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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拘禁

          編輯: 問法網(wǎng)小編 2015-08-13 13:51:33 閱讀數(shù):437
          導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quán)利的行為。

          一、本罪的犯罪構(gòu)成

          (一)侵犯對象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quán)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quán)作為一種人格權(quán),是組成民事權(quán)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quán)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quán)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quán)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quán)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quán)在內(nèi)的民事權(quán)利。民事權(quán)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quán)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quán)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規(guī)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nèi),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xiàn)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里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凡符合這一特征的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監(jiān)禁、扣押、綁架,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等均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jiān)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nèi)處于繼續(xù)狀態(tài),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xù)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guān)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有犯罪事實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發(fā)現(xiàn)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xù)羈押的,則應認為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對于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時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眾依法扭送至司法機關(guān)的,是一種權(quán)利,而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從實際發(fā)生的案件來看,多為掌握一定職權(quán)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基層農(nóng)村干部。另外,這類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員較多。有的是經(jīng)干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有的是經(jīng)上級領(lǐng)導同意或默許的;有的是直接策劃、指揮者,有的是動手捆綁、奉命看守者。因此,處理時要注意,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責任者和出于陷害、報復和其他卑鄙動機的人員。對其他人員應實行區(qū)別對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過失不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因法制觀點差,把非法拘禁視為合法行為;有的出于泄憤報復,打擊迫害;有的是不調(diào)查研究,主觀武斷、逼取口供;有的是鬧特權(quán)、耍威風;有的是濫用職權(quán)、以勢壓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圖。不管出于什么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gòu)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二、如何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gòu)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zhì)?!?a href="/wiki/term-345.html" class="taglink">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常自殺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非法拘禁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jié)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罪名解讀: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quán)利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quán)利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9.9高檢發(fā)釋字〔19992)

            三、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利用職權(quán)實施的非法拘禁案(238)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quán)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民法院《關(guān)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xiàn)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五、注意問題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經(jīng)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于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jīng)檢察機關(guān)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guān)執(zhí)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為非法拘禁的行為。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jié)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壩u不構(gòu)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應嚴格執(zhí)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為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實行數(shù)罪并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為同其他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牽連關(guān)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并罰。

            (4)以索債為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來社會上出現(xiàn)的因債權(quán)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zhì)型”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的行為,應視為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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