仍需我國刑法學者進一步研究。需要說明的是:固定幅度減輕處罰僅僅適用于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又擬刑期減輕處罰的情況,刑種的減輕處罰仍然適用“降一格”減輕處罰的辦法。因此,當法定最低刑是六個月有期徒刑時,不宜適用固定幅度減輕。筆者認為采用固定幅度減輕處罰有以下優(yōu)點:
(1)固定幅度減輕處罰符合刑罰公正的要求。
刑罰涉及對公民的生殺予奪,因而公正性是它的生命所在,更值得我們重視。公正作為刑罰的首要價值,刑罰中的一切問題都應當讓位于刑罰的公正性。在減輕處罰具體幅度的問題上,固定幅度減輕處罰改變了以刑罰等級劃分減輕處罰幅度,導致減輕處罰制度不公正的弊端,使減輕處罰情節(jié)最大限度的得到相對公正的減輕處罰待遇。由于刑期減輕的幅度是固定的,所以減輕處罰遇到不同的法定最低刑不會發(fā)生隨機性問題,從而避免了訴訟參與人對刑罰公正性的質疑。固定幅度減輕處罰能夠完全適應大多數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的情況,對于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固定幅度減輕處罰的最大減輕幅度雖然不能最大限度的達到三年,但是有其它刑罰制度(如緩刑制度)作為補充,所以固定幅度減輕處罰更符合刑罰公正的要求。
(2)固定幅度減輕處罰不僅能夠起到防止放縱犯罪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更能夠體現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對減輕處罰的具體幅度加以限制的根本目的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以免放縱犯罪,固定幅度減輕處罰一方面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將減輕處罰的刑期幅度定為三年,與用刑罰等級劃分減輕處罰具體幅度的最大限度一致,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以應對較為復雜的犯罪情況,避免了用刑罰等級劃分減輕處罰幅度的弊端。另一方面,固定幅度減輕處罰將減輕處罰的最大刑期幅度定為三年,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致沒有限制,從而避免了刑之擅斷,解除了減輕處罰如果不加限制會導致寬大無邊、放縱犯罪的憂慮,更能體現刑法罪行相適應的原則。
注釋:
【1】梁華仁、裴廣川《新刑法通論》,紅旗出版社,1997年,第125頁。
【2】高銘暄、王作富《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99頁。
【3】喬偉《唐律研究》,山東出版社,1985年,第76頁。
【4】樊鳳林《刑罰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417頁。
參考書目:
(1)梁華仁、裴廣川《新刑法通論》,紅旗出版社,1997年。
(2)高銘暄、王作富《新中國刑法的理論與實踐》,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
(3)樊鳳林《刑罰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
(4)王作富《中國刑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
(5)馬克昌《刑法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
(6)蘇惠漁《刑法原理與適用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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