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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出口退稅罪

          編輯: 問法網小編 2015-10-27 09:50:13 閱讀數:223
          導讀: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guī),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要件

          1、客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guī)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

          它是中國恃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中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l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yè)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chuàng)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guī),自此,出口退稅成為中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

          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并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

          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中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于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fā)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少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卻趁機采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2、主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依本節(jié)第211條之規(guī)定,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yōu)惠。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guī)定,中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l)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yè)、工業(yè)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yè)生產企業(yè);(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yè),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業(yè)。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后一種情況中、委托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3、主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由于出口企業(yè)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后由于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yè)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于出口企業(yè)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guī)定的繼續(xù)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chuàng)匯任務,并從中嫌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xù)費。但是動機并不影響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成立。

          4、客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中國目前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一般的退稅是指由于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證或誤征稅收,而按規(guī)定把多證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guī)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xù)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guī)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于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于一般的騙稅。由于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jiān)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而出口退稅不同于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yōu)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證、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l、行為人采取了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根據司法實踐,常見的欺騙手段主要有:

          (1)串通有出口經營權企業(yè),非法獲取出口單證、代理出口業(yè)務。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犯罪分子通常主動找到有關外貿企業(yè),以給“回扣”等各種條件為誘餌、提出代為組織國內“貨源”、代理尋找外商客戶和代理出口報關等項業(yè)務。在外賀企業(yè)作出承諾后,犯罪分子以外商名義發(fā)來訂單,有的犯罪分子甚至隨身攜帶偽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與外貿企業(yè)簽訂出口協議書。與此同時,犯罪分子又以代為組織國內“貨源”名義,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yè)與外貿公司簽訂內貿合同;有的犯罪分子甚至直接與外貿公同簽訂內貿合同,同時向外貿企業(yè)提供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取得外貿企業(yè)提供的出口報關單等單證,代理外貿企業(yè)進行所謂 “出口報關”業(yè)務。

          (2)串通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yè),非法獲取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犯罪分子通常流竄于全國各省市,用賄賂企業(yè)工作人員和“優(yōu)惠”的開票價格(一般按開票金額的比例計算)等手段,取得這些不法企業(yè)開出的沒有實際商品購銷活動的虛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開票的貨名通常是一些沒有外貿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裝、電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開票的單價通常遠遠高于實際商品價格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有的犯罪分子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內不法生產、銷售企業(yè)建立聯系,從企業(yè)獲取空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自行填開、或坐地收購不法企業(yè)虛開、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3)串通境內外不法商人與外貿企業(yè)非法調匯,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由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單,是標志外貿企業(yè)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憑證,因而是犯罪分子在實施其一系列騙取出口退稅犯罪行為中必須完成的一個步驟,也是犯罪分子實際獲取非法利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犯罪分子通常與境內外不法商人相勾結,以向國內投資需要人民幣等為由,借用境內外企業(yè)的外匯與外貿企業(yè)進行非法調匯;有時犯罪分子則通過各種手段,將境內套取的外匯非法匯至境外銀行,然后以外商名義與國內外貿企業(yè)進行非法調匯交易。這種非法調匯的價格通常比正常調匯價格高出許多,犯罪分子便從這非法調匯的差價中獲得了巨額利益。國內外貿企業(yè)雖然相應地在非法調匯中造成了損失,但為彌補這一損失并從中獲取一定“盈利”,他們只得冒險地使用犯罪分子提供的虛假退稅憑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犯罪分子與外貿企業(yè)的這種非法交易一且成功,便使雙方從中均獲得可觀利益,最終只有國家的出口退稅蒙受巨大損失。

          (4)采取行賄或欺騙手段,非法獲取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在這一環(huán)節(jié)中,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大體有四種,--是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私刻偽造的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二是賄賂海關工作人員,以少報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沒有貨物出口的情況下,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虛構貨物已報關出口的事實。三是利用海關口岸把關檢查不嚴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車過境,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隱瞞無貨出口的事實真相。四是購買少量貨物或租用他人貨物通關報驗,然后以少報多,騙取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加蓋海關驗訖章。特別是犯罪分子租用他人的貨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較低價值報關人境,一批貨物往復多次使用、搞貨物“旅行”。這種虛構貨物出口事實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是當前詐騙(出口退稅)犯罪分子較常用的伎倆。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沿海地區(qū)的一些重要口岸,發(fā)現有少數海關工作人員和其他不法分子,與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分子相勾結,專門從事出租貨物的犯罪活動,從中謀取非法利益。這種人通常被稱為“貨主”,對他們的犯罪行為也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2、行為人必須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采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如果不是對其所生產或者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而是通過偽造或者行賄等手段,借出口退稅的名義,憑空騙取國家財產的,則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應為詐騙罪。

          3、騙稅行為必須是在從事出口業(yè)務的過程中實施。如果不是從事出口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冒充出口企業(yè),假報出口、偽造、變造或者騙取退稅憑證,騙取退稅款,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屬于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應定詐騙罪。

          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數額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根據本條規(guī)定,這個標準為一萬元以上。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認定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60條 規(guī)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與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qū)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偷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huán)節(jié),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huán)節(jié),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guī)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1)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偷稅罪定罪處罰;(2)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并可適用數罪并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偷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偷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而,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偷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性是該罪的本質特征。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為目的,采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搞假貨物報關出口騙取貨物出口報關單、內外勾結提供出口收匯單證等欺騙手段、非法組織虛假的出口退稅憑證,在根本未交納稅款的情況下,從稅務機關或出口企業(yè)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因此、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詐騙的行為。近些年來、詐騙犯罪的手段越來越多,詐騙的對象也越來越廠,如信用證詐騙、金融票據詐騙、保險詐騙、合同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為了有效地懲治這些把罪行為,本法分別單獨規(guī)定了罪名和法定刑。按照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普通規(guī)矩的驚則,凡符合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構成要件的,直接以騙取出口退稅定罪處罰,不再以一般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界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fā)票管理制度,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勂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兩罪既有區(qū)別、又有聯系。首先其區(qū)別主要表現在客觀方面,即犯罪手段不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實施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騙取出門退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huán)節(jié)實施假報出門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其聯系主要表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本身是行為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重要手段之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實施又以行為人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為必要的環(huán)節(jié),可見,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牽連關系,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稅,數額較大時,該行為人就同時觸犯了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兩個罪名;但在處理時可按其中的一個重罪定罪,從重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當然、如果行為人未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申請出口退稅,而是用于申請抵扣稅款或者非法出售,則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而應當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和偷稅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之中的一個重罪從重處罰。

          罪數的認定

            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是一個以騙取出口退稅罪為核心,牽涉到十幾種犯罪的罪群。這些犯罪有些具有刑法理論上的牽連關系,例如行為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以之騙稅,同時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受賄后違法辦理出口退稅,同時構成受賄罪徇私舞弊出口退稅罪。對于這些牽連犯應該如何定罪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但以“從一重處斷”(即按所涉及的罪名中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刑)為主流。最高民法院2002年9月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明確規(guī)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存在不妥之處。

            但刑法分則對牽連犯的定罪處罰并沒有遵循這一原則,而是“百花齊放、異彩紛呈”。首先,對于絕大部分的牽連犯如何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其次,既規(guī)定有數行為數罪、數罪并罰(如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有數行為一罪,數罪一罰,且明確規(guī)定按何罪處罰(如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條),還規(guī)定有“擇一重罪處罰”(如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則為牽連犯規(guī)定了單獨的較重的法定刑。

            對牽連犯實行“從一重罪處斷”還容易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同罪異罰”或“異罪同罰”,損害法律的權威和統一。由于對具有牽連關系的數罪中何罪為“重罪”判斷的不一致,同樣的案件,有些法院定為此罪,有些法院則定為彼罪,還有的法院則采取數罪并罰,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時期的判決也不一致。

            對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的定罪處罰原則在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中的缺陷更為明顯。由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騙取出口退稅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人一般都會同時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兩者相較,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屬于“處罰較重的罪”。多名騙取巨額出口退稅款的犯罪分子因此被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定罪判刑,其騙取出口退稅行為則不定罪。這樣定罪導致的結果是行為人本來是為了騙取出口退稅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而且也確實實施了騙稅行為,最后行為人卻沒有犯騙取出口退稅罪。顯然,這樣的定罪結果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樣的判決結果不僅普通群眾聽著不合理,大概也是犯罪分子沒有想到的。

            因此,從理論上說,真正罰當其罪的做法是對騙取出口退稅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和其他罪數罪并罰,而不是僅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罪名以一罪定罪處罰。從立法來看,刑法并未規(guī)定對騙取出口退稅罪及其牽連犯應實行“從一重處斷”,因此數罪并罰是合法的。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依本節(jié)第211條之規(guī)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2]30號

          (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

          (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fā)票;

          (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欺騙手段”: (一)騙取出口貨物退稅資格的;

          (二)將未納稅或者免稅貨物做為已稅貨物出口的;

          (三)雖有貨物出口,但虛構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等要素,騙取未實際納稅部分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

          第三條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250萬元以上的,為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30萬元以上并且在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一)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50萬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審判決宣告前無法追回的;

          (二)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又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yè),明知他人意欲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仍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的規(guī)定,允許他人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并自行報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 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例分析

          200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鄒某某以上海某A毛麻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A公司”)、上海某B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某B公司”)的名義先后多次向上海某甲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某乙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上海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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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逃稅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梢噪娫挏贤ā?/p>

          • A

            您好,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犯騙取出口退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 A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逃稅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歡迎來電咨詢。

          • A

            這要看本案當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律師得通過閱卷來全面了解,電話溝通比較好。

          • A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具體量刑要綜合看涉案具體情節(jié)比如數量、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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