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設施 2015-10-29 15:45:27
交通設施是指為城市交通系統(tǒng)保障安全正常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車站、通風亭、機電設備、供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等設施.交通道路設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因為上述交通設施不處于正在使用的過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會影響交通工具的安全運行問題,故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對于破壞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認定為毀壞公私財物或盜竊等犯罪。所謂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是指直接關系到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的行車、行船、飛行安全。如鐵路軌道、地鐵隧道、公路、飛行跑道、機場航道、燈塔、信號燈等,交通工具要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聯(lián)系,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壞那些雖然也是交通設施,但不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破壞火車站的候車室、長途汽車站的貨倉、機場的候機室等,因其不直接關系行車、行船、飛行的安全,故不能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從現(xiàn)實生活中來看,對交通設施的對象范圍可以具體分為以下五種:一是正在使用的鐵路干線、支線、地方鐵路、專用鐵路線路、地下鐵路和隨時可能投入使用的備用線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車輛行駛的信號標志等;二是用于公路運輸的公路干線及支線,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線路上的隧道、橋梁、信號和重要標志等;三是用于飛機起落的軍用機場、民用機場的跑道、停機坪以及用于指揮飛機起落的指揮系統(tǒng),用于導航的燈塔、標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內河、內湖航道,我國領海內的海運航道、導航標志和燈塔等;五是用于運輸、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設施等。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發(fā)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報復泄憤,圖謀隱害,嫁禍于人,貪財圖利等。這些不同的個人動機對構成本罪并無影響。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航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壞海上的燈塔或航標,即可以將燈塔的發(fā)光設備砸毀,也可以故意挪動航標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從而導致航船發(fā)生安全事故。這些交通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的,因為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經廢棄的交通設施,不應定本罪。破壞交通設備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炸毀鐵軌、橋梁、隧道,拔除鐵軌道釘,抽掉枕木,擰松或拆卸夾板螺絲,破壞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機場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毀或挪動燈塔、航標等安全標志。這里其他破壞活動是指諸如在鐵軌上放置石塊、涂抹機油等雖未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備,但其行為本身同樣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的破壞活動。
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發(fā)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從以下兩個方面考察某種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一是從破壞的方法看。如果行為人使用了極其危險的破壞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毀的方法破壞交通設施,由于這些破壞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設施遭受嚴重破壞,從而足以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二是從破壞的部位看。破壞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就會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運輸安全。如挖掉鐵軌、枕木,卸去軌道之間的連接部件等,這些破壞交通設施重要部位的行為直接關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駛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危險。但是,如果行為人破壞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屬部位,比如在公路邊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為這些破壞行為與交通運輸安全沒有直接聯(lián)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因此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不論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如果破壞行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毀壞,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能按本罪處理。具體認定破壞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從破壞方法、破壞交通設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綜合考察確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本罪屬于危險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須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而是以具備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tài)為標志,即破壞行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構成本罪既遂。如果行為人已經著手破壞交通設備,剛剛接觸破壞對象,破壞行為尚未實行終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獲、制止),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狀態(tài),應視為本罪的未遂。
根據《鐵路法》規(guī)定:故意毀壞、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均按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為行為人故意毀壞、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
破壞交通設各罪與盜竊交通設備罪不同,后者在盜竊某種設備時不足以造成交通運輸?shù)奈kU;如果由于盜竊設備而造成交通運輸危險的,應構成破壞交通設各罪和盜竊罪的想象數(shù)罪,按從一重處斷原則處理。
1、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交通設施(如盜竊鐵軌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鐵路專用電纜,從保障交通運輸安全的電氣設備上偷拆電子元件等),從而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與盜竊罪容易混淆。兩者雖然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財物,但前者盜竊的不是一般公共財物,而是正在使用中關系到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這種盜竊行為,不僅侵犯財產關系,而且嚴重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同時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者毀壞的危險大多采取放任態(tài)度,即表現(xiàn)為間接故意。因此,這種行為既是盜竊罪,又是破壞交通設施罪,應當按一個重罪即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判刑。而盜竊罪竊取的是一般公私財物,或者盜竊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設備,不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其侵犯的客體只是公私財產權利,因此,與上述以盜竊交通設施為目的而構成的破壞交通設施罪,有本質區(qū)別。
2、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qū)分:
破壞交通設施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的主要區(qū)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通過破壞這些交通設施來達到引起火車、汽車等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
由于交通設備與交通工具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破壞交通設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而且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通常是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樣,破壞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設備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還是定破壞交通工具罪,要視行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為指向交通設施,直接破壞交通設備,應定破壞交通設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傾覆、毀壞,應視為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適用本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結果加重條文。如果行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壞交通工具,應定破壞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對交通設備的破壞,也應視為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第8項的規(guī)定,破壞交通設備的一般違法行為是指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區(qū)分破壞交通設施罪與上述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于,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是否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行為已經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從而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破壞行為只是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但尚未達到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嚴重程度,則屬于破壞交通設備的違法行為。
依照本條和119條的規(guī)定,破壞交通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鐵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所稱的“嚴重后果”,是指因行為人故意毀損、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或者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鐵路線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毀損、中斷鐵路行車等嚴重后果的。
(二)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雖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但經鐵路有關部門鑒定,足以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奈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使用中的航行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發(fā)生墜落、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2005年1月17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通知陜西力德律師事務所,指定該所委派法律援助律師為被告人馮XX(未成年人)所犯的故意傷害罪進行刑事辯護。該所指定張長海律師辦理這起案件,辦案律師立即辦理了有關的法律手續(xù),并前往法院辦案法官處遞交了為被告人馮XX進行法律援助的辯護手續(xù),領取了被告人馮XX的起訴書,查閱復印了有關的案卷,并會見了被告人馮XX,被告人馮XX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2004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馮XX、薛XX(在逃)、吉XX(另案處理)、薛XX(另案處理)攜帶作案工具,先后三次在XX市XX煤礦專用線,拆卸線路扣件(每套包括螺帽、彈簧、扣板、墊片)430套。價值人民幣4106.5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XX伙同他人盜竊鐵路配件,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馮XX系共同犯罪,且犯罪時年齡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根據被告人馮XX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事實,辦案律師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決定在具體的案件辯護中做犯罪情節(jié)較輕并爭取較輕刑事處罰的辯護。
在隨后法院對被告人馮XX犯盜竊罪一案開庭審理時,辦案律師發(fā)表了具體的辯護意見。
該案《辯 護 詞》的主要觀點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馮XX在本案中進行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本案證據材料看,本案被告人馮XX在參與本案的犯罪活動以前,從未有過觸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動,也沒有受過任何刑事處罰;從未有過觸犯法律的其他任何違法活動,也沒有受過任何行政處罰。顯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馮XX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
1、本案被告人馮XX在本案的偵察、起訴和一審審判期間,對自己直接參與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動及全部過程,均能夠如實向辦案人員交待,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落實了本案犯罪活動的全部過程。
2、本案被告人馮XX及其家屬在本案開庭以前,就主動向法庭繳納了罰金。
綜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馮XX在本案中顯系是初犯、偶犯;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其犯罪情節(jié)明顯較輕,其危害性明顯較輕。因此,本辯護律師請求法庭在審理本案時,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能夠考慮到被告馮XX的以上情節(jié)。對被告馮XX能夠依法從輕、減輕量刑處罰。
幾天后,審理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判決認定本案本案被告馮XX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評析: 該案是一起律師對被告馮XX破壞交通設施罪案件刑事辯護成功的案例。該案辦案律師在辦理此案中的辯護成功的原因是:
該案辦案律師在本案中緊緊抓住被告馮XX在本案中進行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顯系是初犯、偶犯;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有真實的悔罪行為。在具體的辯護中,較好的掌握了有關犯罪案件的辯護尺度,準確的把握案情,從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其危害性明顯較輕的角度出發(fā)進行辯護,使本案被告馮XX獲得法院較輕的刑罰判決,較好的保護了被告馮XX的合法訴訟權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規(guī)定,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高某的親屬委托,指派我依法擔任被告人高某的辯護人,參加今天的法庭審判活動,依法履行辯護職責。本辯護人在開庭前,詳細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訴書和有關證據材料,并就本案有關事實和情節(jié)進行了必要調查,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現(xiàn)對本案事實有了較全面的了解。為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罪名不成立。
1、被告人高某不具有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主觀故意。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行為人明知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狀態(tài)的發(fā)生,而被告人高某主觀上只是想弄點錢,沒有想破壞交通,因此高某沒有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主觀故意;
2、被告人高某破壞的不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而高某盜竊的是一頭被堵、兩頭被大鐵門鎖上、雜草垃圾隨處可見、長期廢棄不用、銹跡斑斑的(折返三角線)鐵道上的軌距桿。經了解該段軌道是九十年代蒸汽機車使用的設備,自從更換了內燃機車后此段鐵路就閑置不用了,因此,高某不是破壞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備;
3、破壞交通設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足以使火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被告人高某每次僅參與盜竊鐵道上的一、兩根軌距桿,四次共盜竊了五根。軌距桿只是鐵道上加設的保持正常軌距的輔助設備,保持軌距的主要設備是枕木或枕石,丟失軌距桿不足以使火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況且還是在三角折返段曲線鐵路上,火車經過折返段時必定是低速慢行,因此,被告高某盜竊軌距桿的行為,不足以使火車發(fā)生傾覆的危險。
二、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證據不足。
1、某市鐵路局臨沂工務段出具的《關于某機務折返段丟失軌距桿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不具備法律效力。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破壞交通設施罪唯一的證據是臨沂工務段出具的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沒有從路段的實際現(xiàn)狀、使用情況和技術方面,全面、客觀地分析進行判定,該自鑒的情況說明不符合客觀的真實性。臨沂工務段沒有鑒定安全監(jiān)查的職責,無權認定軌距桿被盜存在安全的隱患。
2、破壞交通設施罪的鑒定應由相關專業(yè)部門出具。鐵路檢察部門對鐵路系統(tǒng)破壞性盜竊的解釋:是否達到“足以致使交通工具顛覆、毀壞的危險”是定破壞交通設施罪的一個重要標準,而是否達到危險成度,需要相關部門來出具鑒定結論。應由各鐵路局的安全監(jiān)查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的依據應根據鐵路行車方面技術規(guī)程的相關規(guī)定和有關技術人員根據線路情況進行判定。但是,本案沒有該方面出據的鑒定,所以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破壞交通設施罪證據不足。
二、被告人高某亦不構成盜竊罪。
盜竊罪,系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數(shù)額較大的起點是指1000元以上。而被告人高某共盜竊了五根軌距桿,總價值只有840元的行為,達不到1000元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因此,亦不構成盜竊罪。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辯護人認為,本案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有犯有破壞交通設施罪,證據不足,不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要件,罪名不能成立。請法庭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辯護人:尹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修正)
2、《鐵路法》第六十一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盜竊鐵路線路上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鐵路線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車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條破壞交通設施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設施 2015-10-29 15:45:27
交通設施是指為城市交通系統(tǒng)保障安全正常運營而設置的軌道、隧道、高架道路、車站、通風亭、機電設備、供電系統(tǒng)、通信信號等設施.交通道路設施。
劫持船只、汽車罪 2015-10-27 09:50:51
劫持船只、汽車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行為。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2015-10-12 17:45:43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由于過失而引起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為特定破壞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2015-10-12 17:45:40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交通設備,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對象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2015-10-10 09:37:2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2015-10-10 09:35:21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重大飛行事故罪 2015-10-10 09:35:14
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因而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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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刀子打開掩體,竊得鐵柵欄的行為,已經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主觀惡性不大有緩刑可能,律師盡早介入越有充分的時間了解案情。
咨詢者您好,破壞交通設施罪是行為犯,即使沒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構成犯罪,實踐中只要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可以爭取取保候審,建議您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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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破壞交通設施罪是行為犯,即使沒有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也構成犯罪,實踐中只要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可以爭取取保候審,您可以上門咨詢。
你的咨詢已看到,此刻你的堂哥已經被拘留,你堂哥的近親屬在法院作出最后判決前和你堂哥是見不到的,最好讓一位你堂哥近親屬盡快請一位資深的刑辯刑辯團隊見一下你堂哥。從法律法規(guī)方面給你堂哥...