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2015-10-12 17:58:05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tài)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fā)行的面額、發(fā)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fā)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fā)行,上面注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fā)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并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本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本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本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后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任某系本市某大型商場(系有限責任公司)集團購買處工作人員,負責銷售商場發(fā)行的購物券。
2002年12月份,任某伙同其丈夫郝某、其弟任某某(二人均系無業(yè)人員),經預謀后由任某某聯系印刷廠印制了3000張(每張可以在該商場購買100元的商品)該商場假購物券,然后由任某將該商場公章偷蓋在假購物券上對外進行銷售,其中一部分交給郝某、任某某在商場購物。2003年1月31日,商場收銀中心發(fā)現有顧客使用假購物券購物,遂案發(fā)。此時任某已出售和使用假券獲利14萬余元。
關于本案有三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任某的行為構成有價證券詐騙罪,其理由是:商場的購物券是一種有價證券,任某偽造、銷售假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符合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第二種意見認為:任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其理由是:任某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偽造的購物券上加蓋本公司印章的行為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然后又是利用了其在集團購買處負責銷售購物券的職務之便對顧客銷售假購物券,將本應上交公司財務部門的銷售款非法占為已有,其行為應當屬于職務行為,應定職務侵占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任某對顧客采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對其行為應定詐騙罪。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任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任某的行為不構成有價證券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有價證券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只能是刑法規(guī)定的特定有價證券: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亦即公債卷。使用偽造、變造的其它有價證券不能構成本罪。本案中任某偽造的只是一種商場發(fā)行的代幣券,這種券雖含有財產權利內容、表明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具有一定的支付功能,但是,該種有價證券一來國家明令禁止發(fā)行,二來只是企業(yè)的自主行為,不具有公債券的性質,不符合有價證券詐騙罪特殊犯罪對象的要求。雖然任某行為的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比較符合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特征,也不能定有價證券詐騙罪。
其次,任某的行為也不構成職務侵占罪。本案看起來很象是職務侵占犯罪,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構成職務侵占罪除了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之外,其客觀方面還必須符合:1、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2、必須非法占有本單位數額較大以上的財物,非法占有的手段行為可以表現為侵吞、騙取等。
任某雖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資格,但其客觀行為的表現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要求。具體來講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任某在假的購物券上蓋上本單位公章、在集團購買處銷售假購物券的行為不是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侵占罪中所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經手、管理公司、企業(yè)財物的便利條件,直接地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財物。其與“利用工作之便”在某些方面是存在質的區(qū)別的,“利用工作之便”可以表現為利用本人在單位工作所形成的有利條件,比如因工作關系熟悉作案環(huán)境,可以接觸到單位公章,憑工作人員身份較易接近作案目標等,這些與其工作本身并無直接的、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必然的、合乎規(guī)律的因果聯系,就是說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能創(chuàng)造這些條件達到完成犯罪的目的。本案中任某在假購物券偷蓋本單位公章的行為,筆者認為就是利用了其可以接觸到本單位公章的工作之便,而非職務之便,因為任某在商場集團購買處只是負責銷售購物券,偽造假購物券與其職務本身沒有關系,純屬于其個人行為。任某只所以在假購物券上偷蓋本單位公章,只是為了使假購物券更加逼真而已。同樣道理,任某偽造了假購物券后在其工作的商場集團購買處販賣這些假購物券,也是利用了其工作的環(huán)境、工作人員身份的特點便于接近顧客、完成犯罪而已,這當然也不應視為其職務行為。因為任某偽造了假購物券后,其可以通過販賣完成非法占有,也可以通過直接在商場購物完成非法占有,事實上其也就是通過這兩個途徑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也就是說任某銷售購物券的工作職責與其侵占的財物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聯系。另外一方面,筆者認為非常關鍵的是任某占有的不是其經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對于任某拿著偽造的假購物券到商場購物行為,其占有的是商場各營業(yè)網點負責保管的財物;對于任某賣給顧客的假購物券,其占有的應該是顧客的財物,因為其一旦將假購物券賣給顧客就完成了非法占有,他對顧客能否使用這些假購物券購到財物完全可以不管不問。而商場對任某銷售假購物券所取得的錢財是不能掌握和不可控制的,這怎么能視為任某經手管理的商場財物呢?根據以上兩方面所述,任某的行為既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所侵占的也不是其經手管理的本單位財物,理應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2015-10-12 17:58:05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偽造信用卡的行為。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 2015-10-12 17:57:55
偽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為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采用涂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為。股票、債券屬有價證券。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2015-10-12 17:57:10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是指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行為。
偽造貨幣罪 2015-10-10 09:37:0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0條的規(guī)定,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仿照貨幣的形狀、色彩、圖案等特征,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觀上足以亂真的假貨幣,破壞貨幣的公共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有價證券詐騙罪 2015-10-10 09:34:37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5-10-09 14:26:00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guī),妨害國家金融管理活動,使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經濟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行為。
證券犯罪 2015-06-23 21:30:46
證券犯罪是指證券發(fā)行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管理機構、監(jiān)督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業(yè)自律性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組織、證券服務業(y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證券法規(guī),故意非法從事證券的發(fā)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關的活動,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證券投資者合法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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